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文摘】一场正在围绕小女婴展开的公共事件 -- 酥油茶

共:💬613 🌺1686 🌵269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41
下页 末页
家园 看到这里,实在是忍不住投蛋的欲望了。

佩服您,冒着枪林蛋雨一往无前,烈士啊。

家园 咱们讨论的不是学校有没有责任,而是人贩子是否可以劫孩子

在这个事例里面,学校对应医院,人贩子指的就是你为之苦苦辩护的水妖等人。

哪怕按照你的逻辑,学生离校学校不对孩子承担责任,人贩子也不能因为家长没有全程接送,“没有24小时监护”或者说因此上升到“自动放弃了监护”的地步,然后就能合法的在上学路上把孩子劫走。

家园 加上今天天涯的头条吧

记账党就是打脸党啊。水妖的智商真的不高。

外链出处

家园 贴主收集资料也算辛苦了。

不过,这事怎么都觉得是网络“暴民”从虚拟到现实的又一次施暴。只不过这回披着母性的外衣。女孩父母的行为不管是否合乎道德标准,有没有违反法律?有,那大家有困难找警察;没有,那您凭什么跟我这玩Vigilante。

这个头开了,以后还不天下大乱。

家园 看了看法律条文。

纯粹外行研究一下后,觉得兄台有些想当然了。

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这个似乎不适用。

刑法第239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这个可能适用,但是不是要求被侵害个体有行为能力?

家园 再看看有什么适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

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家园 支持一下飞天鸭,很遗憾看到这么多蛋

我对这个事件不甚了解,看了些其他报道,只能说知道个大概。这里的是非曲折,我们作为外人表达自己的观点,肯定和孩子父母的心境不一样的。有的父母情愿孩子不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少受点罪,有的父母就无论如何要把孩子带大,这个都能理解。再加上其他乱七八糟的势力,争论性就比较大。

不过不管如何,飞天鸭只是叙述了这个事件,基本上还是很平和的,不知道为啥得这么多蛋。

家园 我不赞成飞天鸭的观点

但她只是罗列她的资料和看法,没有沽名钓誉, 指鹿为马。 从她的资料看, 她的观点是有支撑的。 这个没必要投弹吧?

好多时候, 都有个先入为主的印象, 然后就开始选择性的吸取信息了。 所以人该不时的反省自己。 嘿嘿, 这个在这里有点离题了

家园 主要原因是资料的选择性
家园 她自己不声称客观和中立,那就没那么多意见了
家园 您再翻几页就知道为什么了

她的态度很好,但态度只与风度有关,与事实无关.

家园 倾向性还是很明显的

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在陈述医生的意见时候,语焉不详。或者有选择性的。

家园 一些想法

没看到河里的专业人士发表看法。这个可以理解,因为他们有自己的自我要求,也能感觉到别人对他们的要求,所以会认为在没有实质性病情信息的情况下发表看法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参与讨论的多数人并没有医学和法律方面的基础。只是作为爱好者参与讨论,这个当然是人之常情,无可指责,只是提醒大家还是应该对自己的立场有所反思,有可能自己的认识和现实有会一些差距。

几个问题:谁可以对孩子的生命选择有最终的决定权?对病儿治疗的根本原则是什么?如果父母失职或者不作为,那么社会能不能干涉,怎么干涉?

对第一个问题,我们的传统观念是父母是最为孩子利益考虑的,而且在做决定的时候是最无私的。因为我们的感受来自将心比心的感觉。因为在潜意识里大家都知道自己为了孩子的利益情愿作出多么巨大的牺牲。所以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在具体的信息不明确/混乱的时候大家倾向赞同父母的判断。

对孩子治疗的终极目标是什么?究竟是个体的生命至上还是家庭和病儿生活质量的全面考虑?从大的方面说还有个有限医疗资源的分配问题。这都是有非常大争议的医学伦理问题。很难说清。

因为对治疗原则的伦理争议,那么对与父母失职/不作为的判断标准也就没法统一。但是不管以什么样的标准,失职的父母是总是存在的。那么这时候谁应该负责孩子的权益?最有权利质疑父母的失职并开始干涉的应该就是医疗机构,不过后面应该有配套司法机构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支撑。但是我们的这些最有权利干涉的专业机构似乎在这方面并没有很强的主动意识。而作为没有专业知识普通民众,如果你只是热情呼吁和捐款,那值得敬佩。可如果只是凭着自己的个人信念就干涉别人医疗的行为,往最好了说也是鲁莽而危险的行为,绝对不应该倡导。而其个人在行动之前就应该做好负法律责任的准备。

其实更有更广泛意义的是那些有先天畸形、能通过手术治愈而患儿家庭经济无法负担治疗的情况。有人关注他们的情况吗?

-------------------------------------------------------------

我感觉东西方的系统和文化里都有个默认: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同的是对“自己”的认定。中国文化里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西方文化里的基本单位是个人。在西方,个人成人之后对自己的行为有绝对的权利,因为默认个人最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前提是不危害他人和社会。所以你酗酒,自伤,等等都是你个人的权利。当然很过分的也不行,比如吸毒。而在成人之前,社会是对你的利益负责的。并不怎么信任你的父母。而在东方,家庭内有比较大的行动自主权,尤其是父母对子女,也是因为默认父母知道怎么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只要不太过分,社会也基本不干涉。其实“个人/家庭自己最知道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应该维护这些基本单位的自主权”这个默认的另一个默认是:如果这个人/家庭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他们属于不良基因,应该是被淘汰的。淘汰他们的具体机制就是放任他们的自毁行为。这是个很冷酷的现实,人类也不过是动物世界中的一个层面。

通宝推:南京老萝卜,
家园 希望您能深入了解一下这个事件

在这件事情上飞天鸭对事情的描述做了很多裁剪。

现在是这样的,水妖和儿戏会在对该事的表述上存在很多逻辑冲突的地方。

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看到孩子的家长的说法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

因此,我更采信孩子家长的观点。至于是否对孩子进行积极治疗,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我都能理解。但是水妖和儿戏会抢孩子的做法超出了我能容忍的底线。

家园 不管什么观念和文化,都不能允许个人裹挟媒体抢夺孩子

这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了。此列一开,是否在“爱心”的借口下别人就可以任意剥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41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