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药家鑫‘激情’杀人!!! -- 天煞穆珏
药家鑫,一个在读的大学生,在西安的街头撞倒一个女子,在发现女子在记他的车牌号码时,拿出了长刀,捅了这个女子八刀,致女子死亡。后回家被父母发现异常,自首。
有JY说他‘激情杀人’,你妹的激情。
在我看来:药家鑫若是不死,中国的法律也就没什么用了。
不过,药家鑫有自首情节,虽然很想骂一句混蛋,但是法律也明文规定有自首情节的,会轻判。他这样的,按法律好像最多只能判死缓吧?
另外还有这个:
现在的大学生都是一帮禽兽吗?怎么能写这样的请愿书?
死者老公回答得好: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我是真心希望死者老公能够坚持在法律上为死者讨回一个公道,不要被金钱击倒。
不希望这样的渣滓因为金钱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即使凶手判定了罪,受害者依然可以从民事途径取得应有的赔偿,赔偿不应成为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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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药家鑫的辩护律师的辩护词而已,作为律师,虽然NC了点,但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嘛,我们全当看笑话好了,现在的关键是被害人亲属是否接受药家的赔偿,如果不接受,药家鑫就死定了。
第1条就是,受害人犯了严重的过错,导致拖害方激动.
就这点最基本的都没有, 那律师也就是一胡说八道呗了.
但这案子上都欠点。现在的规矩似乎是道歉赔偿只要苦主接受基本就免死了,奖励如果是国家级奖项的也能救一命吧,请愿信4份显然不够凑4千份多半就有用了。
另外赔偿上似乎没有子债父偿的道理吧,除非自愿。所以才会出现赔偿减罪的现象。
刑法规定,犯罪人只有一般自首情节的话,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是“应当”。
如果被告人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外,被害人或其亲属接受赔偿而被告人可免死的案件只存在于以下几类案件中:1、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2、因民间纠纷(如因婚恋或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案件;3、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而犯罪手段并不十分恶劣,造成的后果并非极其严重的。
对照以上几条,药家鑫一条都不沾边。
完全外行,只是记得以前还有个要求是,要在公安机关锁定嫌疑人之前。否则警察都到门口了,在出来认罪岂不是也算自首了。
请教一下
如果赔偿不能换取减刑,那现实中是不是可以拒绝赔偿呢?民事赔偿责任应该是凶手的又不是父母的。
我觉得最痛苦的情况就是,家属不知道赔偿是不是可以换减刑。毕竟这种赔偿对大多数家庭而言都是倾家荡产级别的,事先答应了事后可以反悔吗?这个后悔可以是凶手一方,也可以是被害人一方。有没有人财两失的例子?
刑事案件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害人或其亲属要么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么等待刑事诉讼完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1、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不存在影响被告人量刑的问题。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积极进行赔偿,这是可以作为法官量刑时的酌定量刑情节考虑的,请注意,这里只是“酌定”情节,并非法律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也就是说,被告人即使积极进行了赔偿,如果其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那么法官还是可以依法重判的。
2、虽然对被害人或其亲属进行赔偿是被告人本人的责任,但如果其亲属愿意代为赔偿,法律也是不禁止的,毕竟有利于被害人或其亲属不是?
3、在我所说的那几类案件中,法官一般都是会询问被害人或其亲属愿否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属的赔偿,如果愿意并接受,那么是会对量刑有影响的,毕竟法律不仅要惩罚恶人,同时也要注意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
4、关于人财两失的情况,我倒还真遇到过一个,不过这完全是被告人聘请的NC律师所造成的,有机会给大家摆一摆这个案子。
5、最后,我还是坚持那个观点,药家鑫虽然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恶劣,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极其严重,对其量刑我并不赞成轻判。
如果是死缓也觉得能接受,若是其他的,只能说对中国的法律失望了。
若是依着我,绝对死刑立即执行没跑,这个民调俺是绝对不会去做的!
一个有利条件,虽然法律有时候让人郁闷。要是判死刑立即执行,俺马上送花欢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