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整理】少数民族所面临的问题和前景 -- 大漠孤烟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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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镭射的要求:
对75(及类似其他事件,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用标准的教法语言作出明确的教法判决(法特瓦),就像霍梅尼对拉什迪的判决那样。
我想大家都知道,当年霍梅尼对拉什迪作出死刑的教法判决是基于伊朗政教合一体制的基础上的,而镭射要求中国穆斯林组织对75暴徒作出同样性质的判决。请问镭射:
1、中国穆斯林应遵循的教法是哪一部?授权其具有约束力的权利机关是哪里?
2、中国是否应当设立宗教法庭,将中国穆斯林对法律的使用分割为中国原有司法体系之外。即中国穆斯林的犯罪行为只适用教法而不适用国法。(请注意,全世界不存在同时适用两种法律的情况出现)
3、须知,在中国范围内,凡法律均应通过各级权力机关的认可。中国穆斯林实施伊斯兰教法的法律渊源在哪?请出示证据。假如没有,作出教法判决的行为是否违背法律。国法的严肃性何在?
4、教法判决一旦出现,就意味着中国穆斯林须接受凌驾于国法之上的教法约束。中国伊斯兰相关组织将具有政治实体功能。这是不是分裂行为。
请明确、正面回答以上问题。
另请各位网友保持清醒,警惕如镭射这种逆向分裂言论的存在。
请投草的说明理由,本人的立场如上表述,中国穆斯林(包括任何宗教信徒)都应遵守国法,而不是教法。如此投草反对我的立场,你为何要支持教法存在?请问你与分裂分子何异?我是否可以认为你与民族分裂份子是为同一目的、扮演两种立场的统一战线?
2、中国穆斯林适合哪一本教法,依据在哪
我对你说过,伊斯兰法是一种“法学家法”。“法学家法”(Juristenrecht)又称“学术法”、“学理法”,指法学家通过学术研究活动所获得的法,它不是以正规法典,而是以司法判决、法学著作的形式而存在,是法学家和法官的个人产物。伊斯兰世界的法学家很多,其个人创制的法律相互之间差异很大,根本不存在所谓在某个穆斯林群体内普遍适用的唯一一本教法的问题。在伊斯兰法庭上,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是由法官按照自己的理解从这些法学家的创制法中挑选自己认为合适的条文或原则或判例来进行判决,因此相同或相近的案例,如果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其结果可能就会不同,而且都是合法的。你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