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丁克一族,连禽畜都不如!, -- 事件改变中国
写这个,是源于,http://www.here4news.com/article/3373381,这个文章,
我不明白,我们生存的目的是什么,说什么发展,说什么享受,连后代都没有,你这算什么发展,中国发展到今天十二亿的人,是中国古代人的功劳,这十二亿不仅仅有汉族人的功劳,也有已经成为汉族,在古代却是少数民族的功劳,今天中国不只是繁衍的功劳,也有融合的功劳,可笑,当前的中国一些政策,却在动摇这个基础,人为的划成汉族,少数民族,这两个主体,温合性的融合不要了,难道非要非温合性,大汉族主义怎么了,汉族难道是天生的,谁敢说,自己的血液中没有一点,古代少数民族的血液,就炎黄子孙也是两族融合.
把一个短期政策变成一个长期政策,无视客观现象,只是为了局部利益,禽畜都知道要繁衍后代,保护后代,丁克一族是连禽畜都不如
老虎作为百兽之王,现在却快成了博物馆的动物,而老鼠很少人讨厌,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却拿它也一点办法都没有,这说明了什么.
官方政策不可能每一个都是正确的,也不可能是永远正确的,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中国不会发生王朝更替,无视政策中的错误,拒绝正视,改正这种错误,才是王朝更替的根源.
如果真的觉得中国人多,那一个都不要生,那计什么委才是真正的禽畜不如,但计什么委允许你生一个,但我想象不到一个两个变一个的游戏中的动物,还不会灭绝的理由.
人类自比万物之灵,却做着连动物都不如的事情,还自以为高明,在自然界中,我真不知道,有哪种动物依靠只生一个来生存,自然界中更多却是更多生存,然后在竞争中产生强者,去多留少.
人类不要认为自己可以脱离自然,任何一个希望只生一个的物种都会灭绝,这才是真正的自然.
所以,反计生的,不用担心,未来两个是必然,中国不是计生委一个部门的中国家,至少三十年内汉族人不会灭绝,任何试图改变自然规则的,都会被自然修正,如果不出错,十年内一定会改变只生一个的政策,但更可怕的是,在本论坛里有几个家庭会生三个及以上,如果只生两个,那还是会不断的减少,无法维持,这才是最可怕的,我们的思维已经形成了一个好的观念,根本不会去想多生几个,不管怎么说,禽畜政策已经把中国人的一部分,变成了禽畜不如.
如果你不相信,那我说一个事件,前两天,4月1日晚,一名23岁的汪姓旅日留学生回上海后,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到达大厅内,用水果刀向前来接机的母亲连刺了数刀,导致汪母当场昏迷,是不是禽畜不如吗?
禽畜政策在短期内是一定合理性的,但作为长政策来说,只是种族灭绝政策,理论上不可能长期进行.
本文作为新注册用户,是第一个真正的文章,希望大家支持一下,不然我的发贴钱,就没有了,只能看了.希望大家支持,谢谢!
不要激动, 不要激动.
年纪轻轻的激动个啥呀, 真不明白一定要用这种字眼,和这种愤怒的情绪才能表明你的态度么?
任何一个在河里漂的同志们,都希望看到的是思路,而不是太多的情绪,若大家都来发泄情绪,那西西河就不是今天的样子了.
不知道西西河是怎么回事,举报个什么,难道也是八分钱,恶心你一个月?
年轻人当年要激动了,不然到老了,就不能激动了
你的内容我读下来,说句实在话,我语文也不好,真没读出来几句讲道理的.
至于丁不丁,克不克的,那是人家自己的选择,就象有句话说的,"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尊重你说话的权利",更何况你现在是想改变他人的选择,不尊重他人的权利,还要用这种字眼去辱骂他人,我以为这是很不讲道理的.
我可能真老了, 忘了在刚刚的回复中说了, "禽兽"两字都用上了,还没有攻击人?
以我的智商与思想来理解的话,这个逻辑是很不通的,假如你说的"没有攻击什么"成立的话,那到底什么才是攻击呢?
那你们,当然不包括你,因为你没有,进行这种举报,然后利用这种方式来消灭我的帖子,以达到,让我说法的地方都没有,动物都知道要后代,难道人就不需要了,我无法理解这种思维.
难道这就是你所说的尊重我说话的权利,另外,我想知道你是不是丁克
另外,你都骂人了,还不允许他人举报, 难道任你在此辱骂就是负责么?
最后一贴!
你给出了链接,那么你能仅仅根据这个帖子就确定xx是丁克一族?至少我没印象XX宣推过丁克。
还有,把丁克和计生放在一起说,丁克是计生政策导致的吗?放在一起纯粹是莫名其妙。
[小飞鱼]本来好心,看是新人只是说说没有投草了,居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看来新人还是需要多学习一下河里的规矩。
观点不论。举报的原因是实在不希望鼓励新人给西西河带来言之无物,只剩下谩骂的文章。
如果按你们的这种观点,李敖会得一堆举报,毛泽东会被骂是FQ
难道西西河就是以这种方式存在的吗?
上面纹石
连文章都看不懂,看来我小学语文老师没有教好.丁克和计生都能联想到一起,太有想象力了.
上面的回复不是针对小飞鱼,只是针对八分钱,恶心你一个月的行为
第一文就这么老辣
你公开说话的权力就只能让步。
类似的,汽车在马路上撞了人总有责任,因为行路权小于别人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