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朱令案,只说文学 -- 玉垒关2
不承认有铊,导致朱治疗延误,罪证消失。好人要做到底,为什么后来把孙举报出去,无非学校怕承担责任,这不是把孙陷于不义之地吗?幸好是在北京,孙也有点小背景。
学校没有义务破案。立案以后破案调查是警方的责任。学校不承认有铊也是某人的责任。朱的治疗的耽误是医院的责任,干学校什么事情?医院的刚愎自用不采纳学生的建议的结果。如果朱是学音乐的,那还不要查是不是听音乐听出来的毛病?然后认定学校也有责任?只能说凶手巧妙地运用了非常规的毒品,让投毒不容易发现,不容易诊断。而这个毒品很可能是学校因管理不善而泄露的。其他剧毒的毒品一样有,为啥不用呢?因为杀死的快和症状明显,让人一下就知道这是个谋杀案。医院在诊断上很刚愎自用,也耽误了朱的治疗。所以这里没有啥不仁不义的事情。只有投毒也非投毒的事情。
小屁孩才为了人家不理自己杀人。
杀人么,有个说法十杀九情。我大学同班同学为自己的老乡捅了几刀,就是因为两个人看上了同一个女人-一个女老乡。于是两个昔日的朋友反目成仇。
毕竟那孩子当时也就是个不到20的小伙子。事后他也很后悔,不然不会良心发现。
心理很容易失去平衡。可是犯罪了,就木办法了。后悔也木办法。其实打打架倒是蛮好的办法。以后的校规应当规定打架不开除。因为打架是个那个年纪的男生维持心理平衡的一个途径。
你说的,进局子没有不招的,同学们没有不了解真情的,对吧?可实际情况是,局子说没证据,同学们也没举报。假设以上两项为真,推论会是啥?
多了的争论就木意思了。局子里没证据是不会把人拉进去的-而且不是一个证据。同学怎么会举报?这年头有举报才是怪事。
我就觉得这哥们有嫌疑。首先,在朱周围的人,人人都有嫌疑,没证据不等于不能怀疑;其次,贝不是没有作案时间。而我本能的觉得,这哥们表现的不太正常,无论是强烈的同学情谊,还是强烈的指向性,都很反常。怀疑就得先从最反常的地方开始,不是嘛?
天涯先是一窝蜂的怀疑孙,后来又一窝蜂的怀疑贝。其实都有嫌疑。
警方当年收集有证据指向一个人的。这里多了的争论都木啥意思。你要往宽了说,朱的男女同学都有嫌疑:因为男的娶不成生狠,女的被夺爱。左岸条件么,那都有。这种无聊的争论就免了吧。
这也是反常的一点。证据,呵呵,真有嘛?这帖子标题好像叫文学。
另外[URL=]全清华在药品管理不善的历史上就是朱令一列[/URL]。不知道出自何处,还是你相当然。我父母都是清华大学六十年代的毕业生,当年他们带我去看仍在清华执教的同学时,就给我将过几个实验室管理不善的例子。
当年实验室管理混乱的程度,是远超我的现象的。
你去数一数中国有多少大学,他们都有类似的管理,不要说就是清华的乱。到底有多少个因为管理不善而误服剧毒药品的事件。另外,朱令是两次中毒,两次。中毒的剂量超出常规至死的计量很多(朱令的身体不是一般的好!)
没有一个人能做化学实验的人会愚蠢到在实验室吃食品饮料的时候不注意安全。要说实验室操作不当,或者大意了出安全事故我相信。但是误服毒药的可能性可以说几乎没有。
当然,我们都不是当事人,不占据第一手的真实资料。就凭自己的commen sense来讲,排除一些不可能的小概率事件。
我大一时勤工俭学,第一次是去实验室刷试管,放射性碘同位素实验试管。待我们的马上要毕业的师哥口渴了,直接从实验台上超起个烧杯,在我正洗涮的水笼头下涮涮,接杯水就喝了。看我有点害怕,还说没事儿,没事儿。这个头带的可不好。
实验室事故时小概率事件,但刑事案件的判定要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与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原则不同,刑事诉讼中确立的证据标准被称为“排除合理怀疑”,即只有在检方提出的证据能够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之后,才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
我不排除朱案由投毒的可能性,但此案已做成无法排除实验室事故的合理怀疑,也就是当时没有收集到排除实验室事故的证据。按刑事案件逻辑,是不能确定是投毒案。
这个有啥好怕的,他知道那个没问题。朱令没有接触铊,所以朱令没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不当操作而服用铊。你的最可机推论也是朱令因为别人的误操作而中毒, 而且是两次。
As to prove-beyond-reasonable-doubt issue 你可以问警方。警方该从朱令的宿舍里找到了铊,并采样取证了。说了,这个案子其实简单的一塌糊涂,聪明的警察几个小时就能sort out的。投毒的人也是幼稚的一塌糊涂的。只是朱令自己太大意了。
药品管理不善和投毒的差别太明显了。你仔细体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