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为什么 弃权 反分裂国家法 -- 阳明
《反分裂法》的法理分析俺还没有见到,所以只能自说自话。难免有考虑不周得地方。
俺现在所能想到的不能接受的条件只有“先承认两国,然后对等谈判。”这一条。而这一条恰恰可以依据《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解释为“台独行为”。
至于要求大陆实现民主、或是执政党轮换之类的条件,呵呵,只要台湾当局是以“和平统一的条件”为名义制定的条款,谁负谁赢还不是一目了然的事情吗?
搞和平统一法的前提,是承认两岸一国,否则统一什么?而两岸一国,恰恰是台湾当局现在死不承认的,事实上,这点也正是这次反分裂国家法出台的原因.如果台湾承认了两岸一国,哪里还有什么反分裂国家法?
从另一方面讲,反分裂国家法的目的,正是为了达到两岸一国,如果照您所说的"另一方为抵制推出和平统一法",也就是由此而承认了两岸一国,那岂不是正好达到了反分裂国家法的目的?那您说是谁输谁赢呢?
按《反分裂国家法》的内战说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关于这条,请看我最后的补充)
主权独立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完整不统一也是一种不独立,这也是世界上一个比较公认的原则。一般全世界普遍赞同主权的统一,完整,独立。
现代民主理论的核心,就是“主权在民”。根据“主权在民”理论,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人民,不经过全体中国人民的同意,任何中国政府,都无权分割和转让中国的领土和主权。
人民的这种主权,可以通过公投和其他方式行使。台湾人民也可以通过公投表达他们的意愿,但独立与否,必须得到大陆的同意。因为这关系到两岸利益。(而公投本身就是一种分裂行为)
目前的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主张领土和主权属于全中国,都主张国家领土和主权的独立、统一和完整。两岸都主张这个领土主权及于全中国的国家主权独立,不听命于他国。
但是,这种规定,也就是主张,大陆和台湾,如果把对方排除,都不是独立完整的主权国家。把台湾和大陆分离,宣称主权独立,就是分裂祖国。总之,整个中国的主权是独立的,但大陆和台湾都不是独立的,都从属于、有赖于全中国的主权,都必须与对方结成整体,都不能与对方分裂而自称为主权独立国家或者独立主权国家。
这既是现行中华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原则。同时也是现行国际法和全世界认同的一个原则,全世界认同一个中国,就是不认同两岸是两个“独立主权国家”,或者两个“主权独立国家”。
中华民国宪法
第三章 国民大会
第二十六条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1.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法律定之。
2.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3.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4.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5.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6.职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7.妇女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台湾凭一省之众,无法跳过大陆搞国民大会!
先贴一个网址。有条件的朋友自己去看。
国民大会:外链出处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方法已经改变,且明示不受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及一百三十五条限制(下文中红字),第三届国民大会已于公元2000年5月19日停止行使职权,而第四届国民大会迄今未产生。依据《国民大会组织法》第十四条,国民大会秘书处业务自2003年5月20日起由立法院承办。
第二十六条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1.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法律定之。
2.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3.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4.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5.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6.职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7.妇女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代表名额及选举,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一、国民大会原有之组织
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代表组织之,国民大会代表的产生,依民国八十六年修订之宪法增修条文,国大代表由人民于各法定区域,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法投票方式选出,另依政党得票比例,产生国内八十名代表,居住国外之中华民国国民二十名。不受宪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五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每直辖市、县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十万人者,每增加十万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侨居国外国民二十人。
四、全国不分区八十人。
……
二、民国八十九年修宪后之组织
民国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三读通过宪法增修条文,修改国民大会之组织,将国民大会代表改为三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或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应于三个月内采比例代表制选出之,不受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一百三十五条之限制。比例代表制之选举方式以法律定之。国民大会代表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国民大会集会以一个月为限,不适用宪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之规定。国民大会代表任期与集会期间相同,宪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停止适用。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国民大会职权调整后,国民大会组织法应于二年内配合修正。
中华民国曾经是前中国的中央政权, “反共复国"叫了多年。由于这个特殊的历史原因, 谈判前叫嚷 "对等谈判" 只是个时间问题。
俺认为,立法的目的是限定空间,而和谈的成功取决于谈判的徊旋空间。如果两个政治实体之间的和谈还没开始,一方挑起“压缩空间”战,哪和谈的诚意何在?
关于您提到的“民主化”问题,台湾当局的确以此为“幌子”,煽动台湾人民要求“独立”,并扬言:独立于大陆才是台湾人民享有“民主权力”的唯一出路。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这方面做点工作,台湾人民或许就不那么支持“台独”,中华民国政府就不得不坐下来“谈判”。
俺的观点就是:先搞清楚“台独”是怎样得到部分台湾人民的支持。俺相信:人民是有判断能力的,解决国家内部问题必须尊重人民自己的选择。如果能让这部分台湾人民抛弃“台独”势力,台独就成一个口号了,战争也没有必要了。
中华民国宪法 第174条
??法之修改,??依左列程序之一?橹?:
一、由??民大??代表??铪五分之一之提阻,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Q阻,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T四分之一之提阻,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T四分之三之?Q阻,?M定??法修正案,提????民大??妖?Q。此????法修正案??於??民大??檫??前半年公告之。
台湾和大陆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个国家内的政权割据”。也就是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曾在台湾有效过,而中华民国宪法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不曾在大陆实施。
如果两个政体要合并,就不能首先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于中华民国宪法,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未被台湾人民承认过。
再说,《反分裂国家法》是在另一个政体下的台湾人民没有介入的条件下通过,其法律效用只适合于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范围.
"俺认为,立法的目的是限定空间,而和谈的成功取决于谈判的徊旋空间。如果两个政治实体之间的和谈还没开始,一方挑起“压缩空间”战,哪和谈的诚意何在?"
您所谈的立法的目的是限定空间几和谈的成功取决于回旋空间,您您并没有证明这一点,事实上也无法证明这一点.这只是您个人的看法.
其次,就算立法压缩了空间,并不一定就能得出和谈没有诚意.在一定情况下,反而会促进和谈.49年共产党和北平傅作义谈判,双方开始谈不合,共产党打打下天津,那不更是"压缩空间" ?可结果反而好谈了,谈成了.如果没有诚意,怎么会谈成 ?
"关于您提到的“民主化”问题,台湾当局的确以此为“幌子”,煽动台湾人民要求“独立”,并扬言:独立于大陆才是台湾人民享有“民主权力”的唯一出路。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这方面做点工作,台湾人民或许就不那么支持“台独”,中华民国政府就不得不坐下来“谈判”。"
这一点我同意您的意见.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说,反台独的最好武器,就是大陆民主化.
"俺的观点就是:先搞清楚“台独”是怎样得到部分台湾人民的支持。俺相信:人民是有判断能力的,解决国家内部问题必须尊重人民自己的选择。如果能让这部分台湾人民抛弃“台独”势力,台独就成一个口号了,战争也没有必要了。"
不知理解是否正确,感觉您的意思,是指台独之所以得到台湾人民的支持,完全是由于大陆不民主的原因.这一点不同意您的意见.台湾支持台独的人,其理由很多,大陆不民主,应该说只是其中一个原因.还有别的理由,比如,个人以为,有很多死硬台独份子,就是要从中国分裂出去成立一个国家.对他们,是无论大陆怎样,台湾只要独立. 对这些人,采用您所说的解决办法,是毫无用处的.当然,有多少人是因为大陆不民主而支持台独,有多少人是因为别的原因,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解决国家内部问题需要尊重人民的选择这句话,听上去没错,但不知您的意思是什么?是否是如果台湾人都要独立,就尊重他们的选择?
谈判的目的就是要:逼敌就范。这个“逼”字就是讲要软硬并进。俺回忆起来更多的例证。抗美援朝时正是中国政府采用了软硬并进的正确手段,迫使美帝国主义不得不走到和谈桌前,接受和谈条件。
对台独,也要讲软硬并进,绝不能心慈手软,任其胡来。
再此致谢。
不是太同意您举的韩战的例子,但现在没时间再辩下去.基本上同意您的说法,咱不能对谁都费厄泼赖,对不对?因为人家也没对咱费厄泼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