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为什么 弃权 反分裂国家法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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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外链出处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方法已经改变,且明示不受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及一百三十五条限制(下文中红字),第三届国民大会已于公元2000年5月19日停止行使职权,而第四届国民大会迄今未产生。依据《国民大会组织法》第十四条,国民大会秘书处业务自2003年5月20日起由立法院承办。
第二十六条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1.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法律定之。
2.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3.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4.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5.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6.职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7.妇女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代表名额及选举,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一、国民大会原有之组织
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代表组织之,国民大会代表的产生,依民国八十六年修订之宪法增修条文,国大代表由人民于各法定区域,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法投票方式选出,另依政党得票比例,产生国内八十名代表,居住国外之中华民国国民二十名。不受宪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五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每直辖市、县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十万人者,每增加十万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侨居国外国民二十人。
四、全国不分区八十人。
……
二、民国八十九年修宪后之组织
民国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三读通过宪法增修条文,修改国民大会之组织,将国民大会代表改为三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或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应于三个月内采比例代表制选出之,不受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一百三十五条之限制。比例代表制之选举方式以法律定之。国民大会代表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国民大会集会以一个月为限,不适用宪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之规定。国民大会代表任期与集会期间相同,宪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停止适用。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国民大会职权调整后,国民大会组织法应于二年内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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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和藏独、疆独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5 子渊 字876 2005-03-14 18:39:01
😁同意!俺认为这是正解! 子奉不语 字0 2005-03-15 03:52:18
反分裂国家法 与 独立完整的主权国家 阳明 字1889 2005-03-14 22:05:20
国大代表选举方法已经改变
而且台湾六次修宪,第一句均是:?橐?????家靳一前之需要 阳明 字0 2005-03-15 07:10:30
依照 中华民国宪法 第174条,台湾六次修宪均无效! 阳明 字312 2005-03-15 07:04:39
请教: wanderer 字286 2005-03-14 19:43:59
感觉您的假设不成立. iceberg 字363 2005-03-14 2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