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应该使用的是这条法:
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被车撞和自己跌伤皆有可能.
如果有这样的基金,不出几天就会用完了。
常规解决办法是:社会医疗保障,伤残,老年生活保障,车辆事故社会保险。
小问题中反映的是社会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具有普遍性,法院是解决不了这些矛盾的。
这就是彭宇案的社会背景,总有一个类似的案例会出现。
对于有些人的立场,您也不用心寒,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有关系的,咱们GDP上去了,其实路还很长。
彭宇案的真相已经是个微不足道的新闻;
各大媒体本着“不打自己脸”的心态轻轻的把真相放在角落;
放狗也搜不到,“义愤”吧。
检察日报:误读彭宇案,媒体当自省外链出处
彭宇一案被误读本有机会去纠正外链出处
彭宇案的基本事实是:撞。
究竟是谁撞谁?彭撞徐?徐撞彭?双方各有责任?
这个基本事实清楚了吗?
彭明明确确说的是徐撞了他,怎么就变成了承认相撞了呢?被砍和斗殴是一样的吗??
如果走在街上,别人碰了你,你也有责任的话,那碰瓷可就有法律根据了。
碰撞发生时彭宇是不是站着没动?没见到说。不过彭是当地人,不会象不识路的人那样下车后站着找找路,显然相撞时彭也在运动着,这就没法说是被撞不是相撞,只能说是互撞。
互撞跟被撞是二个概念。
不知你看没看过一个碰瓷的视频,一个人从侧面硬往慢速行驶的车上贴,请问按你的观点,车也有责任?
而且,从一般情况来说,人下车除非是跳下车,一般速度较慢,同时由于二人方向相同,很难说彭给了徐作用力。
我弄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彭自证清白的在派出所的证词,会被原告方甚至极大部分网友认为是对原告有利的证据??说别人撞了自己就是证明了二人相撞的事实?这不就是被人砍了等于斗殴吗!!
一个上车一个下车,不大可能二人方向相同。
要知道,按二审调解前的报道彭是否认发生碰撞的。
有证据说明谁撞谁的话就不是这么判了。
(1)撞的事实清楚了,谁撞谁搞不清,那就是一人一半责任(判决是彭40%,略微偏向彭宇)
(2)撞的事实清楚了,谁撞谁也搞清楚了,那主动撞人的一方负更大的责任甚至全责。
(3)如果撞的事实也搞不清楚(比如老太可能自己倒了,可能被别人撞倒了),彭宇不负责。
问题是彭宇承认了碰撞的事实,相当于自己排除了(3)的可能,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结果只能是(1)。
彭承认的是被撞,而不是碰撞!
取证言能取证词中的一个字?
如果要否认彭的被撞证词,那至少要把整句证词全部否认。
所以事实要么是一:双方相撞
要么是二:彭被撞
彭被撞不用出证据,因为不需要别人负责任。
原告方要证明的是双方相撞的事实,有证据就是一人一半的责任,没证据自己负全责。如果要把彭在派出所的笔录作为证据,那也可以,但首先是要完整地认可他的证词。原告方认可彭被撞的话吗?
听说是珠江路上一家电脑公司的?
当然,也可能我记错了.
不过说到底,大家并不是因为是否撞人or被撞而郁闷,是那位法官大人太让人郁闷了.生生地人让人对司法人员的素质产生了怀疑.
首先,双方都有访问,有电视采访的视频为证.其中老太的儿子不愿面对镜头,派出所所长有正面.彭宇和为他做证的路人大叔有正面.
其次,破天慌地放了一部分法庭内容,这让我一度怀疑彭宇应该也是有背景的.
最后,我相信彭宇和徐老太之间应该有过身体接触,彭宇也从来没有否认过,但如果不是媒体的报道,法官应该会直接就徐的家人和派出所所长的伪证做出判决,彭宇连叫冤的机会都不会有.
至于为什么调解?
好吧,打工一族上不了班,最终要赔14万的变4万的又变成1万,还能说什么呢?要我也息事宁人了.
八十年代初,我们单位有一人与人打架,就在这里判的。
对方肋骨裂隙骨折,住了几天院,把他告上法庭,说是因打了一拳所致。那时刚开始实行刑法。
把他从看守所带到法院才告诉他要开庭;以他自己有辩护能力为由,驳回请律师的要求;被告否认打了一拳,只承认两人揪扯时倒地,法院以被告不能解释伤是怎样造成的为由认定打了这一拳;最后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刑4年。
经一年多申诉,改成免于起诉放出来。
发生碰撞是双方都承认的事实,分歧就在于谁主动撞了谁
原告要证明的是双方发生碰撞的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的证词
证词中不利于自己的部分可以这样排除么?请学法律的人来谈谈。比如杀人嫌疑犯说“被害人被杀的时候我在现场,但是我没杀人”,是不是判案的时候就不能把“嫌疑犯承认自己案发时在现场”作为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