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关于本次韩国海警死亡事件的相关评论 -- 史老柒
1涉案水域属中朝韩三方共管水域,历来属违规非法捕捞严重的地区,声明一点,中朝韩三方都有权在这一海域执法,而本次被捕渔民,不但属于无证捕捞,还属于伪造证件(持有中方舟山渔场捕捞证,却在共管水域进行渔业捕捞)。
2中韩两国于2001年签署中韩渔业协定,并划定专属经济区(EEZ)。与此同时,国内农业部颁布《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附录1】。中韩每年均进行双方接触洽谈商定渔业捕捞配额,中方首席代表为农业部渔业局局长,但是,中方的渔业捕捞配额却逐年减少,这直接导致了无证捕捞与非法捕捞的猖獗。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3本次的事件不是个例,相反,韩国海洋警察厅12日公布的资料显示,从2004年到2007年4年间,韩国海警共计扣留2037艘非法作业的中国渔船。此期间被捕的中国船员达20896人,仅保释金就交了213.55亿韩元(1元人民币约合180韩元)。外链出处
4农业部08年颁布的《涉韩渔业水域作业须知》明确规定了涉韩渔业作业水域经纬度,韩国经专区,韩国禁区,韩国法律相关处罚,最重要的是,在第三点【三、进入韩国按专属经济区管辖水域作业必须遵守的规定:】中第五小点【(五)接受韩方检查人员的登临检查】,本次被捕渔民,不但严重触犯了韩国法律,同时也严重触犯了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农业部东海域证据党务公开网-涉韩渔业水域作业须知 时间:2008-3-24 10:48:00
5同样的事件如果发生在俄罗斯海域【专指海域所属国海警要求登船临检,被检船只不予配合的情况】,俄罗斯海警会开枪或动用船只上载有的任何武器和手段强迫船只减速停靠配合检查,如果被检船只依然拒不检查,将被击沉。想说的是,本次韩国海警执法相当克制,而并非中国媒体所渲染的所谓十分暴力,十分过分,或者越境执法。本次违规打捞渔船在韩国海警船只明确表示要靠帮登船检查的时候,多次作出规避动作,威胁动作等方式拒绝韩国海警行使合法执法权!韩国国内民众的激烈反应,实际上是对韩国政府在本次事件上的软弱和怂比的一种发泄。犹如当年美国悍然导弹袭击我驻南斯拉夫大使馆,在南海悍然撞我战斗机并导致王伟烈士壮烈牺牲等事件所引发的我国国内对美国大使馆的大规模游行示威一样。
6关于海警的死亡原因,虽然从最初的被我渔民用碎玻璃扎死-被我渔民用铁钳子扎死-被我渔民用长刀捅死-被自己的震荡弹炸出来的碎玻璃扎死等等众多说法,但是这都无法改变我渔民从事严重违反中韩两国法律法规的渔业打捞作业,并进行暴力妨碍甚至抗拒执法的行为本质。
7世界上大多数渔场位于大陆架,按海洋法94%属于专属经济区。中国渔区也有禁渔区,每年开放几天鱼就捕完了。中国近海现在不是渔业为主而是养殖为主。不光南棒、菲佣,远到澳大利亚、印尼甚至秘鲁、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智利将就中国渔船在智近海捕鱼一事向中方递交合作建议书 2005-04-22 21:36 外链出处】都有中国渔船去捕鱼。中国渔船占世界渔船总量的24%,渔船总数95.76万艘,其中机动渔船50.96万艘。中国海岸线看上去长,但是被岛链包围,实际海域其实不大。
8本次违规进行渔业打捞作业的渔民,目前羁押在韩国仁川,虽然韩国媒体目前有个别言论叫嚣最高可判决死刑。但是韩国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事实废除死刑国家名录之上的国家,已经超过20年没有死刑判决了。如果本次判决了渔民死刑,对于韩国的国际形象是一个很大的损害,而且与韩国一向的外交政策(鼓励国际废除死刑)相悖,所以个人认为,本次被韩国逮捕羁押的渔民,不会如媒体所言被判死刑。
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于于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杨洁篪 大韩民国代表:柳明桓。该条约确保了如果中国渔民被判监禁,在双方确认同意的前提下,渔民可以在我国境内监狱服刑。关于【移管】词条的具体解释与含义,请大家自行搜索,在此不作赘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外链出处
10上述九点陈述完毕,针对本次事件本人不再进行总结性评论,请大家自己冷静思考,得出结论。
想说的是,不管是内政,还是外事,我们要做的都是理智,冷静,通过法律捍卫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不是一味激动的抨击,没有立场的护短,如果我们能够没有任何立场的捍卫自己国家公民的境外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我们跟今天污蔑南京大屠杀是虚构的日本人有什么区别?
此致
敬礼
史老柒
如果我是那个做决定的,我肯定不管怎样先把人捞回来自己国家放了再说。当然我也想到了,这事儿牵扯到很多法律和外交资源——我就是这么张张嘴一说而已,别当真。
我接下来说的肯定会被砸草。。。算了。。。我有个观点就是——法律是人写的,也是人改的,更是人解释的。第二个观点就是:我不怎么相信人人平等这句话——so,我祈祷政府快把人捞回来最好。。
顶锅盖溜~~~
不过中韩有移管协议,只要没判死刑,在那边蹲班房一年之后就可以申请移管,然后就可以回国继续蹲班房了。
在判决之前捞回来,比较难。
这地方是中朝韩三方争议区,所谓争议区,就是说中国说是中国的,朝鲜说是朝鲜的,韩国说是韩国的。如果中国政府首先承认韩国有管辖权了,那还争一个屁啊,直接说是韩国的就完了。所以中国是坚决不能承认韩国在这一海域执法权的。
其次这次事发地点在“中韩维持现有活动水域”和韩国单方面划定的“特定禁区”重叠部分边界的地方。中韩两国的渔业协定,是不承认韩国这个所谓的“特定禁区”的。那只是韩国方面自说自话自己画出来的。至于中国渔业部规定哪些渔民可以去那里打鱼,哪些不能,这完全是中国自己内部的事情,你让韩国先把中国渔民放回中国,中国渔业部自然会依照自己的法规处理。渔民违反中国规定这事情不需要韩国代劳处理。
事实上,平时这个地方,中国渔民是可以去捕鱼的,只是这一次,韩国说要在那里举行军事演习,所以要中国渔船离开。你看韩国起诉8名中国渔民的罪名“妨碍特殊公务执行”,什么特殊公务啊,就是韩国要军演。
既然韩国并没有起诉中国渔民“越境捕鱼”,咱们就不要给中国渔民乱扣帽子了。
韩方的渔业捕捞配额又是怎么变化的呢。
不是只有外卖部才卖国,你以为农业部的就是神马好东西?
捕捞许可证有效期1个月。
平时,没有捕捞许可证的也不可以去,这位,一直就没有过,因为这个许可证很贵。
大约等于人民币25-30w元。
爱国不等于无底线的护犊子。
共勉。
揭露史老柒的丑恶行径:我发了这个帖子,质问为啥中国渔民在中国海域打鱼要韩国捕捞许可证之后,他居然把我屏蔽了。因此在这里说明一下。
这可真把我气到了,最初只是认为大家对事情的认识不同,还给他主楼送了花,没想到人家根本就是故意来混淆视听的,真是后悔给他送花了。
但是你认为咱们应该承认这样的事情是合理的吗?难道不能据理力争了吗?既然以前能签改变当初状况的协议,那么现在也能冲签纠正上个协议错误的新协议。
-----
我被楼主屏蔽了,不能再开新贴回复。所以这里回复楼下彰子同学,
关于韩国间谍一事,具体细节我也不知道。抱歉。等知道的大牛们来八吧。
---------------
网上找到一篇文章,转贴一下:
作者:ffffgj 2007-06-12 14:00 星期二 晴
北京近日任命原驻挪威女大使陈乃清,为负责朝核问题的朝鲜半岛事务特使,但没有清晰交代前任朝鲜半岛事务特使李滨的具体去向,在韩国《朝鲜日报》披露李滨因「泄密」出事后,北京官方对李滨的消息便讳莫如深。事实上,官方这种大事化小,讳疾忌医的做法,反而引发外间对外交系统内部权斗的种种猜测。 东方日报署名文章表示,李滨是外交系统至今为止发现的最高级别的间谍,他在担任驻韩国大使期间被韩国情治系统策反,十几年来为韩国以及美国提供了为数众多的中国外交核心机密,全盘泄露中国对朝鲜半岛的外交政策,所造成影响,甚至引发东北亚整个外交格局的重塑,使中国在朝核问题六方谈判中处处受挫。但由于目前中韩关系正处于蜜月期,北京对此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文章指出,韩国官方媒体以泄密罪而不以间谍罪定性李滨案,相当于暗中援救李滨。因为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泄密罪的问题可大可小,而如果是间谍罪,刑罚将比较严重,像李滨这样的级别,以及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更有可能判处死刑。当年解放军总后勤部的少将刘连昆充当台湾军情局间谍,就被军事法庭处以死刑。但北京对李滨只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简单处罚,隐约透露出大事化小的政治味道。 文章说,实际上,李滨案已不是简单的间谍案,而是涉及到北京外交系统的权力斗争。 自中国「外交教父」钱其琛开始,外交部在外交决策系统一部独大,引发商务部、中央联系部等相关部门的强烈不满。而且外交官员陪伴国家领导人出访中,也逐渐养成「骄、奢、散」等不良风气,在中央机关中备受争议。随国务委员唐家璇和外长李肇星在十七大之后面临退休,围绕外交决策系统的这两大关键位置,众强环伺、虎视眈眈。而李滨案暴露出外交部内部管理机制薄弱、漏洞百出的问题,更是成为各方争权、扳倒对手的良机。至于外交部内部,当然希望李滨事件愈小愈好,最好「家丑不要外扬」,否则从上至下清算下来,个个吃不了兜走。 在十七大各方权斗的政治背景下,李滨因祸得福,被从轻发落。但这种讳疾忌医、遮丑隐恶的态度难道是国家之幸?对李滨的宽纵,却可能鼓励更多的李滨。看来和谐社会,有时也大可以和稀泥。
re: 4农业部08年颁布的《涉韩渔业水域作业须知》明确规定了涉韩渔业作业水域经纬度,韩国经专区,韩国禁区,韩国法律相关处罚,最重要的是,在第三点【三、进入韩国按专属经济区管辖水域作业必须遵守的规定:】中第五小点【(五)接受韩方检查人员的登临检查】,本次被捕渔民,不但严重触犯了韩国法律,同时也严重触犯了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
本次渔船事件,并非发生在韩国经专区,而是发生在中韩双方专属经济区重合海域。
08年农业部条约,关于中韩专属经济区重合部分,承认韩国警务人员的执法权,属卖国条约。
08年《涉韩渔业水域作业须知》不知道有没有胆量,附上地图,说明在所标注的特定海域,韩国警务人员对中国渔船有执法权?
另外,中国和俄国没有重合的专属经济区的争议,与中韩在争议海域,是否有武装执法权,有本质区别。
你在国内法中,承认了韩国在双方争议海域的武装执法权,相当于承认了争议地区,归对方所有。
1是否属于卖国条约不是您老动动嘴皮子的事情,您老大可以去农业部门口撕咬国旗以示抗议。
2海图我已附,关于本次渔业捕捞作业的具体位置,棒子一直含糊其辞,如果你有棒子给出的海图,我欢迎你公示!
3争议海域纯属中国脑残媒体故意煽风点火!那地方无论怎么看都是韩国海警无争议拥有执法权的海域!
4我觉得您对法律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不管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建议,不要在自己不了解的领域大放厥词,这是很不成熟的表现。
此致,敬礼,共勉。
韩国媒体文章,地点在中韩协定约定的韩国经济专属区。
但是韩国媒体的文章,很可能是误导视听的。河里有文章说,事情发生在“中朝韩三方交界地区”.
双方现在并没有正式公布事件的经纬度,你从那里得出结论:那地方无论怎么看都是韩国海警无争议拥有执法权的海域?
谢谢啦
既然大家都在谈论中韩之间的渔业协定,那么,还是贴出来大家一起看看吧。
楼主所贴的那幅图里边所谓的韩国的特定禁区与特定水域,应该没有在这份渔业协定中出现。
如果一定要说有的话,那么也可能就是在最后的谅解备忘录中所提到的
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韩方一侧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中方一侧部分水域
也就是说,这份图没有标出暂定措施水域和渡水域以南的中方一侧部分水域(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这是对等的对韩方的"禁区")。
---------------------------------------------
分界线,下面是中韩渔业协定全文。
---------------------------------------------
这份协定是中韩之间的协商而来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适用于中韩之间各自声明的专属经济区,而非领海区
第一条 本协定的适用水域(以下称“协定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韩民国的专属经济区。
是对等的规定
一、缔约各方按照本协定和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二、缔约各方授权机关根据本协定附件一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发放入渔许可证。
是每年都要update的对等的对对方的管理
一、缔约各方每年决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并通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各方决定第一款所规定事项时应考虑到本国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并应尊重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协商结果。
并且需要各自约束自身一方的协定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进入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守本协定及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缔约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国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国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时,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和本协定的规定。
三、缔约各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通报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并且可以各自对等地对对方进行管理的协定
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二、被扣留或逮捕的渔船或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缔约一方在扣留或逮捕缔约另一方的渔船或船员时,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关于暂定措施水域
一、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暂定措施水域”)适用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1.北纬37度00分,东经123度40分之点(A1)
2.北纬36度22分23秒,东经123度10分52秒之点(A2)
3.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A3)
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A4)
5.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A5)
6.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A6)
7.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A7)
8.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A8)
9.北纬32度11分,东经123度49分30秒之点(A9)
10.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A10)
11.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A11)
12.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A12)
13.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A13)
1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A14)
15.北纬36度45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A15)
16.北纬37度00分,东经124度20分之点(A16)
17.北纬37度00分,东经123度40分之点(A17)
二、缔约双方为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应按照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在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
三、缔约各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对方。
关于过渡水域
一、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内,下列(一)及(二)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一)中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
2.北纬35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2)
3.北纬34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3)
4.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00分之点(C4)
5.北纬31度50分,东经123度00分之点(C5)
6.北纬31度50分,东经124度00分之点(C6)
7.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C7)
8.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C8)
9.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C9)
10.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0)
1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1)
12.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2)
(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
2.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K2)
3.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K3)
4.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K4)
5.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K5)
6.北纬32度11分,东经126度45分之点(K6)
7.北纬32度40分,东经127度00分之点(K7)
8.北纬32度24分30秒,东经126度17分之点(K8)
9.北纬32度29分,东经125度57分30秒之点(K9)
10.北纬33度20分,东经125度28分之点(K10)
11.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35分之点(K11)
12.北纬34度25分,东经124度33分之点(K12)
13.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48分之点(K13)
1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4)
二、为在过渡水域逐步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缔约各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以努力实现平衡。
三、缔约双方在过渡水域应采取与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
四、缔约双方各自对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渔船发放许可证,并相互交换渔船名册。
五、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后,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关于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
关于渔船救护
第十一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难或其他紧急事态时,缔约另一方应尽力予以救助和保护,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的有关部门。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需要避难时,可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到缔约另一方港口等处避难。该国民及渔船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关于海洋研究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为开展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包括交换必要资料),应加强合作。
关于渔委会
一、缔约双方为便于实施本协定,设立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渔委会”)。渔委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必要时可设立专家组。
二、渔委会的任务如下:
(一)协商如下事项,并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1.第三条规定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及其他具体作业条件的事项;
2.有关维持作业秩序的事项;
3.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状况和养护的事项;
4.有关两国间渔业合作的事项。
(二)根据需要,可就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三)协商和决定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关的事项。
(四)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本协定的事项。
三、渔委会的一切建议和决定须经双方代表一致同意。
四、缔约双方政府应尊重第二款第(一)款的建议,并按照第二款第(三)项的决定采取必要措施。
五、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轮流举行。根据需要,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定的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自换文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救期为五年,之后有效至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终止为止。
三、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签字生效
以下经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000年八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大朝民国政府代表
唐家璇 权丙铉
(签字) (签字)
关于附件一,入渔许可措施
附件一:
缔约各方根据本协定第二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以下入渔许可措施:
一、缔约各方授权机构在接到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发来的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决定的书面通知书,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希望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入渔许可证。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许可证。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发放许可证时可收回适当费用。
二、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通报有关入渔的手续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渔获量统计资料的提供、渔船标识及捕捞日志的填写表)。
三、获得许可的渔船应将许可证置于驾驶舱明显之处,并明确显示缔约另一方规定的渔船标识。
关于附件二,管理机关
附件二:
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有关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大韩民国政府指定的联系部门为海洋警察部门。
二、具体联系方法在根据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上相互通报。
三、缔约各方的渔船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联络部门进行联系的内容有: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船籍港、总吨位、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和通讯联络方法。
一份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大韩民国政府代表就二000年八月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称“协定”)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谅解:
一、双方在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韩方一侧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中方一侧部分水域,尊重沿岸国有关渔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使本国国民及渔船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二、双方相互通报第一款提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为圆满实施这些法律、法规,通过根据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就具体方案进行协商。
本备忘录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自协定生效之日起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韩民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部长 特命全权大使
陈耀邦 洪淳瑛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