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猪八戒别妄想娶林志玲 -- Irene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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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所以才要民主监督嘛,如果政府都自觉不贪污腐败了

都是鸟生鱼汤

那还需要民主吗?

家园 老兄太偏激了

法制是一个和谐社会必需的。

至于律师的“体面生活”,当你需要法律服务的时候,你想要那些拼了老命(或吊儿郎当不好好学习)考上一般大学的律师,还是北,清,人大,政法出来的律师?大体上来说,一分价钱一分货。好的律师价钱高。

请看我提到美国律师的价钱。那些VAULT排名高的律所大部分律师都是从名校招的。

但如何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制度的实施问题。我觉得美国的这一套有可取之处,但中国不能照搬。中国的问题是私有化过头了,没学到好的,先把糟糠都学到了。

家园 制度性的“拼爹”

请看端履门:不完全同意

我有一个朋友在那个提到的律所。"Justice may be blind, but she sees it our way 90% of the time." 这句话就是从他那里听来的。在美国,法律业务广告是管理很严格的。那个律所敢这么吹,就是因为它有这么牛。

家园 不知道

您是在国外参加的还是国内?

在中国,适用普通成学的案件是由三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是常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一名法官独任审判。

家园 建议

您回到国内,参加一次村两委选举。

下面往前走兄说的正确,您这帖确实是好帖。

家园 民主到底是嘛玩意儿啊?

一人一票?那套制度如果能够监督,印度就不会比中国腐败,当然印度与俄罗斯相比又是清廉的天堂。

我感觉,皿煮就是一个好词,就好像侯宝林相声里说“驾崩”是好词,意思就是驾出去把他崩了。

建议
家园 这种代议制选举就是出卖自己的卖身契而已

另外就是实施了公民公决制,一个村的决议可以被一个乡的公民公决所否决,以此类推,一个省的公民公决可以被一个国家的公民公决所否决。

比如台湾省公决实施独立,就要被全中国的公民公决所否决--大家都知道一个“全国人民都笑了”的故事吧?

家园 陪审团的功能是人民掌握司法权和制止腐败的有力武器

马克思恩格斯对陪审制度十分赞赏,早在1842年,恩格斯就指出陪审制度作为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权的形式是历史“早已证明了的”。(恩格斯《〈刑法报〉停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第321页)

恩格斯在《〈刑法报〉停刊》一文中指出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同时认为在英美等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彼此是完全独立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合的必然结果就是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 那末,司法权与行政权有什么不同呢?恩格斯指出,“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是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 恩格斯称那种受行政控制的司法为“批发式”的宣判,批判由“领取薪俸的国家官吏而不是由独立的陪审员根据起诉进行审判。”

恩格斯认为,现在的资产阶级之所以反对独立的陪审员制度,因为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不利。他说:“陪审员的自由法庭当然不合他们的心意。因为自由法庭不仅会使他们丧失司法职权,而且会使法律的神圣的字面意义,即死板和抽象的法面临危险。而这个法无论如何不应当被破坏。它是他们的帕拉斯神像,因此,如果在法国或英国,有一个不幸的无产者在饥饿难忍的时刻偷了一文钱的面包,尽管案情已经得到证人的证实而且被告也供认了,而陪审员仍然宣告他无罪,那些老爷们就惊恐万状地大喊大叫起来。于是他们郑重地宣称:请看,陪审法庭的后果如何——财产和生活本身的安全失去保障,非法行为合法化,公然宣扬犯罪和革命!” 这一思想在后来就发展成为在无产阶级掌权的时代,主张法官由普选产生的思想,主张社会通过普选制选举与罢免法官来实行社会对司法权的控制。这在恩格斯晚年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所作的序言中可以看到。

在审判拉萨尔的法庭上,马克思强调陪审法庭的作用,将陪审作为对抗腐败的法官的制度力量(马克思《拉萨尔》《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21页)。

没有一个普鲁士陪审团的决定,我们今天甚至不可能看到马克思主义的出现:

1849年2月8日馬克思等民主主义者因发表了萊茵区域委員會呼吁书,而被指控「煽动叛乱」到陪审法庭受审。馬克思在「听众一片欢呼声中」,在法庭上公然说「目前报刊的首要任务就是破坏現存政治制度的一切基础。」「当国王实行反革命的時候,人民完全有权力用革命來回答他」「不是反革命的完全胜利,就是新的胜利的革命!」而这样充滿革命的言论,陪审员竟然会宣判他们无罪。更为惊讶的是,「馬克思的发言給人留下了如此強烈的印象,以致首席陪审员代表陪审团对馬克思的富有教益的说明表示感谢。」

所以太祖晚年感叹TG党内骗子太多,大家都不学习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不去读马恩原著,净去听二道贩子的东西。

如果中国实施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司法权独立学说,贪官污吏还能成功吗?还需要王某人打黑吗?

再看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4条)。这是一个极其荒唐的条款,也是精英政治的充分体现。

难道占人口90%的大众就要被排除在司法权以外吗?难道160年后的中国人民比当年普鲁士人民的觉悟还要低吗?我相信在一个草根陪审团组成的中国法庭上,三少将被判无罪释放,而文强还是会被判决有罪受到应有处罚--尽管我不赞成死刑罪。

通宝推:南京老萝卜,益者三友,
家园 陪审团的意义按照恩格斯的观点是对私有制不利

司法权社会性的表现就是它是完全独立于立法和行政的,它的制度性表现就是陪审制。

恩格斯认为,现在的资产阶级之所以反对独立的陪审员制度,因为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不利。他说:“陪审员的自由法庭当然不合他们的心意。因为自由法庭不仅会使他们丧失司法职权,而且会使法律的神圣的字面意义,即死板和抽象的法面临危险。而这个法无论如何不 应当被破坏。它是他们的帕拉斯神像,因此,如果在法国或英国,有一个不幸的无产者在饥饿难忍的时刻偷了一文钱的面包,尽管案情已经得到证人的证实而且被告也供认了,而陪审员仍然宣告他无罪,那些老爷们就惊恐万状地大喊大叫起来。于是他们郑重地宣称:请看,陪审法庭的后果如何——财产和生活本身的安全失去保障,非法行为合法化,公然宣扬犯罪和革命!” 这一思想在后来就发展成为在无产阶级掌权的时代,主张法官由普选产生的思想,主张社会通过普选制选举与罢免法官来实行社会对司法权的控制。这在恩格斯晚年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所作的序言中可以看到。  

家园 非也

恰恰相反,辛普森案表明了恩格斯的一个论述:”如果在法国或英国,有一个不幸的无产者在饥饿难忍的时刻偷了一文钱的面包,尽管案情已经得到证人的证实而且被告也供认了,而陪审员仍然宣告他无罪,那些老爷们就惊恐万状地大喊大叫起来。于是他们郑重地宣称:请看,陪审法庭的后果如何——财产和生活本身的安全失去保障,非法行为合法化,公然宣扬犯罪和革命!”

辛普森案中,尽管检方证据不少,但还是不够充分,作证的警官本人以前还有种族主义言论被揭露,所以这位警官的证词和其操守的可靠性公正性受到陪审团怀疑。

现场警官

  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方败类?

  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为此,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结果,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Kathleen Bell)的证人举报,在1985到1986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还有一位证人举报,福尔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但是,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辩方阵营请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辩方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彻底诋毁福尔曼的证人资格。辛普森案后,各界人士口诛笔伐,对辩方这种打“种族牌”的诉讼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击。值得一提的是,在争议性极大的“种族牌”问题上,“看热闹”的外行人士纷纷指责辩方律师,“看门道”的内行专家则怪罪主审法官。

  可能有人会纳闷,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辛普森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按常理,即使福尔曼在“黑鬼”一事上撒了弥天大谎,那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世纪大案中的证词是瞎编伪造;即使这位警官曾有过一些种族歧视的言论,那同样不能证明他故意栽赃和陷害被告。这是一个审判辛普森的世纪大案,为何一不留神变成了审判福尔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审过程中,伊藤法官为何不顾检方反对,竟然允许辩方采用这种滥打“种族牌”和“扭转斗争大方向”的辩护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它证词也视为谎言。

  法官开绿灯后,辩方律师李·贝利一上来就质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为撒谎留下了一点儿回旋余地。但律师岂能轻饶他,立刻抓住答复中的含糊之处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这个反问简直盖了帽儿了!福尔曼只得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这样,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出色的盘诘技巧把福尔曼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中,福尔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他还声称:“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还明目张胆地吹嘘诬陷无辜的经历,他说:“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楞说此人有盗窃嫌疑。”“我们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也知道该怎么说。”

  福尔曼录音磁带的发现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转折点。检方争辩说,谈话录音只是文学创作的素材,难免有自吹和夸大之嫌,根本不能视为合法证据。但伊藤法官仍然裁决陪审团可以审听部份录音。

  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乌尔曼声色俱厉,重炮猛轰福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答复:“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换句话说,他凭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案中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拒绝答复辩方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卡克伦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违规罚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义务准时出庭,手按圣经宣誓作证。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因此,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方质疑之举绝对是荒唐之至,这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从法理上说,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检方几乎输定了。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杀人嫌犯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沦为重罪案犯。这真不知是美国司法的骄傲,还是它的耻辱?或许两者兼而有之吧!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

  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

  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义之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有一种解释是,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

家园 你所说的民主是代议制民主,选票是卖身契

真正的民主是一事一议的公决民主,对一件事就要表决一次的民主。比如文强是不是贪污犯,应该由民主投票表决,或由陪审员决定。

三少由于不懂这个民主,导致最后他也无法用民主来保卫他自己。

唱红是很有讲究的,唱《东方红》你就不能请太祖从纪念堂里走出来为你做主了,而唱《国际歌》你和你的同伴就能为自己做主了。

家园 陪审制的特点就是多数人的意志是决定性的

恩格斯说:”如果在法国或英国,有一个不幸的无产者在饥饿难忍的时刻偷了一文钱的面包,尽管案情已经得到证人的证实而且被告也供认了,而陪审员仍然宣告他无罪,那些老爷们就惊恐万状地大喊大叫起来。于是他们郑重地宣称:请看,陪审法庭的后果如何——财产和生活本身的安全失去保障,非法行为合法化,公然宣扬犯罪和革命!”

犯罪是个社会现象,无产者在饥饿时无法得到食品而偷窃食品不是这个人的过错,而是社会的过错--这个社会无法为其社会成员提供食品。

家园 一事一议的民主早就失去了可行性

太麻烦太昂贵太低效太扰民,放在田园牧歌的时代也许凑合能用,高度竞争的当代世界里就是取死之道。

一个东西,无论理论上看起来多么优秀,如果没有现实的可行性,就是一个废物。

家园 那代议制假民主就可以大行其事了

恰恰相反,在社会实施义务教育和互联网普及后,公民公决就可以实施了,特别是基层就可以实施,比如一个村子或一个企业就可以实施。

重大问题,应该采用公决民主,如欧盟宪法,欧洲就采用了公民公决。中国要不要国企私有化,就应该实施公民公决。资产阶级的欧洲同盟都敢实施公民公决,搞社会主义的TG为什么不敢呢?

而对台湾独立问题,TG完全可以接过这个机会实施中国主权全民公决,将台湾独立公决变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问题并把台湾问题内部化民主化,使得外国人在彻底的公决民主面前无法用人权民主干涉中国内政,更重要的是中国可以以民主斗士的身份质疑西方代议制的假民主。

一事一议的民主早就失去了可行性

你的这个论述是错误的。

一事一议的民主就是陪审员制度,尽管这是个小范围和抽样性质的。

马克思恩格斯就是赞成陪审员制度的。

通宝推:黄土布衣,益者三友,
家园 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技信息技术现代化

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基础。

而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现代化,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组织方式,会更加接近实现。

一人一票,一事一议,一事一全民公决,在20年后的信息社会中,是实在太平常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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