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物权与民心 -- wild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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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应该看看《大宅门》的

里面抱狗的丫头最后成了夫人!

古代政治人物由于有御史看着,考虑风评,不敢随意废立。所以,要多养妾来发泄发泄啦。想起了司马懿想废立妻子,结果两个儿子绝食,老头只好作罢。古代这种大事弄成滑稽事的可是不少。

家园 中国古代妻妾之间宛若鸿沟!

见到很多民间妻子嫁卖丈夫小妾的记载的,呵呵,男人竟然也没有什么办法,打一顿吧,落个好色不好德的恶名!

毛主席说,《红楼梦》要读几十遍才能了解真谛。确实如此,看熟了《红楼梦》你就理解了古代的中国,就拿丫头和妾来说吧:

1,平儿。刘姥姥进大观园,一见平儿,知道平儿是个“穿着光鲜些”的丫头!可书中写平儿是小妾。平儿还给夫人倒洗脚水,夫妻游戏时充当看门的,呵呵,那地位可是“杠杠”的!

2,花袭人。预备的宝二爷的小妾,没能换身份的丫头,是平儿的前身!当然,作为丫头的晴雯也有袭人相似的心思。

3,赵姨娘。文中没直接写赵姨娘在府中的地位,可看看贾环的待遇,看看探春的待遇。说探春吧,才华、样貌、心机都有的,可地位相较其他姑娘还是低的,那些老婆子们不敢得罪薛姑娘和林姑娘,可敢搜探春的身!最后还是远嫁了,典型的和亲,只是贾府后来的遭际让人不觉得探春是悲剧而已!

4,尤二姐。妾是个什么样地位该清楚了!

家园 《大清律》还有这种反动规定?

难道是辫子们又在搞变相计划生育了?这是多么反动、多么侵犯人权的规定呀!这些货们干脆直接减丁算了。

不过真正守节的寡妇总归是凤毛麟角吧?几十年、上百年才能出一个,一旦发现,地方官要上奏皇上,立贞节牌坊的。

辫子们居然规定改嫁不准带走财产,辫子们好像还规定旗汉不能通婚,跟蒙古蛮子把人分四等一样,反动政权终究要走向灭亡。

也就辫子们能干出这种缺德事吧,明朝肯定不会这样规定,比如《金瓶梅》里面好像就不是这样。

家园 《大宅门》还真没看过

抱狗的丫头最后成了夫人
,这是明晃晃的宠妾灭妻啊,这种家族还能混成大宅门?正妻和正妻背后的家族为什么不反弹?当地官府怎么也不干涉?果然是反动政权啊!

家园 就是这样,兄弟你看得透彻

那位说中国一夫多妻的,其实没有明白,真正主人只有两个,妾和奴仆、田庄、粮仓、银票……的地位差不多。确实属于正妻有权处分的财产,但是也不能随意处分,要找个借口啦。

沙特那才是真正的一夫多妻,结果沙特的王储全都七老八十的,去年10月83岁的王储苏尔坦去世了,今年6月16号,也就是前几天,79岁的王储纳伊夫也去见真主了,新王储是76岁的萨勒曼。奇怪,国王阿卜杜拉都88岁了,不知道还准备再换几个王储。

家园 法律跟道德显然是相辅相成的

似乎没有人搞唯法律论吧?

而且好像只有刑法才惩处罪恶,我们现在关心的乃是英美列强通过联合国、WTO、IMF、WB、海牙国际法庭……等一系列机构和名目繁多的双边、多边条约组成指导世界经济运行的世界法律体系。而不是法律和道德的对立关系。

西方的法律体系当然弊病很多了。但是他们通过的法律还在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当然有必要研究透彻。

家园 对守节寡妇的数量阁下估计错了

据郭松义先生考证,清代有文献记载的被旌表的寡妇在100万人以上,见《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还不包括那些不愿旌表和没有被关注的守节寡妇。

简述
家园 很make sense
家园 不好意思,要做点更正

应该改正的是,11世纪以后,16世纪之前,因为改革派的反对,教廷开始认可婚姻,但是,还是把它排在受洗,受戒等三大神圣仪式以外。是1547年才变得神圣化。

另外,天主教的圣人中,有一对同性恋。

家园 这个恐怕真不乐观

今天的人一碰到不平的事,脱口而出的一句话就是:法制不健全。洗脑都被洗到这份上,你能说唯法律论没市场?欧美都已经在努力把人类社会变成机器社会了,狠不得屁大的事全部写成法律。对今天的人来说,道德只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只要法制健全了,一切问题全部解决。法制都快成万能狗皮膏药了。

对于法律这种行业黑话来说,大部分人是没有必要去熟悉的,普通人只需要懂得“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等最基本的条款就可以,其他程序正义的事,那是律师的营生,你要把程序正义搞成与现实相悖,那么老百姓要有拿脚投票给你否了的权力,仅此而已。

法律是底线,大部分一辈子都不会碰到这个底线,所以并不需要了解得太清楚(当然欧美那些警察国家另当别论)。而道德不一样,我们每天都会碰到道德线,如果也学美国,回家打了一下孩子手心,心情不好和邻居脸红脖子粗一回也要去局子里走一趟,这样的社会我想不会很令人向往吧。但是偏偏今天很多人脑子被洗得一愣一愣的,却是努力要把中国变成这样的社会。

家园 真理越辩越明,这样模糊就不好了 葡萄连续两个帖子

有问题直接说 [ ★葡萄 ] 于:2012-06-19 06:58:52 复:3742110

可以说说具体错在哪里了 [ ★葡萄 ] 于:2012-06-19 07:00:32 复:3742109

我觉得葡萄的意思很明显了, 他想让您指出他的具体错误在哪里

比如:一:

葡萄的帖子

英美法认同判例的先例效力。大陆法不承认判例先例效力。 [ ★葡萄 ] 于:2012-06-16 12:47:09 复:3740660

英美法和大陆法,在民法里有同源的交集。其他各种法律发展差异非常大。比如,英国虽然产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份宪法性文件,但是本身没有宪法。而汲取日本引进六法全书经验的台湾六法全书,其宪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并列,是大陆法不多的特例。我前面说了几次,英美法大陆法的不同,你在表述中一而再的混同两者。且不说一般抽象,就说你提及多次的判例,这在大陆法国家中在判决里是不能引为判决的依据的。比如在中国这个刑法采取大陆法原则的国家,北京地方法院的判例,对上海地方法院没有判例的先例效力,甚至以上海为例,一旦跨区了,同级法院在上海某区的判例也不能作为其他区的判决援引先例。你这里存在我说的重大误解。

我这里无意和你纠缠法律技术性问题。但是,一般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关系还是有必要说明的。而我前贴里说的法律史,不是要把你引入你所不熟悉的环境给你下套。而是给你梳理一下西方法律法律效力的渊源。如果你还不能理解我关于法律历史的表达里阐述的核心我这里用大白话说吧。

西方法律历史,就是在不断产生的基于生产者与生产能力关系不断发展中。新生生产力代表不断挑战旧有法律体系的历史。在这个角度我认可你的物权核心说。但是,我为什么说你不能把物权作为西方法律所有关系的核心,是因为你忽视了人权。我在前面写有关法律史的文字里说的很明确,先有享有人与人之间平等法律关系的自由与独立的人,才有依附于人身之上的财产关系。而就我理解,你一开始就把这个关系弄颠倒了。

你阐述的观点我不反对,但是你阐述的举例有瑕疵。这样的瑕疵会让你的阐述产生不可避免歧义。

您的回复

法律史何辜。 [ 野博 ] 于:2012-06-19 06:53:55 复:3740716

这个帖子,如果不关法律史 的问题,如果可以,您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明

“先有享有人与人之间平等法律关系的自由与独立的人,才有依附于人身之上的财产关系”这个论断。

二、 在葡萄的 简述 的这个帖子里

简述 [ ★葡萄 ] 于:2012-06-16 15:25:37 复:3740733

关于1.

最初对自然法的阐述就是说,在自然通行的法则是神的法则高于各国自己彼此相互隔阂的法律。说到自然法,有个古希腊悲剧常常被引用。悲剧大意是,老国王(如果没有记错,这个就是那个著名的俄狄浦斯)死后他的孩子们陷入各种权利斗争。在他儿子死于争斗后,胜利者作为新国王命令老国王的女儿去鞭她自己亲哥哥的尸体。如果她拒绝服从,将因为抵制国王的命令而被处死。这里法理关系,一个王国的公民在当时有服从国王命令的义务,即使这个命令是荒谬的。但是,女孩子以不能侮辱尸体是神的法律,国王的荒唐命令在神的法律面前是无效的。所以,女孩子在拒绝国王的命令后从容赴死。这个是古希腊非常有名的悲剧。常常用来诠释自然法的真意。到教会引申这个自然法为自己所用因为和楼主主体及我的回复无关具体不多解释,这里写只是表示自然法在中世纪存在的形式。而话到这里,就要提一提中世纪欧洲各国法律框架了。主要通行法律就是,依附于国王权力的法律,教会法,以及基于公民自治产生的市民法。结合,楼主阐述的物权关系。实际,博弈的中心是基于国家财税征收与分配带来的权力义务问题。比如,而英国大宪章就起自无权利者不纳税的传统。如果说到法国大革命,就要说到第三等级议会。所谓第三等级议会,就是国王及其家属为第一等级,僧侣和高级贵族为第二等级,而承担主要税收负担与兵役负担的中小贵族以及城市商人与工商业者等行业工会团体组成的市民阶级他们共同成为第三等级。在法国国王召开三级议会的时候,当时法国刚通过圣女贞德运动带来了英法百年战争的独立,此时不说法国北部拒绝承认法国国王权力的亲英势力勃艮第公爵及其同盟。当时法国国王与居于第二等级的教会及大土地贵族之间矛盾重重。因此当时法国国王,召开三级议会,并主要依靠在法国独立战争中冲在第一线的第三等级制衡教会与大土地贵族。法国国王,在这场博弈中大获全胜最终顺利加冕并获得第二等级承认与效忠。但是,国王在攫取胜利果实后随即关闭三级议会。这一关,就关闭了数百年。等到第二次国王因为在七年战争与密西西比泡沫中饱受创伤的财政已经无力维持国家,这个时候国王试图冲开三级议会,筹集资金。而此时的第三等级不仅已经借助大航海时代带来的丰厚利润开始崛起,并且在百科全书运动中那些起带头作用的学者们提出随后了改变历史的各种当时前卫与先进的各种理论来对抗教会与居于至高世俗权力的王权。这里主要工具就是自然法法理发展而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雨果的小说《悲惨世界里》,一个主要配角嘴里经常就哼哼的歌词是:是伏尔泰的错呀。)简单点说,第三等级不甘心一次又一次被国王以及教会与大土地贵族的反复盘剥,他们要求与自己承担的税收等各种国家义务想匹配的政治权力。也正式在这一理念的号召下,最终掀起了法国大革命乃至欧洲风起云涌的百年革命运动。而这里多说句三权分立,孟德斯鸠主张的三权分立,既王权之下的行政权 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各自独立互不相属。你这里可以看到,资产阶级想通过自己参与到立法活动过程最终达到和控制行政权与司法裁判权的王权与神权的利益共同体想抗衡的目的。这里法律关系是,王权来自神授因此居于万民之上,而基于身的法则,圣经里说在神的王座下,所有人的灵魂都是不朽的。(既进天堂得永生)因此,灵魂不朽的个体,自出身以来既平等,享有平等的人的权利来对抗王权至于普通人的绝对地位。(至于,没有了国王之后,国家权利如何获得统治公民的授权,则通过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来实践了这里不阐述)不过为什么要一分为三,而不是一分为四或者说,和民国一样一分为五。那和基督教基本教义确立的三位一体教义的绝对地位引申的。呵呵,这里思路大白话是,用神授人权对抗君授神权。

关于2.

在资本主义兴起前的英国,土地除了国王和教会拥有的大量土地与庄园外。还存在大量公有土地。所谓圈地运动,就是新崛起的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在出于发展资本主义经济需要下圈地养羊的过程中,把大量约定俗成的共同土地占为己有。同时这个时期,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了生计纷纷逃亡。为了限制圈地运动带来的劳动力迅速流失,英国政府开始出台大量限制普通人自由流动的法律与措施。其中比较著名的就是游荡罪:是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游荡,意图犯可逮捕罪行,或故意妨碍他人使用该公众地方,甚至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便属干犯“游荡罪”,最高可处监禁2年。这条法律在具体实施中相关表述就是,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如果没有合理的去向说明与身份说明警察既可以以游荡罪来逮捕。这个至今还保留在香港法律中的法条。其颁布原因就是出于,限制圈地运动逃人自由制定的。不过后来因为时代久远,加上立法程序上的疏失,最终保存了这个化石法条在英国及英国各前殖民地国家法律中。

关于3.

你的表述基本到位,我这里仅做补充。衡平法是英美法有别于大陆法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衡平法起源是,英国星法院的出现。他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诺曼征服之后,来自法国的诺曼贵族群体制定的国家法律与被征服地区的法律相互之间产生各种冲突。为了维护统治未定,并且为了限制教会与大土地贵族的利益,国王特地设置星法院不断在地方巡视,用来调节地方上在不同法律体系产生冲突时候的法律纠纷。久而久之就衍生出英美特有的巡回上诉法院制度。(巡回法官在美国很牛,前几年一个安乐死案,就是美国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州最高法院裁决引起了全国性的危机,最高法院最后介入才得以终裁。)不过前面提到的英国承认欧盟有关共同遵守的法律内容对于英国审判有终裁影响力,并不是说这样的终裁效力及于英国所有法律。这个是需要补充说明的了。

关于4.

你基本已经说到位,但是你有误解。我没有说外国法律没有规范土地所有权。恰恰想反,在国外物权法通行的解释就是,财产既土地及土地附属物所产生的孳息。这句话,你就理解为所有财富基于土地而来就是了。而典权,是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传统里,基于土地交易与所有权转让的种种限制把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剥离出来。有效解决相关的融资问题。例如,一个大家族名义上由嫡长子继承的财产实际相当一部分是家族公产,非经族人公议不能私自出售,但是这部妨碍族长把家族土地的在一定时间之内的经营权及其经营土地所得抵押给典当行。典当典当,典权涉及的多是不动产,当涉及的多是动产。

另法学学位是我最后一个学位,现代法律在今天中国还存在很多被人误读与误解的地方。这里主要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伦理道德,和作为法律体系而存在的现行法律制度及其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源于西方,和我们自身的习惯与传统有冲突。你以及楼主有这样那样不理解或者看不明白很正常,因为基于西方文明而来的许多法律传统其中基本道理在我们历史传统里的痕迹很少,甚至与我们传统习惯相互冲突的。(比如,我对现在婚姻法中规定一夫一妻制度有商榷,这里主要因为法律渊源来自,基督教的一夫一妻传统。一些基于基督教基本教义而来的婚姻法律关系条文,未必能被中国人所消化。)还有我这里写那么多,不是想炫耀什么法律知识。只是想从这些形成当代我国通行的各种法律其效力是如何各个历史时期逐步形成今天这个摸样的。避免这里常见的,用中国价值拟制西方法律及其相关价值观念的误解与误读。西方的东西,很多内容和我们真很不一样。那些肯定有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与精粹,也必然有他们作为文明社会发展探索过程中的教训和糟粕。对于这些经验与教训,精粹与糟粕不加分辨、统统照搬的话也肯定问题多多。这样的问题多多,在我们改开后法律实践中已经是反复出现过的了

您回复

别的不提,要说法律,葡萄不靠谱。 [ 野博 ] 于:2012-06-19 06:53:48 复:3740743

1东拉西扯,没法评价,细节多数是葡萄的想象。2的主要内容不了解。3里面要想找到一句说对的很难。4是犯了把飞禽比走兽的错误。

我猜葡萄你是读了个法律的双学位或者法律硕士吧。

葡萄回复

可以说说具体错在哪里了 [ ★葡萄 ] 于:2012-06-19 07:00:32 复:3742109

针对 您说的第一, 东拉西扯,无法评价 。我理解在于,您说的 葡萄 说自然法和神法的关系 还有那个希腊故事 ,或者 英国大宪章就起自无权利者不纳税的传统, 法国的故事,在您看来要么是 无法评价要么是葡萄自己东拉西扯自己想想, 这个我觉得至少应该 分类 甄别一下,那个属于 他葡萄自己想象的,那个属于葡萄自己东拉西扯的,哪个属于您无法评价的。要不太模糊了。

我们看的人,有一个倾向会认为您高深莫测,眼巴巴的等着你 和他对帖子。

第二 部分 你说不了解,说实话我也不了解那就 是对于这部分什么也没说,浪费了大家时间,(真希望有了解的人能给说说)

第三部分,里面要想找到一句说对的很难。

我理解在于,从葡萄的每一句话来说,没有对的。

我想问的问题是,

1,“衡平法是英美法有别于大陆法的一个基本特征”这话

哪里有问题?或者 衡平法不是英美法区别大陆法的特征。

2,“这个衡平法起源是,英国星法院的出现。”

这句话是不是错误在于衡平法的起源不在英国星法院出现。

3,“他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诺曼征服之后,来自法国的诺曼贵族群体制定的国家法律与被征服地区的法律相互之间产生各种冲突。”

这句话,是不是指衡平法 不是诺曼征服后,不同法律冲突引起的。

4,“为了维护统治未定,并且为了限制教会与大土地贵族的利益,国王特地设置星法院不断在地方巡视,用来调节地方上在不同法律体系产生冲突时候的法律纠纷。久而久之就衍生出英美特有的巡回上诉法院制度”

这句话是 国王特设星法院, 不是调节地方不同法律产生冲突的纠纷,或者,根本不是为了维护统治而设立星法院,或者 是什么?

5,“不过前面提到的英国承认欧盟有关共同遵守的法律内容对于英国审判有终裁影响力,并不是说这样的终裁效力及于英国所有法律。这个是需要补充说明的了。"

这句话, 难道是英国没有承认欧盟有关共同遵守法律内容对英国有仲裁影响力? 或者是其他别的,

我问的这些,和您提出的葡萄没一句是对的的结论,您这边暂时还没给出 任何例证来 ,所以我还在眼巴巴的干等。

第五,您说葡萄吧飞禽比走兽,我实在不明白是什么意思,所以这边也有疑问的。

这些都需要,详细说明下,要不然,要么您是大神不屑和我们说,要么你的这个结论直接削了葡萄那么多的例证(尽管可能是他自己东拉西扯,主观想象)。

家园 如果没有数错 是这个引用如下,我的问题也在下面

具体到你所理解的东西方合流固然有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合流的影响。但是,从法律变化的趋势来说,实际是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合流。具体举例就是,在英国现在已经承认欧盟有关法律对英国有关法律程序的终裁地位。这实际承认了大陆法有关实体正义的相关设置,同时也差不多放弃了英美法一个程序正义的鲜明特点:衡平法。现代社会法律框架结构了,在中国体现出你说的东方特征,更多的实际是大陆法。具体说就是,我们民法学日本,日本学德国,而我们行政法的框架就是法国模式。当然,我们宪法框架还是苏式的。但是苏式的框架基础是德国。除了,海商法 证券法 信托法等有限的商业与金融领域是学习美国法律。我们法律基本还是大陆法的模式。当然,体现中国特征的重要法律是物权法。因为世界所有国家里,没有约束土地所有权这个物权最核心内容的物权法,中国独此一家。还有,全世界除了中国,物权法都不能把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玻剥离,但是中国可以这个是因为中国古代有典权,我们现在在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剥离的物权模式,和我国法律传统上的典权这个独创是分不开的。在这个物权领域,的确存在你说的东西方融合。

您说没法找出对的,

那就是说:第一, 从法律的变化趋势来说,大陆法和英美法没有合流。

第二, 葡萄举得例子也是错的,也就是说,英国没有承认欧盟法律对英国有关法律的终裁地位。所以英国是否认 大陆法实体正义的原则的。同时没有放弃英美法的法律特点中的衡平法了。

第三,

在中国体现出你说的东方特征,更多的实际是大陆法。具体说就是,我们民法学日本,日本学德国,而我们行政法的框架就是法国模式。当然,我们宪法框架还是苏式的。但是苏式的框架基础是德国。除了,海商法 证券法 信托法等有限的商业与金融领域是学习美国法律。我们法律基本还是大陆法的模式。

如果不是上面葡萄说的,那具体是如何产生的呢?

第四,

当然,体现中国特征的重要法律是物权法。因为世界所有国家里,没有约束土地所有权这个物权最核心内容的物权法,中国独此一家

中国不是独此一家,那么还有那个国家有这个制度?

第五,把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剥离的法律,如果葡萄说的是错了,那么 这个法律特征哪个国家还有?

最后如果没有记错,海洋法系和英美法系应该是一样的说法

家园 错得离谱
家园 这个可以探讨一下

医疗,诉讼,最近加上的华尔街,算是corporate america 的一大痼疾,这些个病是很有美国特色的。一概而论一棍子打死,尤其是法制--这个确实是中国的短板,是不是极端了? 中华法系,如果有的话,一大特色就是礼法不分,以礼代法,好坏不论,但是社会治理的稳定性就很差,尤其发展到现代社会,火器时代,动荡的代价可能很大。戈尔以普选过半,最后可疑的佛州投票后,以选举人票被最高院判定败选,屁也没放一个,这种对游戏规则的遵守还是值得称赞的;放在苏丹,又是一场血战。就是315事件,不也是升的不明不白死的也不明不白么?

人治和法治,孰优孰劣,总得有个基本判断吧。另外,我觉得法律在法律的范畴起作用,道德在道德的范畴起作用,二者不必然对立。

家园 问题在于割草到最后,就是明末的样子

菁英淘汰,最后随便来个什么外因就会总爆发。全面重启还是很血腥的,西方传统上有地方把冗余人口丢出去,比如丢到殖民地,但是中国没有这个环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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