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投票就中国女子羽毛球双打消极比赛做个小调查 -- 奔波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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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规则没有明令禁止,而对自己有利,但用无妨182/0如果做得再巧妙些就更好了21/0可以理解,但这样做似乎不妥14/0有违奥运精神,应该坚决反对19/0说不清0/0打酱油3/0
能接纳我含有批评意思的帖子。
您告诉我有什么方法,让双方球员达到既达到目的,又能不让“羽联毫无争议地判断她们未尽力比赛”?
我那么评估自己,多少是有些“自以为是”的。
只能作出选择,即二选一:1)消极比赛从而冒着被判“未尽力比赛”而失去资格的风险;或 2)积极比赛从而导致可能去队友所在的淘汰区,失去中国队奖牌最大化的机会。
可惜我们的羽球队选错了。
不可忽视的是这种没有办法的局面不完全是赛制造成的,更直接的原因是我们的另一对选手在小组赛输了一场球,从而造成这一组需也输球才能避开淘汰赛同区。我们有过通过积极比赛包揽金银的机会,但因这场输球而失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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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策略1的不只有中国队,而是涉及利益的3国4对选手。而根据报道,日本队同样有嫌疑故意输球,当一项规则导致了所有涉及利益的代表队都选择同样策略的时候,仅仅用选择策略错误来解释是站不住脚的,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规则的缺陷。
您说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规则的缺陷我也基本认同,但不能证明利用缺陷就是对的,哪怕所有队都选择利用缺陷他们就都对了。
这就好比您因财产管理上有了缺陷,装钱的包没关好,把钱撒到路上了,别人把你的钱拿了就跑就是合法的了,更不能因为有很多人在这种情况下哄抢了你的钱,他们就都是合法的了,不该被警察抓了。
因为抢别人丢失的财物这种行为违法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也有明确的处罚。
而国际羽联所依据的处罚规定则是模糊和缺乏约束力的,如果要类比,可以类比成某公司规定了员工要节约办公用品,但又在领用制度上有缺陷,导致了很多员工多领获得利益,而公司以往明知有这种行为,也是基本不作处罚(就如同国际羽联在世锦赛所作的那样,明知很多强队为了保留实力故意输球,但基本不作处罚)。忽然有一天公司决定,对这一天多领办公用品比较明显的员工作出严肃处理,全部罚多领的100倍,甚至开除,而对多领不那么明显的员工,就以证据不足为由放过。当然,员工多领办公用品是不对的,而且公司也有节约的规定,但公司作出这样的处罚规定,对员工公平吗?这样模糊的,可以选择执行与不执行的所谓规定,又有多大的约束力?公司是应该完善领用财物的制度,还是在某一天根据要节约财物这条规定,通过突然加大处罚力度的方式达到节约的目的。
如果非要拿你的例子来打比方,现在的状况就相当于ATM机误吐钱却要开除运钞车的司机一样荒谬。
羽联运动员条例第4.5条。羽联的运动员条例对羽联会员的运动员当然有约束力。违反条例羽联也有处罚的权力。
这个具体条款的可执行性有问题,因为不容易判断何为“未尽力赢得比赛”,但在这个具体案例的判断和适用上毫无争议。
您举的公司的例子类比很好,但解释有误。公司未选择的规定也是有约束力的,公司也有权选择继续执行。因为公司需要证据证明员工的确多领,证据不充分而依此惩罚员工是要吃官司的,所以选择证据明显的员工处罚对公司而言是合理的。如果公司的这个规定(包括罚则)未违反劳动法,员工到法院告也是告不赢的。
不要忘了,公司执行规则是对没多领文具的诚实员工最大的公平,这样的员工是最需要被肯定和保护的。
缺乏约束力并不等于没有约束力,有约束力并不等于有像法律法规那样明确的约束力,否则为什么在世锦赛时国际羽联不处罚保留实力的球队?有处罚的权力而且判断适用适当并不等于可以随意的处罚,在世锦赛上不处罚,在奥运会上就处罚;明显让球的就处罚,不太明显让球的就不处罚甚至根本不认真调查;想罚得轻就罚得轻,想罚得重就罚得重。这种处理的方式是极不适当的。
您忘记了制定规则最终目的是为什么,制定规则不是为了处罚谁,或者在处罚时如何找到依据从而不被员工告。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让员工不犯浪费的错误。显然,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领用制度要远比突然加大处罚力度更有用。
从公平的角度看,如前所述,显然制定一个相对完善的规则,能对所有人都更公平。而且对不犯错误的球员要公平,对犯了错误的球员同样也要公平,这并不矛盾。而这种在选择规则时不听取建议,在平常执行时又睁只眼闭只眼,等到真出了事了,又对球员重罚的处理方式,显然对被处罚的球员是不公平的。
是统治阶级达到政治目的的工具。目前这个工具使用方法已经边际效用越来越小,透过这次事件决策层透露出来的信息就是要改变战略了。
坚决支持运动员做假动作!
坚决声讨国际羽联订了脑残赛制,还把责任推给运动员、教练员。
坚决声讨部分脑残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