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很多人不知什么原因纠结在一些细枝末节上,可能有某种目的性吧。
这就像倭奴质疑“南京大屠杀”没有杀30万人一样,什么“五万说”、“十万说”等等,企图以此认定中国人“说谎”,从而全盘否定整个事实。可是这些王八蛋有没有想过,就算你们倭奴当时在南京屠杀了5000人,你就不是“大屠杀”了吗?这就是所谓“以偏概全”的傻缺逻辑吧!
从李某这个案件看来,被害人所说可能有一些瑕疵,但是你不能指望一个年轻女孩子被五个半大坏小子同时伤害后,还能保持客观冷静,这个要求大部分人做不到。你们谁可以体会一个在帝都举目无亲的年轻人被戕害后的愤怒、委屈、无助,甚至是绝望?但是因为这些瑕疵就可以否定整个事实吗?
本来我是抱着旁观者的心态看这件事的,可是看到李家为了给儿子脱罪的所作所为,我觉得有点过分了。如果李家诚恳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这个事情应该会很快过去,而不会这么受大家持续关注。毕竟李某还是个未成年人嘛。可是梦鸽怎么做的?无非是怨天怨地、怨被害人勾引、怨公安刑讯逼供,就是她宝贝儿子没有错。
值得庆幸的是这些人不能改变事实,不能影响公安、法院的决定。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究竟是小衙内们霸王硬上弓的强奸了弱女子,还是普通的卖淫嫖娼案件的嫖资纠纷,甚或是借势安排的仙人跳?
上来就义愤填膺脸谱化的高衙内逼死林娘子的思维,是典型也是中国人最喜欢的杀富济贫的水浒幻想,是不是事实,恐怕还得打个问号。
倭奴辩术,倭奴辩术啊,太强大了,无敌的。 这是“左派”么? 鸟, 就是网络水军派。
倭奴辩术好,“左派”水军的宝。
倭奴辩术好,“左派”水军的宝。
倭奴辩术好,“左派”水军的宝。
没有冒犯之意,别介意啊!一般人不知道那是没办法,可是按照你的逻辑,知道了也愿意也是你的自由,不过相信一般男人可能不会这么干的。
看见你器宇轩昂的高举道德大旗说——生活在今天的中国,没有一个自愿卖淫者是弱势,无论是男还是女。这话说的多伟光正啊。天然的把自己(无论男女)排除了低级失足者的群体。我想问你一句那些失足者的失足对象包括你吗?难道你在面对那些失足者的时候是卑躬屈膝的?
卖淫这个行业是最悠久的行业不假。但无论这个行业多悠久在人类现有文化中这个行业代表的都是低贱、下作、没有廉耻、不务正业。你可以站起来高声说一个家庭妇女是低贱的吗?你可以高声说一个行政秘书是下作、没有廉耻的吗?你不能!你也不敢!为什么卖淫女可以?这是不是在身份上已经有了高下之分?
回到我的标题。一个卖一次上千万的人你认为多少人有那个实力去消费?(很明显我没有,估计你也没有。但不代表因此我就丧失了思考的能力。)能够一掷千万的人会尊重他的消费对象?!就那么一个任何人都可以站起来唾弃其低贱、下作、没有廉耻的货色?换你你会吗?
难道这样还不能说一个卖淫者天生是处于弱势的?当然你要能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挖掘出一些靠出卖肉体最后取得不俗身家的我一点也不奇怪。两元钱能中五百万黑猩猩也能当总统的事情不是没有。可这样就代表了那些付下身子婉转娇啼的广大青年、中年、老年的失足者吗?
呵呵。我无意为卖淫者张目。但为什么一定要把那位杨女士与这个最悠久的职业扯上关系?!就是因为这个职业所代表的低贱与下作!
我们都看见卖淫这样标签一出,原本齐声喊打的小霸王立时涌出大批同情者。这是为什么?不就是想给那位受害者在打上一个无耻下流、不务正业、好逸恶劳、寡廉鲜耻的道德烙印吗?!
职业是有贵贱的!但做人的尊严在任何时候都是平等的。一个妄图践踏了她人的肉体之后还以践踏她人做人尊严的人,值得大家同情吗?!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不知悔改的施暴者家庭值得大家为止尊重吗?!
后面的戏还长
现在兰和发布的微博来源于“梦鸽讲”,梦鸽公布的短信只有李在柯单方发给梦鸽的。梦鸽讲的话就一定是真话吗?她说没有见过就是没有见过吗?为何她不公布全部往来的短信?为何她不披露两人交流的所有语境?如果您的一切判断、一切推测均基于兰和的微博及对梦鸽的访谈,那么你当然可以得出你目前所坚持的观点。
这话,你自己懂吗?反正我没懂,卖的价格越高,于是越不弱势?卖的价格越低,于是越弱势?那么请问,这个弱势不弱势是针对谁弱势不弱势的?针对嫖客?针对其他不卖淫的普通人?
这么多感叹号和问号,你的观点是什么啊?卖淫很高尚?看不起卖淫的很卑劣?说卖淫是好逸恶劳就是高举道德大旗?我想了想,你这句唯一说清楚的话还是对的,这事确实涉及道德,既然这样,我就举着吧,毕竟这个世界还是需要道德的,当然也许你觉得不需要,反正我觉得需要,就却之不恭了。其实你还没说完整,卖淫在我国还是违法行为,所以不止有道德大旗,还有法律法规的大旗,当然你觉得这些大旗都是应该批判的,都是压迫卖淫者的,我也不准备让你改变观点。
我不知道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人不把自己排除在“低级的失足者群体”行列,反正这个世界上不与”低级的失足者群体”为伍的人远比与其为伍的多得多吧。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金泽刚
对于你的问题基本上都有解答:
对于李家的无罪辩护,检察机关出示多项证据证明五被告人对被害人杨女士实施了性侵犯,特别是提交了被害人被殴打的伤情鉴定。此外,其他被告人多数当庭表示认罪,并且作出的证言对李某某明显不利。如一魏姓被告人表示认罪,并指称李某某在车上打了杨女士耳光,到宾馆后,王某又殴打过杨女士。该被告人还证实,是李首先脱受害人的衣服,第一个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某亦认罪。张某证实,李在车上打了杨女士嘴巴,并证实在房间里李和王某脱去了杨女士的衣服,李首先和杨女士发生性关系。庭审中,还有其他案外证人称李某某曾给自己打过电话,说到殴打了受害人。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之间相互印证的供词对于案件的定性往往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关于李家辩护律师提出的物证鉴定问题,确实属于有利李某某的证据。不过,被害人衣物上的精斑血液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D N A成分,尚不足以判断李没有性侵被害人。因为强奸罪是一个从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到完成性关系的复杂行为过程,并不以男性最终留下分泌物为成立犯罪的标准。查不到被害人身上有男性分泌物等生物样本,不等于不存在强奸行为。前些时候遭到广泛批评的“戴套不算强奸论”也是同理。我国刑法中的强奸既遂也不是以男性分泌物的存在为标志的。
如此看来,李家辩护人的主要观点只能“缓解”李某某侵犯行为的危害程度,而难以逆转案件的有罪性质。
其次,本案是普通的强奸,还是轮奸,以及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
从目前媒体的报道看,均未涉及案件双方有轮奸之争。即使是认罪的被告人或许也只是承认自己实施了性侵犯,或者“轮流发生性关系”,而并未承认是轮奸。而普通的强奸罪与轮奸(强奸加重犯之一)在量刑上有巨大差异,二者以十年有期徒刑为界。
在法律上,轮奸是在强奸犯罪的共同故意之下,两个以上的男性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轮流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的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即使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个临时改变主意,没有实施性侵犯,其他两个以上的犯罪人实施了性侵犯的,在场者同样构成轮奸的共犯,只不过他可能是从犯而已。这是由共同犯罪的原理决定的,即所谓“一人犯罪,全体负责”。所以,本案的上述事实和情节如果被法院认定的话,其性质应该定轮奸,对此不能模棱两可。即控方应该明确指控本案的性质是不是轮奸,辩方也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在开庭过程中,针对李某某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一事,另一被告人的李姓辩护律师说:“5名被告人与杨女士都有性行为,只不过有的是未遂,但李某某不是未遂。”这位李律师的说法不准确。强奸未遂一般是指实施了暴力或者胁迫行为,但未实施完成性行为的情形。就单个主体而言,强奸确实存在未遂问题,但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其中一个人完成了强奸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都要承担既遂的责任。轮奸犯罪是共同强奸犯罪的特殊形式,也应该适用共同犯罪的原理,只要其他人实施了轮奸行为,在场的共同犯罪人都要承担轮奸的责任,而不是未遂。本案的物证鉴定报告等均证实至少两名被告人完成了对被害人的性侵害行为,所以,其他被告人都要负轮奸犯罪的法律责任。其中所谓的“未遂者”,只能在量刑时加以考虑,但如前所述,强奸罪的未遂不以男性精斑等生物样本为唯一依据。
我倒要看看这些人怎么去表演!
也是为法律法规所不容的,即使不判刑,至少也要拘留,最少这事情传出去也要受到道德谴责!
静候法院判决好了!
我们体力不支脑力不够的it工作者,不需要你的同情,你有病啊?妄想自己是耶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