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李某某案子越审越乱,搞不清谁在说真话! -- czm1968
在李某某一案法庭审理中,对李某证言进行了质证,同时对李某向我们辩护律师出具的证言也进行了质证。
李某是一个比较客观的证人,是全案大部分过程的目击者。他证实了全案很多情节。如张某某、所谓被害人诱惑未成年的情况,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洽谈嫖资的情况,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一直主动追逐未成年人等的情况,张某某组织某某某进行卖淫的情况,他的证实对查清本案真相至关重要。
李某当庭确认并没听到李某某对他讲过殴打所谓被害人并实施轮奸。在李某结束质证之前,我最后一次询问他关于李某某是否亲口和他讲过打人和轮奸一事,他表示没有,我问他此说法是否以今天庭审为准,李某表示以今天庭审证实为准。他还表示以前证言所以有些不实,是因为遭到过殴打。
证人李某在庭上明确否认了李某某事后口头和他讲过曾殴打所谓被害人并实施轮奸的说法。
因为被告人李某某一直坚持双方活动性质是你情我愿的性交易,因此不可能自己又认为实施了暴力和轮奸,这不合乎逻辑。
另外,证人李某对离开地库之前的活动有很高的证明力,但他从地库离开被告人后,再想证明被告人后来说了些什么,其证言性质则属于传来证据,只能靠其他证据来证明。如果他的证言再靠被告人李某某来证明,也就是证人证明的内容又需要证明对象即被告人来证明。这其实在法律上叫循环论证,也叫恶性循环,即使证人想证明也是证明不了的。
有人故意歪曲庭审情况,说明客观的证人证言,具有令某些人恐惧的力量。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44b4910101gszs.html
据知情人透露,庭审中共有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一人被梦鸽称为“卖淫介绍者”的GLOBAL酒吧领班,另一人是当晚与李某某一起喝酒但中途回家的李某。
知情人说,李某在公安机关做了3份笔录,其中显示,他后来曾与李某某通了电话。他问李某某:后来把那个女孩(受害人)怎么了:李某某说:“轮了”,女孩不愿意还打了她,几个人都“上”了。庭上,证人李某表示笔录内容属实。
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3-09/06/content_22192744.htm
估计卖淫是存在的,后来谈不拢也是存在的,借机敲诈也是有的。
但公检法都被各方面的舆论绑架中。现在看来反倒李将军家是舆论弱势方,估计最后还是给几个小子判重罪,未成年人减点刑,不得罪舆论大V还有所谓的彻底左派拉倒。
开一个投票的功能,看目前的事态下,有多少是同情杨某某,多少同情李某某,还有多少觉得双方都该,都不值得同情的。我感觉西西河水军还是比较少见的,如果再限制一下注册时间短于半年的没有投票权的话,也许能够比较反映大家对这个事件的一个看法。当然,选项的设计也许还可以再改进一下。
或者,假设认为李某某强奸太恶劣该判至少10年以上,为一个极端,打100分,认为杨李都有责任都不是好人为50分,认为杨勾引未成年人从事不道德行业李很无辜为另一个极端,是0分,那么大家在这个0-100的区间里会打多少分呢?
李某某有前科,再次违法,理应严判。这是其一;
强奸的认定不与被害人职业有关,只与意愿有关。即使按照嫖资不合的说法,只要女方不同意,就不能改变案件性质。这是其二;
轮这个事实基本清晰,因此属于加重情节。这是其三;
李某某没有认罪表现,没有立功表现,此方面不构成减刑标准。这是其四;
在以上四点事实确认的情况下,杨女士的其他行为与李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无关。道德和犯罪是两回事。
鉴于以上判断均基于媒体公开信息而非官方公开信息或一手资料,且李某某属未成年人,因此在一百分基础上酌减一分。
不是纯黑,也不是纯白。
性交易的因素有,价格谈不拢硬上的因素有,事后敲诈勒索有,水军有,律师搅浑水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