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从科学上说,应该像监管药品一样监管转基因粮食 -- qq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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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显然是有人剥夺了卫生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6 号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竺

                           二○○七年七月二日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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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从哪方面看,转基因食品都符合新资源食品的定义。

家园 早期,转基因是作为新资源食品管理的

后来补充发文,硬生生将其剥离出来,说不需要做实验了。

吃相太难看了

家园 利益圈子把持了转基因领域的话语权

外链出处

持审慎态度的专家们都被边缘化了

  据了解,早在3年前,农业部召开会议就农业转基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曾经有人提出严格转基因食物标识等管理问题,立时遭到四五位支持派科学家的批评。

  “反对的声音很弱,因为科研课题被把持,搞风险评估的科学家不愿提出反对意见,就是发现了问题,也很少提出。大家一团和气。一旦通过,搞转基因开发的科学家获利极大,而搞风险评估的科学家也不损失什么,所以也并不是人人都能尽职。”薛达元激动地说,“我提这些意见也是基于国家和民众利益考虑。”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大部分成员都是研究转基因的,换句话说都是利益相关者。现在这个圈子继续以“外行”的名义剥夺公众的监督权:

  薛还指出,在目前58人组成的负责发放转基因安全证书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中,2/3是转基因科学家,里面涉及的很多人是正在申请专利和申请通过者,环保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成员非常少,只有几个人。“这样所做的评估是否公正公平?”薛达元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这种一面倒的现象,其实也并非中国独有。在国外针对转基因的争论,科学家也基本分为两派,一派属于分子生物学、生物技术领域,他们研究开发转基因食品,另一派主要是生态学家,他们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及其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损害持保留和批评的态度。

通宝推:花大熊,
家园 起码暂时还不能排除转基因食品的影响

除非有研究报告

家园 如果没有有效的长期监测系统,不算
家园 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研究并未充分开展

《瞭望》:联合国生物安全专家答问

http://news.sohu.com/20100208/n270137623_3.shtml

  《瞭望》:迄今为止,对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国际社会究竟有没有达成共识?有一种看法是转基因食品1994年才问世,要对其安全性盖棺定论为时尚早。

  海勒曼:我认为,针对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问题目前并无定论。但是在2007年到2009年末,由法国科学家吉利-艾瑞克·索拉里尼带领的科研团队在转基因作物的动物实验中发现了相当确凿的对动物有害的证据,他们的发现在国际生物学期刊上发表之前就得到了国际同行的高度评价。

  对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研究分为好几种。第一种是人体健康研究,包括用实验来获知某种作物的短期和长期的效用和后果。而这样的研究包括对动物一生的测试这样的长效实验。要完成这样的实验,需要有充足的经费,一支独立于产业利益而又技术精良的研究团队,以及政府的相关法规来确保获得转基因种子和植株作为研究对象。但现实中往往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大公司以专利权保护为由拒绝提供转基因作物的种子来供独立科学家进行安全性研究,这就严重阻碍了开放与独立的科学研究。我相信,如果真正做到这些条件,对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早该得出科学的结论了。

家园 这就不对了

对比下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于试验(不是实验)的相关规定是:

第十一条 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一般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农转条例第二章名称就是研究与试验,包含10条规定: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条文上看,农转条例相比新资源办法,在转基因上的规定要严密得多。

把农转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抽离,更多是因为农转已经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条例从研究、试验到生产、加工与经营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那些“言之凿凿说根本不需要”试验的“他们”到底是些什么人我不清楚。不过层主认为把农转抽离是为了让农转逃避试验,那就是解读失误了。

所以比较深入的反转,在这个方向的主要攻击点不是把农转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抽离,而是农业部滥发安全证书。就像qq97在下面的回复。

家园 让农业部的人,去做人体安全性实验

大概和让人拿着说明书去看病差不多。

至于这说明书是谁编的……袁隆平,张启发,who care's

家园 昧国方面没有就转基因产品做流行病学的详细研究

但是有一些比较初步的结论,草甘膦,转基因的应用与昧国的疾病的关联度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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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外链出处

家园 我一直认为应该有类似的研究报告

来分析转基因食品摄入规模对美国人民健康状态的影响,不管结论是有害、有利,还是无影响,这样的报告都是对说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非常有说服力的证据。

据说美国人民大规模食用转基因近二十年了,为什么还没有这样的报告?

家园 主要是屁股和专业能力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屁股问题,农业部是转基因生物的行政主管部门,再做转基因安全的监管显然是不合适的,应该把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交给卫生部做,本来卫生部就负责所有医药食品的安全工作,独独缺了转基因食品这一块,莫名其妙,另外转基因生物的生态安全也应该交给环境部。

屁股问题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农业部降低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门槛,一些在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中规定要做的临床试验,在农业部都不规定要做了。除此之外当然还有其它问题。

另一个问题就是专业能力问题,农业部做转基因生物安全还可以,但做食品安全,既没有这样的专业经验和能力,也缺乏有效的专业监测体系。比方说,WHO一直强调,转基因食品需要长期监测,以收集和发现转基因食品不良反应事件,以及快速处理,卫生部有这样的覆盖全国的专业监测系统,参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外链出处

而农业部有这样的转基因食品监测系统吗?上农业部官网查了一下,没查到,倒是兽药有相关要求。

没有这样的监测系统,转基因食品就算有不良反应,也难以发现。

家园 我倒是觉得只有屁股的问题

他们做实验的水平自己几斤几两,岂能不知道。

从卫生部扒出来这一块,完全是无利不起早。

反正卫生部骂的人多了,正好上去啃块肉,哈哈

换我也这么干

家园 农业部与卫生部监管食品安全的差异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卫生部: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国标GB15193)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

与食品安全相关方面:

一、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要求:

卫生部:

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动物、植物和从动物、植物及其微生物分离的以及新工艺生产的导致原有成分或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要求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和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或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繁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及代谢试验。

其中,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和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或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是试验受试物是否具有致癌作用,慢性毒性试验用于发现只有长期接触受试物后才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并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最终判定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物提供依据——好嘛,这还只是看能否“应用于食物”,农业部现在慢性毒性试验都不做,就直接要成为十三亿人民的主粮了!

农业部:

当新表达蛋白质无安全食用历史,安全性资料不足时,要求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28天喂养试验毒理学试验。全食品安全性评价只要求做大鼠90天喂养试验资料,而大鼠慢性毒性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及其他动物喂养试验资料都没有强制要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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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卫生部要求毒理学试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原则按照现行国标GB15193《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的规定进行,而农业部压根就没提,仿佛转基因食品只是农作物,而不是食品。

对进口食品,卫生部要求在国外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毒理学试验室进行的该新资源食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并根据评审结论,验证或补充毒理学试验资料。农业部只是笼统地要求提供安全性资料,无细化要求。

二、食品上市后的跟踪监管:

卫生部要求食品上市后,要建立新资源食品人群食用安全性的信息监测和上报制度,重点收集人群食用后的不良反应资料,进行上市后人群食用的安全性评价,以进一步确证新资源食品人群食用的安全性。而且保留未来随着检验水平的提高、安全性评估技术和要求发生改变,以及市场监督的需要,对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再评价的权力。

农业部无相关要求,倒是对兽药有类似的监测要求。

三、对已有食用历史的要求:

卫生部要求评价国内外人群食用历史(食用人群、食用量、食用时间及不良反应资料)和其他国家批准情况和市场应用情况,《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要求做流行病学调查,强调对于食品中应用了相当时间的受试物,对接触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具有重大意义。

而农业部没这方面的要求。

总的印象,在农业部的眼里,转基因生物首先是农作物,而不是食品,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规定只有寥寥几十字。如果用这样漏洞百出的法规监管的转基因生物就想成为十三亿人民的主粮,不知道算不算草菅人命?真不知农业部说的“通过最严格的安全评估”从何说起。

所有的食品、药品就都是由卫生部管理的,转基因食品也是食品,为什么要网开一面? 有何法律依据? 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应该回归到卫生部,农业部就管转基因的生产、经营、研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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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唉,我这是把农业部想得善良点
家园 国家食药总局躲猫猫,律师将其告上法庭

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农业部监守自盗,卫生部则玩躲猫猫,逃避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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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将国家食药总局告上法庭

2014-03-10 04:45:06 

京华时报讯(记者李晋)2月28日至3月3日,来自山东和安徽的四位律师先后将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起诉书寄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前,四位律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公开转基因食品信息,被告知“向农业部咨询”,而行政复议又“维持原行政行为”,四位律师认为其答复违法,遂将国家食药总局告上法庭,望获得满意答复。

“按照他们的看法,凡是用转基因食材做成的食品,他们没有监管职责。那谁来保证我们餐桌上的安全?”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书庆表示担忧。

于是,刘书庆和其他三位律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违法。

“从其法定职责看,并没有排除对使用转基因做原料生产的食品和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的监管职责。”

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施鲍中表示,根据国家食药总局的法定职责以及其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时所依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范围仅仅是农业转基因生物,而非食品。没有任何条文可以推论出国家食药总局对申请事项没有监管责任的结论。

“他们完全错误地理解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此,从法律上来看,他们对于我们的信息公开是有职责回答的,而不是推给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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