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哲学与科学 -- 达萨
就电梯的例子来看,电梯是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来控制的,在那种需要刷卡进出的楼盘,业主需要向物业申请门卡才能进出。什么时候需要停机检修,都是物业说了算,这么看,所有权跟控制使用权是可以分开的。在这个例子里,只不过是业主也需要使用电梯,容易引起混淆而已。
很多人有误解,以为产权界定就是私有化,楼里就陈王提出,其实产权可以界定为政府所有,界定后,还方便行事,这个在经济学叫减少了交易费用。
再举个出名的例子,成都的宽窄巷子,完全由政府主持贷款开发,(并非卖地,由私企开发),业主就是政府,算是公有的了吧?开发完之后,所有店面都分租出去,政府并不介入日常经营,这个算是分割了使用权吧?
类似的产权使用权分割的例子,太多了。。。。
门禁,来访登记。 你该不会说,如果保安偷懒了就不排他了吧。 有的不搞门禁,但保留这权利啊。
产权不明,不交管理费。好借口。 如果这里不交管理费,等着盖”床单”吧。 一个 lien 钉在房产上,不搞定它,休想卖房子。
有的地方流行丛林法则,底层用户不交电梯费也无问题。 但谁愿意接手那个小区 的房子啊?”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也是高斯说的。 对还是错了?
能把那一share转让吗?
物业是代理,不是所有人,或者说物业是管家,不是主人。
电梯是楼层住户公有的,每家都是主人,这个必须是要肯定的。你跳过去一个楼层,那就是相当于取消其使用权了,除非住户自动放弃,否则是不能这样的。
其次,经济学里面的效率问题涉及到机会成本的计算,高档楼盘的运行成本高于一般楼盘,本身就是效率低下的表现(相对于一般楼盘而言)。而且相比较而言,高档楼盘相对明确的产权并没有必然带来高效率,这本身就是对科斯定理的否定。
制度经济学里面的交易,涉及到了效用的计算,已经包含了社会个体的日常行为活动的交往,不仅仅是单纯的买卖交易。
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你同样认为公有产权无法分割。再给你举个例子。在一般的住宅楼里面,当某一住户认为访客使用电梯妨碍了自己的利益,比如访客使用电梯时的声音过大,影响自己休息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对电梯有污染(洁癖的人还是有的)。这时他是没有充分的权力制止的,这实际已经否定了该业主对电梯的排他性使用权。
因为如果制止的话,会对另一业主(访客的朋友)形成损害,他同样对电梯有使用权且可以让渡给自己的朋友。
公有制的情况就不说了,下面的陈王已经讲过了。实际上面讲的业主之间关于电梯使用的问题,在社会上其他的公有制情况下很常见。几乎所有集体注意的行为都会遇到,比如目前的征地问题,在照顾多数的时候可能会损害了少数。注意,这种情况在新自由主义者来讲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个体权力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侵犯。而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个体的产权是模糊不清的,尤其是在公有产权下的个体权利的边界。比如农民对土地的产权的边界在哪里呢,在新自由主义者来看,是很模糊的,因此他们(制度学派为主)的解决办法就是彻底的私有,完全的确权。
现阶段,新自由主义对公有制的攻击基本是源自于此。其实下面的三力讲的没错,科斯定理就是讲的私有化,这是目前的新自由主义,比如制度学派在内的部分人所极力主张的,也是目前在知识界内主张私有化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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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讲的这种管理费的收取问题,实际是对公有产权的强调,也即对集体的维护高于个体,这是现实中应用的。
至于公有产权下的个体权力,也即科斯定理所强调的产权明确,可以看我的帖子里面对住宅电梯的分析。链接出处
就像你讲的业主权力保留,单一住户的权力同样可以保留,但是如何使用呢?这在理论上来看,本身就是产权模糊的表现。
我是否可以说,高档楼盘的防盗效率很高,证实科斯定理?
这个嘛,作为业主,完全可以调查清楚再决定是否购房的,有多少买家是不调查清楚就买房的?楼上楼下,有争议的事情多了,未必每样都跟产权相关。
在这里,我觉得我们对排他性的定义有所不同,我的定义是,排除所有业主及相关访客之外的使用权,你的定义似乎是排除某个业主之外的使用权。
我澄清一下我的看法吧:
1. 电梯是业主共有产权的,意思是产权是界定了的,外人不拥有。
2. 电梯是无法单独出售的。
3. 产权的分割比例,可以通过管理费的摊分来确认。
4. 由于电梯无法单独出售,所以这个确认无法反映该比例的市价。
5. 电梯的使用权,如有需要,是可以跟产权分割的,这种分割,是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来实现的。这个使用权,未必是业主使用,比如一栋楼,10个不同业主,把所有单位租出去,保安严密,仅让租户出入,出租期间,就算业主也有可能不能随意出入,意思是,理论上讲,连业主都没有电梯的使用权。
最后,我不认同科斯定理的推论就是要私有化,我对科斯定理的看法是:
1. 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产权可以是私有的,也可以是政府的,无论是谁的,必须是明确的)
2. 市场交易,可以避免租值耗散,但有交易费用。(不应该假设交易费用为零)
3. 现实中,交易费用有时会高于租值耗散。
两父子,两兄弟,两朋友?
如果两个太少,那么五个朋友共有的,算不算?
不够的话,10个人共有的,算不算?
给个定义吧!
那业主之间的权力边界在哪里呢?就是我上面讲的最简单的使用权的问题,不论是否排他,他的使用权的边界在哪里?
比如你一直在强调产权界定是交易的先决条件,就公有电梯而言,业主之间的权力边界的模糊已经阻碍了其交易。就以我上面讲的不同业主对电梯使用的态度的不同,正式各自权力边界的模糊导致业主之间无法通过交易来解决问题。
给你补充一个例子,刚刚在观网看到的
观网的地址外链出处
你其实一直都没有摆脱公有产权高于私权这一固有概念的束缚,很正常,因为你是中国人,虽然你可能不再国内。
产权界定是交易的先决条件,这个含义是:产权不界定,就肯定无法交易。
但产权界定了,还有一个交易费用的问题,在现实中,交易费用可能会高到无法交易。
像高中生这个案例,很明显,他确实侵犯了其他人的使用权,但使用权完全有可能交易,理论上讲,这个高中生可以补偿受影响的住户,只要补偿够高,是完全有可能成交的。
为什么叫上层建筑?垄断暴力的国家机器是基础,国家认可私人产权,产权拥有者就有了通过国家暴力机器,限制别人自由的权利。
命题是
自由交易限制别人自由的权利会不会带来更大效率或者更大的自由?和产权主体是谁没有多大关系。
电梯为什么不能明确产权,私有化?哪本法写着电梯必须业主共有?明确产权不一定是私有化,但私有化的产权肯定明确。同是升降机器的缆车,摩天轮能收钱,电梯当然也能收钱。交易费用很低,电梯主人竖起铁栅收费口在电梯口就行。勤劳致富的电梯主人还能兼职保安,小偷是肯定不会付钱坐电梯踩点的,沉没成本太大。不想付钱坐电梯,可以爬免费楼梯;电梯足够贵,挑山工,担架工都会出现,能提供多少就业。既然私有化电梯,电梯拥有者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必然是整栋楼电梯用户的不方便,和整体楼价的下降。这就是足够推翻科斯定理的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的反例。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栋楼,10层,每层一户,一个电梯,为免混淆,不用物业管理,自己管理电梯,平分电梯的维护费用。在这个情况下,每户业主的物业产权就包括了住宅的产权,以及10%的电梯产权。(这10%的电梯产权未必是写在房产证上,但我们可以从管理费的摊分观察到。)
再说私有化,由于电梯无法单独出售,如有人很喜欢这个电梯,认为是古董,值得收藏,那么他可以出价,把10个单位都买下来,这样就可以把电梯私有化了。
电梯为什么不能单独私有化?道理很简单,有两点:
1. 私有化的对象,有个最小的单位,就像住宅,你不可能单独出售客厅。
2. 必须是交易的双方都认为有利可图才有可能。
左看右看,电梯的例子都无法满足这两点。
最后,用电梯这个简单的例子想推翻科斯定理,恐怕不是那么容易。哪有那么容易盲拳打死老师傅啊!
假如每个人可以做什么的边界是明确的,那这个交易成本就是零了,因为可以随时拿出来进行交易,这就是科斯定理的核心之所在。
目前的产权理论有几个重要的流派,其中之一就是交易成本分析,大拿是威廉姆斯。他不仅仅分析了交易成本问题,同时也指出了所谓的市场失灵的问题,当然这比较偏重于理论。
学生的做法,很明显是已经侵犯了他人的使用权。
但此案例中,无疑交易费用会很高,他必须逐家逐户敲门,谈判,商定一个补偿价格,不容易。
这么看,边界很清楚,完全有交易的可能。
现实中,恐怕找不到交易费用为零的例子。
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也是交易成本学派的核心观点。交易成本高,就是因为要确权,但是确权的成本是很高的,结果导致市场失灵。
所谓同意的计算,就是说的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