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哲学与科学 -- 达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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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种说法估计会有争议

很明显双方都认可使用权的情况,才会去谈判,才有可能讨价还价。

如果使用权不明确,谈判都没有基础。

这么看,我不认为“谈判就是确权的过程”,我觉得,谈判是购买某个时段电梯使用权的过程。

家园 你还没明白什么叫产权的边界

产权的明确必须是边界清晰的。

电梯的使用权还有个边界问题,谈判就是确认边界问题,就像股份制那样的,必须毫厘不差才叫边界清晰明确。

简单讲就是即便是有使用权,那有多少使用权呢,前者是定性的,后者是定量的,只有量明确了,才叫产权边界明确,这才可能交易。

在这个例子中,谈判的过程就是确认边界的过程,也就是确权的过程。在现实中,这个过程极为困难,所以导致了市场失灵,这是交易成本学派的观点。

家园 每个橙都不一样

但最多也就只分几个等级。 要是真是反映橙的质量,应该每个橙一个等级。 但事实中做不到,无它,成本问题。应该对电梯各种使用按量,按用途界定费用,但事实上,不这么做,无它,成本高过收益而已。懒先生清楚讲出界定是有成本的。电梯的界定是自有面积分摊,清楚与否,已经达到成本和收益的平衡。

家园 coop condo都是事实

我理论联系实际指出物理上不可分割之物其权利是可以分割界定的。 事实是,股份制,对物理上不能分割的财产界定share 和equity一向是经济活动中常见行为,其物理分割性完全不必要。你空对空的马克思共有理论先进性。特别是那 古典力学和理性经济人的联系让我想起索克尔的”迈向超架构后现代的量子力学新解释”。 好理论。

家园 产权的边界这点我存疑吧

我认为电梯的产权是很明确的,不可能是本楼户主之外的人拥有,最多是每户比例有争议而已,我难以理解其边界有何问题。难道不是本楼业主,也有可能拥有电梯产权?

高考生的问题是使用权的问题,其实跟产权无关吧,谈判确权,确的不是产权。

家园 电梯完全可以私有化,和公路可以私有化一样

你还停在实物才有价值,买卖必须是实物交换的原始经济学上。买地,买公路的,当然都不是买它的水泥砖头,泥土,买的就是地皮的垄断使用权。电梯能设卡收钱,它就有价值,肯定有人会出钱买。单独出售客厅也没有什么奇怪的,居民区改成仓库就能。科斯定理在垄断条件下不适用,早就被证明了。老师傅挺尸很久了。

家园 非电梯产权之争

争的是出入方便权,和安静权。 其边界是电梯的运转时段。 把电梯换成高考时候考场外面的公路,关还是开的争议一样。 公路之产权和通勤者和考生无关吧。 可见要争的还是争,和产权界定离题千里了。

家园 感觉我们说的不是同一个话题

感觉你想说,科斯定理的应用,会导致私有化盛行,后果严重,必须反对。对吧?这个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如果你想推翻科斯定理,倒也不难,只要你找出一个例子,某样产权不明的东西,不论是否实物,完全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没有纠纷,这样就推翻了科斯定理了。

要不,你看看能否将你隔壁那栋楼的电梯卖给我,我给现金,你打个八折?只要这个买卖能够自由成交,没有纠纷,科斯定理就被推翻了!

家园 价值观判断

有什么还好说的。好与不好,不是经济学管的。

家园 我说的一直都是产权分明,自由交易导致资源分配最优的命题

产权分明,自由交易是前提;资源分配最优的结论是可以用反例否定的。反例否的是结论,光说前提不满足,反例不足,但命题可以成立,逻辑上是不通的。你倒是一直在前提上绕来绕去,再怎么在前提上绕,是绕不出结论正确的结果。现在前提就是我已经在电梯口竖铁闸收钱了,不用你管我是怎么获得这垄断权的,我是怎么定价电梯收费的。科斯定理不管这前提。你肯不肯给?不肯给,自己爬楼梯去,硬闯我叫警察抓你。电梯是我的,产权分明,我爱怎么收钱,都是自由交易,因为你有不交钱,爬楼梯的自由。你会不会在一边帮我打广告,说这就是科斯定理的活学活用,资源得到最优使用,就是好,就是好,楼价见涨,快来入户。你要是觉得铁闸,造成你的不便,导致楼价下降,我当然也很愿意把铁闸产权卖给你。开价就是(总楼价下降值-1)* 我的垄断期限,一栋普通楼房好歹能收个五,六百万的。你愿花超过你房价的钱来买电梯权吗?你看你们这些户主免费使用电梯,糟蹋了这么多资源。竖一道铁闸不用三千,确立产权,通过自由交易就实现了这百万价值。电梯私有化,势在必行。

家园 有一点需要澄清

产权分明,自由交易是前提;

科斯定理是反过来讲的: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

如果你想说,由于需要自由交易,我们才需要界定产权,我们是在讨论两个不同的话题了。

电梯的例子挺有意思,但有一个假设大错特错:

现在前提就是我已经在电梯口竖铁闸收钱了,不用你管我是怎么获得这垄断权的,

现实中,电梯的产权是属于全体户主的,你想获得电梯的垄断权,也很容易,出价给相关业主,只要价格够高,譬如高到住宅的价格,却又只要电梯的产权,业主肯定愿意出售,然后,你就可以坐地收钱了。

你说的:“不用你管我是怎么获得这垄断权的”,只有在产权不明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

假设有另外一种情况,电梯的产权不明,没有人知道电梯属于谁的,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很明显,住户肯定不会出钱做维护(因为不知道该谁出,每人出多少),谁都可以用,用着用着,电梯就坏了。本来电梯应该可以提供正常上下楼的功能的,现在这个功能没有了,在经济学上,叫租值耗散。

现实生活中,料想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电梯产权不明的楼房,谁会下注去买呀!

你如果有心考察,电梯不是一个好案例,停车场才是,国内不少楼盘的停车场的产权不很清晰,那个纷争才多。

家园 不见得推翻了高斯定理

我看到你讲的是电梯如果私有化会引起垄断,跟着会引起高代价,指的是高收费或房价下跌,然后就说这不是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于是就推翻了高斯定理。这是我的理解,如不对,请明示。

第一,有人付出了代价,不等于资源就浪费了。一个鱼塘,无人看管,随便让人钓鱼,很快,鱼毛虾仔都没有,鱼塘价值为零,这叫租值消散。有人看管,收门票,保养得宜,鱼虾不尽。那么门票钱是代价,但是不是资源浪费了呢,那不尽之鱼虾呢? 有人花了钱,资源就浪费了,这未必为真,此为逻辑缺环一。

第二,电梯的例子,暗含一个假设,就是其他替代用品不会出现。不容易再多一个/组电梯。既然上落服务供应商单一或者寡头(假设楼梯服务不是同一公司管),垄断是自然之物,跟电梯姓公姓私无关。正好相反,现实当中处于垄断地位的公司基本都姓公,中国的电讯,两桶油,铁路。我看到的是姓公的有垄断有不垄断, 姓私的也有垄断和不垄断, 私有和垄断之间谁是必要条件,谁是充分条件, 能明示吗? 垄断是垄断但也未必是私有化的结果。 此为逻辑缺环二。

一个理论中两个最重要的推导都有逻辑缺环,那个理论对的可能性不等于零,也接近零了。那么这个电梯运作理论,由私有到垄断再到剥削的表述和现实运作的对比呢?

1,常见的电梯运作是业主共有,按面积摊分管理费。一般而然,管理费收得足的地方,电梯运作正常率高。比如曼哈顿的的高级公寓。管理费收得难收到的的地方,比如布朗士的廉租房,连走廊灯泡坏了都没有换,更不用讲电梯的正常运作了。

2, 不常见是电梯外包出去,设卡收钱。我假设有这种情况,那么投资是谁的呢。如果一个强权人士没有投资也能设卡,那和把电梯的产权界定给他就无关紧要了,能这么做,名义产权在不在手又如何。比如中国的医院学校,全民公有,纳税人出钱,但是不是不能收钱了?可见收钱已否,和姓私无关。如果是原来业主共有,共同花钱建的电梯,商业行为的私有化,设卡人要给钱买下来,再收费。那么业主取舍的是共有但付管理费和私有付使用费,那是他们衡量得失的选择。现实中一个例子是合作公寓的停车场的专营权被外包出去,业主再租用车位。 还有一个相近例子是 汇丰银行把它伦敦的总部大楼卖给一家财团,然后自己又租回去用。这个例子一般是用来讲对房地产前景的对赌,或者是汇丰长短期的财务安排,但这不是分析的重点。

重点在于汇丰和停车场例子,共同的模式就是供应商自然垄断, 面对基本固定消费者,跟电梯自然垄断,面对基本固定的业主一样。现实中这种商业模式有如恒河之水,滚滚不尽。比如公用事业的营运。那么是什么限制垄断商能漫天要价呢。现实当中的处理是长期合约规定基本费用,加上短期的微调。比如香港的电力和巴士的基本价格再加上“可加可减”微调的长期合约安排,还有河里的一篇鸿文所讲的中国电力上网价格也是差不多的模式。如果说公用事业是政府干预才达成长期合约安排,那汇丰卖租长期合约就是市场运作的结果了。政府干预已否,和垄断供应商和固定消费者达成一个稳定的长期合约也没有必然的关系。以上的长期合约例子,都有一个共同特点,head cost特别大,面对的是一个长期稳定收入和一个短期高收入但无法预期年限之间的取舍。

我在这里跟贴,从来不说那个选择好不好,再三强调的是推导的逻辑是不是自洽,可观测到的地方是不是和现实相符。很遗憾,你的理论两个做不到。 推翻了高斯定理,哇,好志气。

家园 精彩!

这个是河里最近罕见的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文章了!

家园 你所谓的比例问题就是量的精确问题

不可能是本楼户主之外的人拥有,最多是每户比例有争议而已

每个人都有产权,这里是说的所有权,那么使用权的量的多少同样是产权的界定问题。

因为产权的定义就是权力束,包含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等基本的权力在内的权力束,并不是单一的某一项权力。

你在这里已经承认比例有争议,这个所谓的争议本身就产权模糊的表现,因为如果每个人产权边界都明确,那就不存在所谓的比例争议了。

家园 我要澄清一下

“最多是每户比例有争议而已”的意思是有可能每户比例有争议而已,并非所有的每户比例有争议。

可以反过来想,在中国,如果大部分的楼盘的每户比例有争议,电梯的维护费用必然难以收取,然后,我们就会观察到无数个电梯失修死亡的案例。

事实上,我们没有看到很多这种新闻报道,所以我的推测是,在中国,大部分的电梯的产权比例是有明确划分的。

再说产权,科斯定理里面不外乎三样:使用权,收入权,转让权。既然产权是按比例共享,那么这几样也应该是按比例共享。

就集中讲电梯的使用权吧,最准确的比例当然是按管理费的比例来计算,理论上讲,假设一个住户的管理费占了全部10%,他理应享有10%的任何时段的电梯使用权,可惜的是,要精确量度这10%的使用量成本会很高,(强调一下,技术上并非不可能),准确量度的收益又很小,衡量之下,就放弃量度了。反过来讲,如果产权不明确的话,这个户主又凭什么交10%的管理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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