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上古时期存在过井田制度吗 -- 履虎尾
古代典籍中关于井田制度的记载,开始于《孟子》,其次有《周礼》,《谷梁传》,《韩诗外传》,《汉书*食货*刑法》。在《孟子》之前,没有关于井田制度的记载。在甲古文,金文中,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找到井田制的痕迹。
井田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孟子*滕文公上〉载: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即定,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死徙无出乡,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载:
“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多于五口,名曰余夫,余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肥饶不得独乐,芘确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兵车素定,是谓均民力强国家。”
《韩诗外传》载:
“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
《汉书*食货志》载: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添百亩,公添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一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
根据上述史料中的记载,可知所谓井田制度有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土地划成豆付干状,方里而井,一井九百亩;
第二,土地平均分配,八家皆私百亩;死徙无出乡,乡里同井;
第三,定期重新分配,三年一换土易居。
从汉代开始,直到清代,一直有人提出,要恢复井田制度,可见其影响的深度。现在高校所使用的本专科古代史教材,绝大多数也有关于井田制度的教学内容,并明确承认井田制度的存在。
中国古代是否确实存在过井田制度,学术界始终存在着争论。
最早对井田制提出怀疑的是胡适之先生,胡在《井田辩》中,否认秦以前存在过井田制度,认为这仅仅是后人的理想,是孟轲编造出来的。当时,正是社会史大争论时期。一些学者认为,胡适的目的,在于证明土地私有制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东西,因此,对此观点大加批驳。如此一来,否认井田制的观点,就成了胡适观点,学术问题变成了政治问题。
但是,就在当时,也有一些人否认井田制度。如,范文澜先生就否认井田制。范老认为:“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象无数的井字,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那种划分,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见《中国通史简编*第一编》)
李亚农先生也认为:“使中国两千年来学者不胜向往的井田制,原来是孟子的乌托邦,在历史上是从来没有存在过的东西。”(见〈欣然斋史论集〉)
以后,又有胡寄窗,周谷成等人也否定井田制。胡寄窗认为,“孟轲的井田原始模式本身不仅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而且是我国古代最混乱的空想。”(见〈有关井田制若干问题的探讨〉)
周谷城先生则认为:“原来井与田两个字,并不是连用的,这两个字只表示豆付干块的土地经界的。井就是田,田就是井,二而一,一而二,原不代表什么井田制的。”(见《中国通史》1986年版)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对井田制持肯定态度,如郭沫若先生,翦伯赞先生,赵光贤先生,金景芳先生等等。
金景芳先生的《论井田制度》,可说是对井田制度研究的集大成者。金景芳先生在书中说:“井田制的本质特点正在于把土地分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并认为,胡适用‘豆付干块’来说明井田,“说到了井田的真正特点”。金先生并以何休,赵岐的注说明,“换土,爰土是一个意思,都是指农田的定期分配而言。二人的解说,真正道出了井田制的特点和分田法的精意所在”。
我的个人观点是否认井田制度的。以下就井田制度的三个特点逐一说明。
井田制度的第一个特点,“方里而井,划成豆付干状,一井九百亩”,这种规格化的均田是不可能存在的。
古代土地耕作的单位肯定有一定的标准,否则的话,古籍和金文中就不会有“一田”,“二田”,“五田”,“十田”以及“士田十万”,“赏田百万”的记载。既然如此,在有水利设施的平原地区,形成豆腐干式的“井”字形是很有可能的。但是,中国地形地貌的特点是多山多丘陵,山川河流的走向,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据《左传》所载,成公二年,发生了著名的鞍之战。晋国得胜后,要求齐国,“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齐使嫔媚人答曰,“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诗》曰:‘我疆我理,东南其亩。’今吾子疆理诸侯,而曰尽东其亩而已;唯吾子戎车是利,无顾土宜,其无乃非先王之命也乎?”
既然是物土之宜而布其利,先王也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不能尽东其亩,又怎么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呢?就连承认井田制度的赵光贤先生也认为,“《周礼*遂人》所讲的沟洫制,自‘十夫有沟’到‘万夫有川’,如此整齐的沟洫制,不要说古人做不到,今天我们的农民也做不到。”(见《西周史研究》)
井田制度的第二个特点“平均分配,八家皆私百亩”也是不可能的。
为了使八家皆私百亩的说法令人信服,于是又造出了 “五口一家”的说法。首先我们说每家五口是不可能的,怎么可能每一个家庭的人口数都是五口呢?每一井的耕地面积是固定的,而八家的人口数字则不可能无变化。人口增加后不许迁徙,则必然有人分不到土地;而人口减少,则必有无人耕种的土地。既然土地面积固定,人口不许迁徙,就必须使人口数量保持不变,才能使人与地配合适当。然而,人口数量也不是可以人为控制的。所以,“平均分配,八家皆私百亩”,同“死徙无出乡,乡里同井”,这两个命题是自相矛盾的。
孟子把社会生产同生活范围缩小到八家,比老子的小国寡民的范围还要小。井与井之间,既无人口流通,又无经济联系,这同孟子自己的有关社会分工的观点也是矛盾的。(请参阅《孟子*滕文公上》所载,孟子与陈相的那段著名的对话)
后世魏周隋唐各朝所行的均田制,都是按人口或者劳动力来分配土地,就是因为按家庭分配便不能达到均田的目的。
井田制的三个特点“定期重新分配,三年一换土易居”,则更是不可能的。
我们知道,土地有肥瘦,房屋院落有区别,即使是原始社会,三年一换也未必行得通,更何况文明社会呢?
《诗经*豳风*东山》描写一个出征三年的战士,怀念家乡时的情况说:
“鹳?Q于垤,妇叹于室,
洒扫穹窒,我征聿至。
有敦瓜苦,蒸在栗薪;
自我不见,于今三年。”
从诗中可以看出:第一,士兵出征三年多,但是并没有“易居”;第二,士兵对其家室具有强烈的感情。
就连肯定井田制的赵光贤先生也说:“三年换土之说不过想当然而已,至于易居更不可信。如果三年即易居一次,岂不是自找苦吃?”
总之,孟子所说的井田制度,除了井字形的土地划分状态外,还包括一系列的生产和分配问题。而这样的井田制度,历史上是不曾存在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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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说法,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就是井田制。
商和西周的井田制,实际上就是封建的诸侯领主们划分给治下农奴的承包份地
其实应该是三年轮休耕作制
所谓5丁的原本情况应该是奴隶主以5人为单位让奴隶分成小组干活,同时也连坐
同时,商和西周,大部分国家其实也就一个乡大,大部分集中在渭河平原和河南平原
总之,孟子所说的井田制度,除了井字形的土地划分状态是真的外,其他他所说的一系列的生产和分配制度,都是他呓想的
我赞同虎兄的论点,但并不太认同他的论据。
的确,孟子提出的只是一种理想模式,其不可能实现并不表明井田制也就不存在,个人认为,井田制的核心是农奴,而大规模农奴的存在值得怀疑。
但到春秋时期,各国都相继取消了对野人的歧视,把他们纳入国民耕战体系,这是生产力和战争规模都发展的必然结果。
不过虎兄的证据的确需要加强
履老师认为井田制是孟子提出的。可是他没有过硬的证据表明在孟子之前井田制不存在。
他所引用反对井田制存在的一个主要论点是不可能如孟子所说整齐划分土地。持这种论点者忘记在商周时期的人口密度,华夏地方地广人稀的特点。何况华夏文化中心地带是在华北平原地带。政府选择良质平整土地划成井字分配给各级贵族,便于收税(贵族以力役和实物方式)。各级贵族也便于监督奴隶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