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简单梳理——夫妻共同债务 -- 三笑
日常生活债务和经营债务就是区别处理的。我所说的不理解,是指这个,为什么要分开区别对待。
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引导人们按法律规则办事。
法官审理案件是具体的司法,是适用法律,相对来说比较就事论事,仅对个案作出评判,指引作用有限。而制定司法解释既是司法行为——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法律;同时又是立法行为——毕竟司法解释也是法律的渊源之一,在判决书中是要具体引用的。
这样理解的话,司法解释更强调指引功能,更突出事先引导,指引人们在将来按照法律规则行为;而审理具体案件则主要是事后裁判,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作出裁判,定纷止争。
以下还是答记者问的内容
至于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说法,我的理解是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是无限责任。如果不能认定的话,就没有责任。这对债权人作出是否发生交易的决定,影响有限吧。
看似回答问题,其实是我自己在整理思路。辞不达意,似是而非。非常感谢桥上老师循循善诱!
如果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未具名举债一方确实和有限责任相似。举债一方的债务肯定要以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承担,而夫妻另一方对这部分财产也是享有所有权的。
一般在审理阶段,只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具体以什么财产偿还不做处理,要到执行阶段。
照您说的,这个判决和执行之间还是有很大的缝隙的,这是我的体会,也是受前两天玉垒关的影响吧,这个感觉是否对呢?
审理和执行,从一定的角度来说可以说是一虚一实。审理是虚的,说判决书是一纸空文也无不可——只判断法律关系,然后确定一个应然状态。
到了执行,其实可以说就是一个变现的过程,将判决的应然状态,通过强制手段落实到实然状态。这个时候要面临的问题很多,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规避法律的能力等,这就是缝隙产生的所在了。
玉垒关的案子具体情况不得而知,看来判决的结果是对方返还财产——房屋,比较大的可能性是按解除合同起诉的,或者是按确认合同效力起诉。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她这个应该是按照这条规定的第二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