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商榷】华为是私企吗? -- 飞羽
因为看到很多文章把华为当作私企讨论,觉得不符合以前学习到的概念。是以提出,不行吗?
最烦你们这种动不动就拿动机论来诛心的。
想想中兴那个犹太裔律师!
不过是真的,时穷节乃现,日久见人心;这次非常失望,看到事件出来后,有认识的专攻过国际法的同学,当然的认可美国的司法管辖,当然这人现在在美国公司里当法律顾问。我觉得确实不是智商问题,就是屁股和内心立场问题。即使是身在国内的。
还有过去国际法并不是个能挣钱的方向,特别是国际私法冲突法。大家都一窝蜂的去了民商法经济法金融IPO了。
如买华为等于爱国的宣传,如他们对技术人员的用工政策。但我比较赞同这篇文章的观点: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04821204/answer/546232492
不能担保。
最怕法官提出2亿美元的担保费,谁来付?
华为在加拿大的企业也不出来为她担保,中国驻加拿大使馆领馆也不出来担保,只是打嘴炮。
- 待认可未通过。偏要看
天下苦西方之话语权久矣。
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然后得一夕安寢。起视四境,而秦兵又至矣。
发言的权重因此也就不同。最终全体股东表决,结果,数股份数, 乱不了。
但是只要有一股,就有权发言。能否说服其他的股东那就看本事了。
就不乱评论了。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不应超过200人,超过的话,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有区别,《证券法》里对200人同样做了限定,向“特定对象”发售股份超过200人的就等于是公开发行了。
华为创业初期股权,有“制度创新”的一面,但可能会和现行法律产生一些冲突,这种情况一般是依据“非公4号文”,把分散的股权进行集中代持,华为是把实体股变成虚拟股,由工会统一代持,这样的改制需要省级主管部门的确认函。我查了一下,华为改制的时候只有深圳市的函,或许是因“特区”的缘故?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公开发行证券呢?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针对现实中股东超200人的有个“非公4号”文件,有相关解释。
先把标准定下来,什么叫集体经济。员工持股,和老板兼任员工,界限在哪里?
另外,不要一杆子打翻一船人,你怎么不说因为我言论令你不满,所以现在地球人名声很不好。另外哪里看出我是海外华人了,因为不肯给资本家唱赞歌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
我就是在问问题。要界定也是下结论的人来界定。
你不能提供有效信息而说些乱七八糟的话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