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张扣扣 -- 胡里糊涂
王家也自认理亏,可见张母案法律判决不公。
如果法律判决是公正的,王家为何要害怕张家报复?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生活。
继续讨论一下
从法院公开信息及相关媒体报道。
1、王自新本人没有动手。
2、代入一下,如果是你的孩子,被人用铁棒在头上打了两下,流血。你可以保持镇定吗?如果你在旁骂两句,打死他,就表示你很嚣张?
3、根据多人证言,不仅是王家,包括张家和旁观者,这次冲突是张母挑起的,如果王家一贯嚣张,张母敢一个人对王家吗?
打死了人,觉得理亏很正常。
正如你所说了,王家一直害怕张家报复,侧面说明了王家在村中并不是一霸。
在您同情张扣扣的同时,有没有一秒钟同情一下当年也是未成年人的王正军,也许,正是因为未成年才成为张母欺凌的对象。
前几天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王正军连故意伤害都算不上了,妥妥的防卫过当。
- 待认可未通过。偏要看
90年代农村的环境,南北或有差异,但从自己的经历和经验来看,ZF腐败加自层管理失控是造成这个悲剧的主因,这个也为这个帖子的主人公埋下了悲剧的种子。
王家 这种家庭在村里面肯定是强势的,有人在基层公务员体系,三个兄弟,农村基层管理体系失控,建国后再次转向宗族化、黑社会化也是从90年代开始,这种家庭在当地基本黑白通吃,所有张扣扣母亲被打死后,出现这种判决也不足为奇(刑期短、民事赔偿微乎其微),大家对他们怕多于敬,即使是顶替,也没人敢出来作证。
在那种环境下,平时两家关系肯定很紧张,作为王家的邻居,日常肯定有不少小矛盾,张家处于弱势,肯定异常憋屈,农妇撒泼,这也是不正常邻里关系的一种社会心理反应。
张扣扣目睹母亲被人打死,记在心里要复仇,这是中国人心里最朴素观念。对张扣扣这种心理,用自己的少年时的一个经历,感觉非常能理解,刚读高中,家里非常穷,记得有一次要交一个什么费用(那个时候农村各种乱收费很多),实在没钱交了,父母也远在外地打工,一群人来到家里,年迈的爷爷奶奶也没办法,来收钱的人黑压压的坐了一屋子有二三十个人,黑社会一样,逼得没法,把自己唯一的50块钱的生活费给了他们,然后那些人拿钱走了,从那件事以后,发了自己的第一个誓言,以后一定要通过自己努力离开家乡,也对个人成长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不表
如果你说二共,我不持异义。笼统说gcd,则是明显错误。
张扣扣作为成年人,即便是血亲复仇,也要杀人偿命。但为何会出现血亲复仇,还是因为二十年前判罚不公,导致二十年后的人间惨剧。
二十年前王正军作为未成年人在受攻击的情况下,冲动杀人致死,其罪不致死,但判罚明显过轻,对张家没有一个交代,这是司法体系的不公。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没问题,但未成年人要是杀了人,由于法律保护导致判罚过轻或者根本不判罚,对死者家属如何交代?我们的立法者为何不考虑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只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张扣扣,所以我主张未成年人杀人致死,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发落,但监护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该判刑判刑。
但明显从轻发落了。
- 待认可未通过。偏要看
这点我不清楚。
法院判罚依据是三点:
第一点:未成年人,这里我们不争论,但是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你支不支持这个法都在,如果不按此法判,就是枉法。
第二点:定性是故意伤害罪,不是故意杀人罪。
经本院审查,从本案起因及案发过程来看,本案是邻里之间因琐事引发;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正军是在汪秀萍先持扁铁打伤其头面部并流血后,才临时起意从现场捡拾木棒击打汪秀萍头部一棒,致汪倒地后,再没有继续实施加害行为。故原审判决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法律正确。王正军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第三点: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事由是她先挑起的,又用铁棍击中对方头部,面部并流血。
考虑这三点,你可以咨询一下法律从业者,看看判多少年比较合适。
就是说,如果我的结论没有事实支持,那么就是事实不存在。
第一:王家黑白通吃,那么,我问你,还有没有另外一起王家欺负别人的事例?
如果王家是恶霸,以前村里人不敢说,现在王家被杀了三个人,村里人还不敢对记者说?
村里人不敢说,张家也不敢说吗?张家说王家是村霸了吗?
第二,张家和王家,关系一直很好,这是张扣扣的供述。两家矛盾源于两者,王家不带着张家去收猪,王家地里的西瓜送给别人不送给王家。
黑白通吃的村霸不应该是,你今天为什么不戴帽子这种吗?不送人吃西瓜,就被人打上门去,这是哪个时空的村霸?
还黑白通吃,被拷在树上一天一夜的不是王家父子吗?
第三,黑白通吃的村霸,赔给张家几千元都拿不出来,还是在村信用社贷的款。有这么穷的村霸吗?
这是张扣扣家的楼房:
这是村霸家的房子:
方法多的是,立法下调年限、下调服刑力度啦都是办法,你咋偏偏要选最“复古”的?!
加上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担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