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我所理解的“程序正义” -- 曲道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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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我所理解的“程序正义”

这是在另一主题下的一个回复。

因为探讨题目挺大,也偏离了原主题贴的主题,就在此重新开一主题,供大家评论批判。

现代人类社会的法律体系大致分为两类:大陆法和海洋法。大陆法强调的是结果正义,由法官做出判决判定,主要是欧亚大陆上的国家采用。海洋法强调的是程序正义,由原被告双方律师选定认可的12名陪审员(会加2名后备陪审员以备补缺)组成的陪审团做出判决判定,主要是英美体系的国家采用。

我所理解的“程序正义”,就是要针锋相对,而不是让真正决定审判结果的陪审团陪审员只听只接受一面之词和一面之做法。

首先,要熟悉并合理合法运用共同认同的规则。

其次,要懂得尊重法官,让法官尽可能支持或至少不反对自己一方所要选取的陪审员。

其次,要懂得选取和争取有利于自己一方的陪审团陪审员。这个非常非常关键,因为“程序正义”的精髓就是 —— 陪审团12名陪审员做出的选择和决定就是审判的结果。如果是一边倒的意见没啥可说的。如果是中间状态(8:4-4:8),则还有机会再争取,包括法官对陪审员的解释和说明,直到陪审员意见决定一边倒。刑事案件可能是一票否决制,那么陪审员的选择更是整个程序流程中关键的关键。

再其次,要针锋相对提出可说服陪审员理解和支持自己一方之理由解释。

再次,要找到相关重要的证人和专家,越重要越有表达能力,越能说服非专业的陪审员们。

最终,非专业的老百姓陪审员的选择决定说了算。

表面上非常民主合理公平,事后即使判决错误,大众对整个审判也无话可说。不过审判结果不一定是真正正义的,而整个程序流程确实是给了双方相同的机会,在一个以海洋法立国的社会中就能保持社会稳定,就能长期合理运行。

如果有更全面深刻理解的同学朋友,请不吝赐教。

通宝推:桥上,
家园 这一模式谈不上任何先进,相反从某一个角度看是一种落后庸俗的模式

只是这一模式确保了普通老百姓能够参与,那么法律判决责任就变成了大众共担。如果判决出现失误的话(这是时常可能发生的,特别是一方律师水平特别高的情况),尽可能避免引起社会对立和冲突。

其实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话,是很难完全避免的。海洋法的特点是,让各方的人们尽可能有一个宣泄口,以减少对整个社会的冲击和动荡。

大陆法的特点是,将判决权和责任交由专业的法官。那么如果法官被买通或被说服了,那就可能做出并非公正的判决,这就将公正判决依赖于一个人或一个小的专业权势利益集团。在社会矛盾积累比较多的时候,不容易让普通百姓得到宣泄口,如果判决不公平就会比较容易引起社会冲突和动荡。

大陆法海洋法这两种治理模式在东西方历史上都展现过各自的辉煌优势和致命缺陷。

家园 给全社会提供了合理合法甩锅的机制

西方社会本质上是缺乏个人担当的,因为有人(耶稣)已经给他们背了锅。社会的普遍心理是推责,所以会有很多警察执行公务杀人后会甩锅给所在单位,抱怨没有得到必要培训,不知道开枪打人真能打死人,也不知道把人锁喉五分钟真会要人命。总之,人都是好人,都是制度和程序的错。或许,真是制度的错,就是整个最基本的社会价值理念有问题。

家园 有限责任嘛

不止公司做生意

或者说全是生意

家园 那先得定义什么叫正义

讲程序正义,就得先定义什么叫正义。我理解法律上的正义,就是贯彻统治阶级意志。而程序正义,应该是诉讼法上面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程序正义的要求

通宝推:盲人摸象,
家园 没有结果正义就是程序在正义也没用
家园 程序正义如果不能得到理想的结果,那一点意义都没有

也就是一个教条主义的范例罢了

家园 大抵如此

只要程序正义对我有利,程序正义就好;只要实体正义对我有利,实体正义就好。

人的认识大抵如此,大抵……

家园 哪有那么复杂?

程序正义就是湖北的F2在美国可以过得好好的,安安全全地过完任期;实质正义就是在中国就得给撸下来,还不能有意见。现在有安排了工作,这也是程序正义,当然是中国特色的。

家园 太过在意流程内部了,这些其实不重要。

单纯讲流程、法典、案例……之类,我大清一应具全。连外国人都称赞“其并无文饰夸张,简洁清晰,充满极能实用的判断并饶有西欧法律的精神”。现实如何呢?

况且,这种程序正义的结果就是——成本过高。

打不起官司,小民无法与资本抗争,公派律师扶不起的阿斗。

不想打官司。官僚主义的流程成本极高,于是流行庭外和解。

就不要说辛普森杀妻案和次贷危机之类了。

程序是为了保障实质正义而存在的,我们都知道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但现实往往相反,程序正义往往被限定在特定的司法体系里,而不是普遍的程序诉求。这样的正义,和我们讨论的正义,已经不是一个概念了。

我们讨论的正义,是一个价值观念,是应然。而这种程序正义,实际上是这种价值观念的一种实现,只是工具,只是实然如何而已。用“事实”代替“价值”,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更何况,这里只是一种“局部”实现。

大家都知道这一点,无非是形式替代了内容而已。

家园 程序正义的问题

我们理解程序与实质正义,一般是从形式与内容去理解。但是我们讨论的程序,实际上只是形式的一小部分,而不是所有形式。日常生活中的所有规范,都可以视作形式。不只法庭,还包括了在应然意识下的所有可能。也就是不局限于现有形式。用现有形式,还是现有形式的局部为整个形式奠基,显然是无理取闹。这就是程序正义的第二个问题。

虽然大家都相信形式,但真正相信的是形式的理念,而不是形式本身。也就是说,形式本身成了一种价值。因此可以发明出无数种形式来符合形式的理念。进而也就不再符合形式的目的。尽管形式的理念是目的奠基的,但还是多了一个中间层。更何况现实永远可以利用和绕过形式达成目的。这就是程序正义的第三个问题。正是因为形式从理论和现实上都无法真的覆盖一切(包括自身的理念),才会有这个问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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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以上三个问题,其实是一回事。

实质→程序(理念)→程序(实际)→程序(部分)

层层递减,从理念上对等,变成整体对局部。如果不能明白这种分别,就很容易混淆三种程序,变成实际的理念,或者理念的实际。程序正义的发展,就变成了程序自身的发展,可以和实质毫无关系。

而这已经是某种事业了。

要知道,这还没讨论程序的具体呢。成本过高、官僚主义只是一小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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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已经从一个秩序,跌落到另一个秩序。两者都是秩序,但是级别是不同的。

这就像一个陀螺,凭借一个中心点,的确可以就此展开整个(关于正义的)价值领域。但这是以社会高速运转为代价的。一旦受阻或者中断,问题立马就来。到时候,没有人会跟你谈程序。不只是程序的体系成本已经无法维持,更是因为,正义只剩下了程序。

说半天,不过是法家的问题。

通宝推:审度,
家园 结果为主,程序为辅

如果没有弊病的话,两者没啥区别,正确的过程得出正确的结果。问题是都会有弊病,正确的过程得出离谱的结果,还不能反驳。在两者都有弊病的情况下,应该以结果为主,程序为辅。首先结果不离谱,需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常识,如果结果离谱了,说明过程出错或被操纵了,去检讨过程。比如杀人要偿命,疫情失控了要下台,这就是老百姓的常识。其实我国的法律也注重过程,程序也需要合法和严谨,否则会被打回去。结果离谱也一样,打回去补充侦查。

总体看,程序正义的弊端更大,就是因为专业人士把程序搞得无比复杂,脱离老百姓的常识了,变成律师的玩具。他经过你看不懂的过程,得出一个离谱的结果,老百姓还得接受,这是很要命的事,对社会风气和价值观的败坏是致命的。

其实程序这东西本身就是无数人操纵扭曲再修正,形成的一个结果,本身没啥神圣的。而结果正义是神圣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不能打破,否则社会就崩塌了。

像辛普森案件,核心在警方采集证据方式不合法,但各种证据综合在一起,大概率杀人了。如果中国法官,会让检方补充证据,把流程合法化。如果补充不那么完整或补充很难,最后还是会判决杀人罪,只是会杀人里面比较轻一点的罪,因为程序有瑕疵。这就像一个求解题,做不出精确解,就得到一个近似解。而程序正义就是证明题,过程有瑕疵,就不能证明,就无罪了。

还有的差异,就是结果正义的法官需要给老百姓一个交代,给上级一个交代,要解释超出常识的结果怎么来的,为啥不是自己贪赃违法了。而程序正义的律师不用给任何人交代,破坏了结果才是牛人,才是名律师。

通宝推:陈王奋起,mezhan,宏寺,唐家山,
家园 同样是甩锅,同样是强调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国内是性善,国外是性恶。

本质主义者的性恶就可以合理的把责任交给个人,不用在乎社会和家庭造成多大问题了。建构主义者的性恶就可以合理的把责任交给社会和家庭,不用在乎个人的意愿和选择了。这还真是辩证统一。可见不管什么主义都和甩锅脱不开关系。

换成性善,他怎么证明这些是如何发生的?只能性恶。反正不是你的错,就是你的错。

性善,就无法摆脱个人意愿和选择,不管是放其良心还是昧着良心,总归能意识到问题所在。不管在乎不在乎。教化,就不能摆脱社会和家庭责任,不管是陷溺其心还是狼子野心,总归是不教或放任之过。不管有没有教过。

所以国内是各打五十大板,就算不打,也是一体的,名誉受损,活动困难,结果都一样。大家一起背锅。就算想要分开,有名誉,有仲裁,还需要行动。程序没什么用。名誉是价值和生存的基础,行动是事实和生活的感受。没有这些,谁能相信?

--以下胡扯--

而这种思维僵化就是日本那种,就算没什么关系,比如飞来横祸,始料未及,也是你的锅。简直诡异。

换句话说,尽管思想史上的争议看上去很多,实际上,国内一直都是本原发生论,和本质、建构没什么关系。都有错,酌情而定。没有谁是本质。这你还怎么甩锅?

楼主的程序正义只能是契约社会的的产物。程序与契约深度捆绑。程序容纳了关系人的利害关系和主观意志,代表了关系人的利益……这种代表,本质上是签订契约,将程序与正义视作等同……自然是有限责任的。因为它只需要满足代表程序的内容要求,甚至不是程序正义的内容要求。更何况实质正义?

当然,在这里自己偷换了概念,将程序正义,由单纯的:程序之正义,强调流程的合法(理)和过程的正当,改为了程序正义通常指代的那些东西——事实上的法律体系,及其正义的价值观念。

家园 律师的克星是程序员,是算法

讼棍其实不懂程序,他们所谓程序正义,只不过为自己钻空子,上下其手找活动空间。

但是你真写程序,写算法,讼棍就抓瞎了。也没有他们的活动空间了。这个时候他们就不提程序二字,而是什么冷血机器啦,什么计算机不能代替人啦,数字专制啦。

通宝推:journal,
家园 这不符合事实吧,历史上有过 “不公正” 判决

引起大型社会动荡的么?

注意,我说的是司法判决,而不是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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