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恐怖角》(1962,美国)——在电影中一瞥美国法治 -- 普鲁托
本片有两个版本。
1962年版是格列高里-派克主演的,1991年版由罗伯特-德尼罗主演。
派克演了个大律师,叫萨姆。以前是警察,与当地警察局长关系很好。八年前作为控方证人指证一个叫麦斯-卡迪的恶汉,并让卡迪坐了八年牢。
卡迪非常精明,在八年牢期里把美国法律吃了个透。出狱后打算狠狠地报复萨姆,而且玩阴的——盯上了萨姆的妻子和亭亭玉立的女儿南茜。作为大律师,萨姆明明感受到了威胁,希望警察抓捕卡迪,却无法提供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证据。
本片展示了很多美国的法律、治安细则。
一、卡迪作为前科人员,新到任何一个地方都必须去当地警局登记。所以,萨姆在感受到威胁后告知了警长。警长根据登记信息,很快就把卡迪给提溜到所里来了。
二、美国警察可以随意抓捕流浪汉。对于流浪汉的定义也很有意思。卡迪来到警局后,先是被脱光衣服进行了搜身。警察局长发现卡迪钱包里只有七美元,大喜。要求卡迪立马滚出小镇,否则就把他当流浪汉抓起来。
戏剧的是,卡迪显然是有备而来的——钱包里还有一张五千元的存折。看来,要以流浪汉的名义驱逐卡迪是不行了。
三、在卡迪毒死萨姆家的狗后,萨姆一家在一起讨论对策。女儿南茜认定是卡迪毒死了家里的狗,妻子佩姬则认为卡迪这样的人就不配享有人权。而萨姆是律师,明白不能因为知道一个人打算做坏事就抓他。
就是说,不能因为一个人有邪念就办了他。片中警长更有一句台词:法律可以制裁罪犯,却不能制止犯罪。
四、后来南茜被卡迪跟踪,差点被车撞死。萨姆私下雇黑社会围殴卡迪,被卡迪的律师识破后,提请律协道德委员会吊销萨姆的律师执照。卡迪一系列精明的设计,把萨姆逼到了墙角。
萨姆不得不决战,计划在一条叫恐怖角的河上船屋里设陷阱。如果卡迪敢闯入船屋,萨姆就开枪打死他。萨姆要求警长派一名警员跟随。大家都是法律人士,警长也不含糊。
关于这一点,我的印象是,美国人现在对撞入私人领地者是可以开枪射杀的。不知道是电影里说的对,还是电影过时了?
电影虽然处处讲法律、摆法理,在最高潮时仍然没有摆脱最原始的解决方式……打斗!在搏斗中萨姆再次获得了左轮手枪,完全可以一枪击毙卡迪。然而,萨姆决定再让他坐牢,这次是终身监禁。
在法制社会,暴力是法律的必然辅助。总有那么些人吃暴力不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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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的版本,罗伯特-德尼罗饰演卡迪。电影里没有了这些法律细节,却摆出了另一个问题。萨姆在卡迪强奸案中隐瞒了对卡迪有利的事实,导致卡迪被重判。这是卡迪疯狂报复萨姆一家的缘由。这也让电影里的善恶观显得混沌而复杂。
在62年版里,卡迪的行为没什么正当理由,就是一个挟私报复。这版里,善恶分明。
我个人更喜欢62年版,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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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如此“努力”地普法,我们也有。张艺谋的《秋菊打官司》暗示了《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的诸多细节,不知大家还记得不。而且,《秋菊打官司》更好看,更有中国气。
传统上,家和一般领地不一样.在自己家里,擅入的人只要对你造成威胁你就可以用一切手段自卫.在一般领地上是不能这样做的.你必须首先尝试退开.
现在大多数州都是"Stand your ground",就是你在任何可以合法前往的地方都可以用一切手段自卫.但是还是要证明对方对你在进行威胁.
美国现在法律有更多成文法作为断案的依据,米兰达警告普遍应用。我总觉得我们对美国法律宣传误区误导很大。
翻译者不留心就会出错。
就说你那个关于非法进入私人领土的问题。产权所有者可以shoot 开枪,但不是绝对有权力shoot to kill枪杀。非法进入私人领土者可以在事后就其遭遇诉讼的。其原则和国内说的“适度防卫”一样。不可过度。电影里警长的话是shoot to kill 的简化。因为他知道主人公的动机。
英国曾经有过案例。偷窃者进入一家企业仓库行窃。但是把腿摔断了。他事后起诉了该企业未能够提供足够的工作安全环境而且成功了。
开枪者需要提供足够的理由表明开枪的必要性,如生命遭到威胁。相信电影里提供了如此的情节,不会让主人公知法犯法。😄
总而言之任何人的生命权是第一位的。
警长说“与以前不一样了。”我猜可能他的意思是指是印第安人被驱赶时期或者另个社会动乱事情可以shoot to kill。
shoot him 是枪杀,杀死
开枪打,而没打死,是shoot at him。
😁
要是白人,哪怕是黑人,不可能轻易地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