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王佳佳法官事件对体制的一点现实影响 -- 大胖子
你看我另一个帖子的回答吧
按照你所说,这个事故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没问题的。因为有录像,证据明确。
但你最后一句话,其实就揭示了现实中,很多人是本着谁闹谁有理,谁穷谁弱谁有理的态度去闹事的也就是你说的炒作
只是当时没有互联网,也不懂炒作。家人根据朴素的价值观,也认可了警察的结论。办了后事,这事情就过去了。
在炒作者笔下,一个弱女子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法律应该同情弱者,所以她不能全责,而要汽车司机承担责任。交警不这么认定就会被喷成跟后面的小车司机有关联,欺压死者云云。然后直接被引导到社会制度问题、老百姓太难了、阶级矛盾、官官相护,最近网上的几个热点,其实都是这个路子。
遇到这种闹事的,警方就会息事宁人,灵活执法了,在裁定时运用自由裁量权,将原本没责任的小车司机也会被判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只有无责、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全责这几种,次要责任就是负担20%主要责任00%,同责各50%。
理由嘛当然也好找:根据道路交通法,机动车在通过人行横道、学校区域和公交车站等区域时,应当提前减速慢行,小车司机在经过公交车站时没有提前减速慢行,未尽确保行车安全之义务,负次要责任。
就是这样,一个本来无责任的小车司机变成了次要责任。当然,小车司机有保险,也不用出这笔钱,最终保险公司买单了。而如果警察再泼皮一点,那就是要对面的大车也负次要责任,最终两个司机赔付40%。
所以看看很多行人电动车冲红灯、违章、逆行被撞死撞伤的新闻,最后还不是全责,基本都是这种情况。
第一个警察是严格公正执法,最终的结果是违规者越来越少,因为知道自己违法行车死了白死。第二个警察就是让渡小车司机的权利给死者,死者感谢执法者有温度,小车司机保险公司有怨气,交通状况依然如故。第三个警察就是拿法律当儿戏,看似照顾死者,实际是在枉法,大车司机的权益因为警察一己私名而被侵占,如碰到较真的可能就对警察进行暴力反抗了,而当地的交通状况只会越来越坏,甚至一些碰瓷的专门到此赚钱,毕竟这里的警察对违法者太纵容了。网红闹事的也会喜欢这里,毕竟这里的警察很容易被舆情裹挟。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除非非机动车方是故意,否则就算是非机动车全责,机动车方也要承担部分经济责任。这个我觉得很合理。你上贴的漏洞不止这个。所以我怀疑你编,不编也是不了解,随手写。
违法肇事逃逸一般是全责。
可能有自首+重金赔偿的情节。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说实话,现在的自首,是不是范围太大了 ?“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这也算“主动到案,,系自首”,,,
理由是非交通路段机动车造成死亡。
同问:
1. 就算死者为大,小孩父亲,包括路段管理单位都没责任?
2. 如果入刑,司机如果不积极赔偿(破罐破摔),会不会重判?
行人与电动车相撞,电动车驾驶人倒在对向车道
小汽车直接造成了死亡,但是没有逃逸
行人逃逸
王佳佳法官案,青岛路虎司机案,保定骑童案
这是埋在政法系统的雷要被拉响了。
另外,文案中没有出现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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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开车闯红灯,
周某和林某碰撞。
林某被开车的刘某碾压,
周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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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原本是跟在公交车后面,公交靠边进站,然后她试图向左变道从旁边超过去,因为变道太快太猛,左边车道的车追尾了她,,?
所以,这也是电动车的通病,,,拐弯、变道不看路况,想拐就拐,想变就变。。。
被警察抓住就不算;
被警察冲到家里,然后嫌疑人再说:“我要自首,刚要出发。”一般不算;
拎着证据写好自白书在去找警察自首的路上,被前来抓捕的警察抓住,看情况可算可不算,这要看前因后果、认罪态度、案件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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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警察经过多方侦查证据确凿,逮捕令也被批准了放进了公文包,人员都就位就差踩油门出发,此时若是嫌疑人已经到了派出所,也算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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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这种
“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还属于侦查初阶,就是警察已经知道你是谁了,于是打个电话,这属于非恶性案件的常规操作(估计看录像+分析现场+受害者家属笔录,判断不是谋杀)。
一般对这种案件,比如盗窃,路人口角引发的斗殴,交通事故毁坏公共财物,都会找到嫌疑人联系方式后,打电话,要求嫌疑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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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案件就没这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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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插一句,即便嫌疑人没去派出所,主动打110,也算自首。
轻微案件,警察会要你自己来派出所;
严重点的,偏远点的,警察会开车来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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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两种也算自首:
1、被亲戚朋友控制后,押去派出所的(被药翻也算。比如前一天晚上跟兄弟喝酒还在吹自己前些年倒卖了20根象牙现在家里还有三根没卖出去,喝醉后一睁眼人已经在派出所“醒酒室”了,于是幻想破灭老实交代),也算自首;
2、被警察叔叔逮住后(非自首),老老实实交代案情,不隐瞒不美化不夸张不虚构的,也算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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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插句嘴,
比如张三偷了铁手1000元。
铁手是土豪,不差钱,甚至都没注意自己一箱子钱少了十张,就没报案。
张三思来想去,觉得不妥,于是自首,并坦白交代。
警察于是联系铁手。
铁手得知后,来警察局签字领钱(张三如数退赃)。
期间张三不断忏悔,痛哭流涕,发誓自己以前一念之差做了错事,今后绝对痛改前非。
铁手十分大度,见张三态度诚恳,于是不想追究,还劝警察算了。
警察见张三初犯,又是自首,积极承认错误,主动退赃,取得铁手谅解,于是这件案值算刑事的时,完全可以行政拘留几天就算了。
如果张三家境困难,甚至警察可能倒补助张三一点,并帮助联系救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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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自首能减轻多少,还是要看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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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不过,
您问的好像不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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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手
铁手,您就是我心中最红最红的红太阳!
中心的祝愿您万寿无疆!
——101
机关里女性太多,全都坐办公室,脏活累活恐怕没人干了。
还有就是,重庆,河南还有青岛几个事件,从警察发文看出来一个大问题,就是现在基层政法机构竟然把工作重心放在玩弄辞藻上,那么背后极有可能是已经没有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了。
总之就是缺一个大雷了,等大雷爆了,那一定是天大的好戏。
2、被警察叔叔逮住后(非自首),老老实实交代案情,不隐瞒不美化不夸张不虚构的,也算自首。
这个不算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依据就是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你说的这点,只是属于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