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国民党政府出卖外蒙古经过 -- 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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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那要看你怎么理解

批准即生效,中苏条约本文同样是批准以后生效阿

但是批准了而不执行,这个“批准”就可以认为是欺骗,

连条约本身都可以推翻, 那附带生效的东西当然也就可以推翻。

家园 这话怎么说呢

第一、蒙古既然没有身家性命保障中苏条约,那么所谓苏联没履行条约所以蒙古独立无效这个借口就不成立了,对不对?

第二、一个国家的独立当然不是自己说了算的,但无论如何,如果其原来所属的国家同意其独立了,他就一定是独立了,别的可以打马虎眼,唯独这条不行,蒙古独立有国民政府的声明为准,法理上当然是完全独立了,国民政府虽然日后反悔,说出去的话可收不回来。说到外交关系,联合国,没有外交关系,没有加入联合国的国家也不是一个两个,难道都不是独立的?

第三、这种无赖借口,能拿到国际上去说么?真要有用,怎么联合国决议里只字不提呢?自己关起门来手淫而已。

第四、谁也没规定后面的政府一定要为前面的擦屁股啊。

家园 还是那句话

蒙古的独立与否不是以苏联履行不履行条约为准的,所以,苏联履行不履行协定,欺骗不欺骗,和蒙古无关。

家园 换文与独立公告是两回事

中苏条约既已废止,关于外蒙独立的公告当然失效了。

我上一贴针对的是“关于外蒙独立的公告当然失效了”一说。 再解释清楚一点,如上所引的关于换文的,中苏条约中的第二换文是两国政府确认双方已对蒙古独立的意向(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和条件(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达成一致。确切说是为蒙古独立铺平了路,但不是公告蒙古独立。

换文与独立公告是两回事。假设蒙古公民投票否决了独立,那么按这个换文,民国政府可以理直气壮地宣布“蒙古是中国的一部分”。退一步,若要合法耍赖,民国政府当初就不应该急忙认定蒙古公投的有效信。要么彻底否认,要么拖着。而民国政府在1946年做出的公告,承认蒙古独立,而此时的换文是有效的。所以那公告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其有效性是没问题的。

其实,49年时还有一个机会。就是由中共出面耍赖,拒不承认民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和所做出的公告。可惜历史是不能假设的。

家园 副将比提刑千户强的地方也是知道装熊,哈哈..
家园 那么蒙古的独立以什么为条件呢?

独立要成立,意味着要母国承认,建交, 或者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足够的国际认同。

而中国不承认, 他就不能独立,这就是简单的事实。

当时的情况就是, 国民政府不承认蒙古的独立

中国是曾发表一个公告,但两国并没有完成承认蒙古独立的所有法律手续,双方还没有建交,外蒙也没有进入联合国,虽然中国曾一度承诺支持他进入。

国民政府为什么不肯承认,他找了一个借口, 这个借口的就是他当时关于外蒙的承诺是以中苏条约为前提的,苏联不履行这个条约,中国也就不承认通过公民投票让外蒙实现独立这个手续的正当性 (主意公民投票并不天然具有让一个国家独立的正当性)。

所以中国不承认外蒙独立是事实, 外蒙独立的法律手续没有完成也就是事实。

家园 当然是母国承认啊

发了公告当然就是承认了,母国承认就履行了所有的法律手续了,建不建交可和独立没什么关系。

国民党的那个借口问题在于没有任何拿的出来的证据。

家园 这不横扯吗?

批准即生效,但是批准了而不执行,这个“批准”就可以认为是欺骗, 那附带生效的东西当然也就可以不生效。

换文 (二)中所说的“上述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是说,这声明待双方政府批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后即开始发生拘束力。这个“批准”是走个程序过程,和以后执行哪扯得上关系?!

家园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公民投票并不具有让一个地方独立的天然合法性

而国民政府承认, 公民投票让外蒙独立的先决条件是中苏条约,中苏条约无效,即便公民投票有效,国民政府也可以不承认这个前提, 不承认蒙古通过公民投票获得独立这个手续的合法性。

事实上,国民政府虽然有公告,但是并没有建交,也没有正式和蒙古换约, 这个我觉得可以理解为并没有正式承认外蒙的独立。

家园 中苏条约的本文也是在批准以后发生约束力吧

但是苏联毁约,中国也就可以不承认, 不履行中苏条约中的任何部分,包括其附件,不是吗?

家园 我的理解

至少是要两国正式换文,签约才算是完成法律手续的。

家园 啥逻辑呀!

而中国不承认, 他就不能独立,这就是简单的事实。

当时的情况就是, 国民政府已经公告认可蒙古的独立了!而且还支持它进入联合国。

中国是曾发表一个公告,但两国并没有完成承认蒙古独立的所有法律手续,双方还没有建交,外蒙也没有进入联合国,虽然中国曾一度承诺支持他进入。

建立外交关系哪是啥法律手续!建立外交关系是认可政府的合法性。按你这逻辑,当初阿富汗塔立班政府没多少外交,所以在大家看来阿富汗根本就不是个独立国家喽?!中美当初没建交,所以咱也不必将美国看成独立国家,还当是别人的一片殖民地得了。

国民政府为什么不肯承认,他找了一个借口, 这个借口的就是他当时关于外蒙的承诺是以中苏条约为前提的,苏联不履行这个条约,中国也就不承认通过公民投票让外蒙实现独立这个手续的正当性 (主意公民投票并不天然具有让一个国家独立的正当性)。

这借口根本通不过。国民政府对外蒙的承诺是从中苏条约批准就开始生效,和苏联履行不履行这个条约没关系。而且,条约批准了,蒙古也公投了,你国民政府还认可了公投这个手续以及结果的正当性,那做的公告怎么没法律效应?!唉,耍赖也要有实力,所谓强权出真理。就国民党这样,又没本钱,又耍赖横扯,唉,也是没出息的办法。

家园 还横扯呢。

事实上,国民政府虽然有公告,但是并没有建交,也没有正式和蒙古换约, 这个我觉得可以理解为并没有正式承认外蒙的独立。

你故意混淆了外交和法律!建立外交关系是认可政府的合法性。按你这逻辑,中国自49年以后很长时间在西方看来就不能算是独立国家喽?!

而国民政府承认, 公民投票让外蒙独立的先决条件是中苏条约,中苏条约无效,即便公民投票有效,国民政府也可以不承认这个前提, 不承认蒙古通过公民投票获得独立这个手续的合法性。

这个已经在底下回答了。

家园 对于一个新独立的国家, 另外一个国家没有和他建立外交关系

当然就意味着这个国家的独立没有被正式承认, 阿富汗塔立班政府如果是从一国独立出来建立另外一个国家, 中国没有和他建立外交关系,自然就意味着没有正式承认这个国家的独立。

台湾要从中国独立, 如果一个国家和他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当然就是承认他的独立, 否则自然即使没有承认其独立.

当时的情况就是, 国民政府已经公告认可蒙古的独立了!而且还支持它进入联合国。

引 用中国是曾发表一个公告,但两国并没有完成承认蒙古独立的所有法律手续,双方还没有建交,外蒙也没有进入联合国,虽然中国曾一度承诺支持他进入。

建立外交关系哪是啥法律手续!建立外交关系是认可政府的合法性。按你这逻辑,当初阿富汗塔立班政府没多少外交,所以在大家看来阿富汗根本就不是个独立国家喽?!中美当初没建交,所以咱也不必将美国看成独立国家,还当是别人的一片殖民地得了。

您认为那个公告算法律意义上的承认,我的理解应该是两国正式签订的条约,或建立外交关系才算正式的承认另外一个国家。而母国是否承认, 是这个国家能够独立关键的条件。

这借口根本通不过。国民政府对外蒙的承诺是从中苏条约批准就开始生效,和苏联履行不履行这个条约没关系。而且,条约批准了,蒙古也公投了,你国民政府还认可了公投这个手续以及结果的正当性,那做的公告怎么没法律效应?!唉,耍赖也要有实力,所谓强权出真理。就国民党这样,又没本钱,又耍赖横扯,唉,也是没出息的办法。

怎么会没有关系呢,这个东西是中苏条约的附件,中苏条约有效, 他就有效, 中苏条约无效, 他也就无效. 中苏条约的正文也是从签约时开始生效,难道说苏联毁约了, 因为条约已经生效, 中国仍然要遵守条约? 苏联毁约,中国也就可以不承认中苏条约,包括其附件的一切约束力。

国民政府当然是在耍赖, 可是中共连赖也不肯耍, 不知道是没有本钱还是没有出息, 还是本来就心甘情愿呢?

家园 故意不故意不是您说了算得阿

我不说您是故意的, 但我倒是觉得您混淆了某个地区从一国独立出来的情形, 和政府更换的情形.

49年以前如果一个国家同时和中国, 台湾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那就是意味着承认中国, 台湾分别是两个独立国家, 只和其中一个建交, 就意味着只承认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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