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国民党政府出卖外蒙古经过 -- 大费

共:💬236 🌺136 🌵7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16
下页 末页
家园 不花没人性啊!

这两个“外交条约”果然是极强啊

而且显然还有人信

家园 轮子的东西我是从来不信的

最好不要随便下结论。没人能臆造。

家园 农民兄虽然不信轮子,但在这事显然还是上了当

这两份"条约"好象捏造的比轮子闹事还早.

唉,以农民兄的阅历,居然还会上这种低级的当,恕俺直言,是您对本朝心中早有不良定见的偏视之故.

家园 被联合出卖的,同意的举手
家园 希望自己是上当了

但证据呢?如果我不喜欢这个证据是否可以一口咬定是轮子造的谣呢?

家园 无论这“条约”是不是轮子捏造的

水平实在是低

说实话,俺虽然见识浅薄,但这俩“条约”的语气比起俺见过的其他国际条约的行文语气差得实在太远了!

编也得编得像一点儿啊,这样也行?!

家园 这事儿只能怨自个儿

自个儿不争气,只是埋怨外人(不管姓资还是姓社)不该来趁火打劫,那是幼稚。

还比如,中国近代的落后是因为西方殖民者的入侵。。云云。

家园 证据随后附上

至于跟轮子功的关系么。小弟第一次见到这个版本的“条约”,确实是在轮子功那里,所以先入为主。黑岛兄说“这两份"条约"好象捏造的比轮子闹事还早”,那是小弟见识不广了。

小弟以为,轮子的功法和轮子的宣传,还是要分开的。多数人不信其功法;但对它的宣传,尤其是党政历史一类,由于我党的不透明,很多了解不多的朋友,还是很容易被迷惑的。别人不说,小弟初时,也着实被蒙的晕头转向。所以小弟并没有指责农民兄的意思。西西河副版,有诸位朋友,不就是为了相互解惑,探索真相么。

愿与农民兄共勉之。

家园 先看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网上最正式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和相关附件、以及内容分析研究,可以参阅沈志华先生的个人网站。

《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各种文本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

外链出处

沈先生和李女士夫妇是相对独立的历史研究者,并不以取悦当权者或某些势力为目的。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我曾在台湾官方网站见过,暂时没有找到,请稍候。

家园 先谢过。期待

不过还是没看到有关领土的部分。有关松鼓峰地区等等领土的条约在哪?

家园 国民政府的官版好难找啊!!!

在华岳找到一份,仅做参考;争取找到台湾方面的文本。

50年的领土协议都在上面提供的网页中,农民兄仔细看最后两个文件。

松鼓峰嘛。。。好像是人家朝鲜的领土,跟咱和苏俄都不沾边儿。。。您是说张古峰吧。

张古峰,我没有翔实的资料。黑岛人兄可能会有什么介绍。应该抓回来好好拷问一番!!!

家园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後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於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於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後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後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叁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後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於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本条约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於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於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莫洛托夫 (签字)

附: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换文 (一)

(甲)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於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於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於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於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於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於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於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於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等由;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空空空空空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空空空空空

王世杰 (签字)

换文 (二)

(甲)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於日本战败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於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後,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空空空空空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空空空空空

王世杰 (签字)

(乙)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於日本战败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於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後,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 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同盟条约》关於旅顺口之协定

  兹为符合并补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起见,缔约国双方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为加强中苏两国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见,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

  第二条 前条所开海军根据地区之正确界限,应依所附之说明及地图之规定(见附件)。

  第三条 缔约国同意旅顺口作为纯粹海军根据地,仅由中苏两国中苏两国军舰及商船使用。

  关於上开海军根据地共同使用之事项,设立中苏军事委员会处理之。该委员会由华籍代表二人,苏籍代表三人组织之,委员长由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华方派任。

  第四条 上开海军根据地之防护,中国政府委托苏联政府办理之。苏联政府得建置为防护上开海军根据地必要之设备,其费用由苏联政府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区域内之民事行政属於中国。中国政府,对於主要民政人员之委派,将顾及苏联在该区域内之利益。旅顺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由中国政府徵得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之同意为之。

  在该区域内之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为保障安全与防卫起见向中国行政当局所作之建议,该行政当局予以实行;如有争议,则此类事件应提请中苏军事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第六条 苏联政府在第二条所述之地区内,有权驻扎陆海空军,并决定其驻扎地点。

  第七条 苏联政府并担任设置及维持为该区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灯塔信号及其他设备。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後,所有苏联在该区域内建置之一切设备及公产应无偿归为中国政府所有。

  第九条 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

  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定中文,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於莫斯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莫洛托夫 (签字)

中苏关于大连之协定

(1945年8月14日)

  兹以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既已签订友好同盟条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业已保证尊重中国管辖中国东三省全部之主权,视其为中国之一不可分离部分,为保证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对大连为其货物进出口之利益获得保障起见,中华民国同意:

  一、宣布大连为一自由港,对各国贸易及航运一律开放。

  二、中国政府同意依照另订之协定,在该自由港指定码头及仓库租与苏联。

  三、大连之行政权属于中国。

  港口主任由中国长春铁路局局长在苏籍人员中遴选,于征得大连市长同意后充派之,港口副主任应照上开手续在华籍人员中遴选派充之。

  四、大连在平时,不包括在基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旅顺协定所定之海军根据地章程效用范围之内,仅于对日作战时,受该区域所设定之军事统制。

  五、由国外进入该自由港,经中国长春铁路直运苏联领土之货物,与由苏联领土经上开铁路运经该自由港出口之货物,或由苏联运入为该港港口设备所需之器材,均免除关税。以上货物均应用加封车辆运输。

  由该自由港进入中国其他各地之货物,应缴纳中国进口税,由中国其他各地运出至该自由港之货物,在中国继续征收出口税期间,应缴纳出口税。

  六、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

  七、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

  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定中、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

中国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麦

关于大连协定之议定书

  一、中国政府为应苏方之提请,以所有港口工事及设备之一半,无偿租与苏方,租期定为三十年,其余一半港口工事及设备,由中国留用。

  港口之扩展或重建,应由中国与苏联同意为之。

  二、兹同意中国长春铁路由大连通往沈阳,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区域以内各段,应不受该区域内所设定之任何军事监督或管制。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附 注

  本协定于一九四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与同日期的"友好同盟条约"同时在重庆交换批准。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334--1335页)。

摘自:《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 (1840-1949) 下卷 第二分册》

*** 回应主帖

*** 返回论坛

--------------------------------------------------------------------------------

跟帖目录:

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1945年8月14日) - 浴火涅磐 07:11:15 06/24/2005

“中央日报”对苏联参战是颂扬和《大公报》对条约的评价 - 浴火涅磐 07:14:55 06/24/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 浴火涅磐 07:16:30 06/24/2005

--------------------------------------------------------------------------------

原 帖 [ 0 ]

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1945年8月14日)

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

(1945年8月14日)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

愿以充分尊重彼此之权益为基础,加强两国间之友好关系暨经济联系起见,议定

各条如左:

  第一条

 日本军队驱出东三省以后,中东铁路及南满铁路由满洲里至绥芬河及由哈尔滨

至大连、旅顺之干线,合并成为一铁路,定名为中国长春铁路,应归中华民国及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

  共同所有与共同经营,应以中东铁路在俄国及中、苏共同管理时期与南满铁

路在俄国管理时期,所置之土地及所筑之铁路辅助线,而为该两铁路之直接需要

者,以及在上开时期所建置并直接供该两铁路之用之附属事业为限,一切其他铁

路文线与附属事业及土地,应归中国政府完全所有。

  上开铁路之共同经营,应在中国主权之下,由一单独机构办理,并为一纯粹

商业性质之运输事业。

  第二条

 缔约国同意上开铁路之共同所有权,应平均属于两方,并不得以其全部或一部

转让。

  第三条

 缔约国为共同经营上开铁路起见,同意组设中苏合办之中国长春铁路公司。公

司设理事会,由理事十人组织之,其中五人由中国政府派任,五人由苏联政府派

任,理事会设在长春。

  第四条

 中国政府应在华籍理事中指派一人为理事长、一人为助理理事长,苏联政府应

在苏籍理事中指派一人为副理事长、一人为助理副理事长。理事会表决时,理事

长所投之票作两票计算,理事会之法定人数为七人。

  理事会不能获得协议之各项重要问题,应提请两缔约国政府予以考虑,并以

公平与友好之精神解决之。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监事六人组织之,其中三人由中国政府派任,三人由苏联政

府派任,监事长应在苏籍监事中推选,副监事长应在华籍监事中推选。监事会表

决时,监事长所投之票作两票计算,监事会之法定人数为五人。

  第六条

 为管理经常事务起见,理事会委派中国长春铁路局局长一人,由苏联人员中遴

选,副局长一人,由华籍人员中遴选。

  第七条

 监事会应委派总稽核、副总稽核各一人,总稽核由华籍人员中遴选,副总稽核

由苏籍人员中遴选。

  第八条

 上开铁路各处处长、副处长、科长及重要车站之站长,应由理事会委派,铁路

局长有权推荐上项职位之人选,理事会各理事亦得于征得局长之同意时推荐上项

人选。处长为华籍时,副处长应为苏籍,处长为苏籍时,别处长应为华籍。各处

处长、别处长、科长、站长应依照中苏两国人员平均充任之原则任用。

  第九条 中国政府担任上开铁路之保护。

  中国政府应组织及监督铁路警察,以保护铁路之房屋、设备暨其他产业与货

运,使免受毁坏损失与抢劫,该铁路警察并应维持铁路之正常秩序。关于铁路警

察执行本条规定之职务,由中国政府谘商苏联政府决定之。

  第十条

 上开铁路仅得于对日本作战时期供运输苏联军队之用。苏联政府有权在上开铁

路,用加封车辆运输过境之军需品,免除海关查验。该项军展品之保卫工作,由

铁路警察担任,苏联不派武装护送人员。

  第十一条

 经上开铁路,由一苏联车站至另一苏联车站过境运输,以及由苏联领土至大连

、旅顺二港口往返直运之货物,应免中国关税或其他任何捐税。此项货物在入中

国领土时,应受中国海关之查验。

  第十二条

 中国政府依照另订之协定,对上开铁路业务上所需燃煤之供应,担任充分之保

证。

  第十三条 上开铁路应与中国政府国营铁路,向中国政府同样缴纳税捐。

  第十四条

 缔约国同意供给中国长春铁路理事会以流动资金,其数额由铁路章程规定之。

  经营上开铁路之盈亏,由双方平均分配之。

  第十五条

 缔约国应在本协定签字后,一个月内,各派代表三人,在重庆会同拟订共同经

营上开铁路之章程。该项章程应于两个月拟订完毕,呈报两国政府核准。

  第十六条

 依照本协定第一条规定,应归中苏共同所有与共同经营之资产,应由两国政府

各派代表三人,组织委员会议定之。该委员会应于本协定签字后一个月,在重庆

组织成立,并于上开铁路开始共同经营后三个月内,完成其工作。该委员会之议

定事项,应呈报两国政府核准。

  第十七条

 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期满之后,中国长春铁路连同该铁路之一切财产,均

应无偿移转中华民国所有。

  第十八条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

文、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附 注

  本协定于一九四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与同日期的"友好同盟条约"同时在重庆交

换批准。

摘自:《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 (1840-1949) 下卷 第二分册》

家园 老大啊,您找的东西就在河里

甚至就在这个主题下面啊

楼下就有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另外的【文摘】 两份《中苏条约》之比较

先看看河里的再到外面去也不迟啊

家园 应该是如你所说吧
家园 这个所谓密约的源头应该是杨建利的大作。

这个所谓密约的源头应该是杨建利的大作。在1999年就出现了,后来被人不停抄来抄去,改来改去,特别是轮子们。关于杨建利就不多说了。大家该都知道,他2002年闯关回国,后在昆明使用假身份证件时被发现,以间谍罪和非法入境罪判5年,现仍在中国监狱里。

子渊转的是这“条约”的简化版,所以landlord才会觉得编得不像。其实杨博士在行文上还是注意了的。只是内容太过于荒谬了,比如“允许苏联驻兵中国”、“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中国人口减少一亿”、“同意内蒙,新疆,西藏独立”等等。任何有头脑的人都不会相信的。还有,编造中华民国和苏联的条约时居然傻乎乎地让斯大林在条约上签字。看来这位老兄对外交部长的职能还缺乏了解。

原文转载如下以正视听:

(以下转贴来自http://www.yangjianli.com/articles/19991101.htm 【即1999年11月的产品。另外,《中华评述》第36期(9911)中转载了。见http://www.chinacomments.org/indxj30.htm。】)

[SIZE=3]苏联机密文件大曝光[/SIZE]杨建利

一九五零年二月十二日,在莫斯科,中苏双方缔结一个令人震惊的秘密“协定” ,这个协定要求双方高度保密,不得公布其内容。这当然是照顾到中共国头目的面子;得益者是苏联,自然满怀喜悦,出让自己民族利益的是中共国方面,面子上当然很不好看。

这一密约,在一九五零年七月十六日,被美国对外政策协会在纽约公布。通过这一密约,西方人看出,苏联人已将中国拉入它的整个战略体系中,并且在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贸易、工矿、交通、资源等一系列重要领域,完全渗透、并且控制了中共国,使中共国成为苏联征服整个世界的一个忠实的马前卒。

中共国方面的主持人,以毛泽东为首、以周恩来为全权代表而签约。苏联方面的主持人,以斯大林为首、维辛斯基出面签订。这项秘密协定,几乎完全顺从和维护苏联统治者的意旨和权益。从其条款内容和性质看,这个密约是自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来清朝与外国侵略者签定的所有不平等条约都望尘莫及的。下面就是这个被称为“特别协定”的秘密条约全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国主义用任何形式的侵略行为,以及勾结日本帝国主义的再起,以建立亚洲新秩序,巩固中苏友好合作关系,特在两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外,缔结特别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外交部长安德列(扬)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为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之侵略,及共同应付第三次世界大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兵中国境内,以共同保卫世界和平。

第二条:自缔约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划交东北华北海空基地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军事上之部署,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负责协助进行东南亚的解放事业,以完成亚洲解放大业。

第三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协助苏联,共同建设中苏军事设备,以应付帝国主义之侵略行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将华北各口岸开放予苏联永久驻兵,并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岛,海州,烟台,威海卫,青岛,大连。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额四百万,以准备帝国主义侵略行动。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公营事业,应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专门人员为顾问。

第九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维埃政府调遣技术人员参加中国各地主要工业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以优待的“供给制”予以优待。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商阜,内陆市场,开放予苏联自由通商,并以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为税率。

第十一条:缔约国双方同意,中苏在互惠互利条件下,进行物物互相交换,以建立友好关系。

第十二条:苏维埃联盟政府,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矿铁原料等特权。其中以锡矿,全年产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应苏维埃联盟,发展重工业,协助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工业化。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长沙、杭州、九江、芜湖、厦门、汕头、福州等十五都市,划定中心地区,作为苏维埃联盟侨民居留地。

第十四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请求,贷款三万万美元给予中国(贷款支配偿还原则,有贷款协定订明)唯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将东北华北两地之全部原料产品作为使用抵押,偿还时之原料种类,由苏维埃联盟,视其实际需要而决定之。

第十五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共同管理长春铁路,及沿路两旁五十华里之地区。双方代表所担负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主席,顾目前事实需要,须由苏联代表担任,中国代表副之。

第十六条:依前中国共产党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订立之满洲协定,苏联得继续享受贸易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谷物供应苏联政府。

第十七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

第十八条:协定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赤塔互换。

第十九条:协定约系机密性质,缔约国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一九五零年二月十二日订立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书就,两种文字之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安(扬)维辛斯基(签名)

这项秘密“条约”,是理解中苏之间不正常、不平等的主从关系的一把十分重要的钥匙,是理解中共国对苏联完全“一面倒”的归顺态度的最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暴露毛泽东政权本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见证。

这个条约有这样一些特别突出的内容值得注意:

第一、它允许苏联驻兵中国境内,将中国的东北、华北、华东一系列重要海军、空军基地(包括秦皇岛、海州、烟台、威海、青岛、大连等极重要海口)交给苏联,同意他们“永久驻兵,并自由出入”,允许苏联在那里进行一切军事部署。

第二、它同意把中共国全部军队指挥权交给苏联军队最高统帅斯大林“直接指挥”。

第三、它要求中共国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为苏联效劳,供给苏联人作战争中的炮灰,去冲锋陷阵,以免苏联红军去流血。这个人数相当于当时的美、英、法多国军队人数的总和。可以想见,一旦发动第三次世界大战,中国人民子弟必将成为苏联最高统帅指挥下的冲锋队、敢死队,其悲惨命运可知(在四个月后在苏联支持下爆发的朝鲜战争中,中共国志愿军扮演的恰恰就是这种敢死队的冲锋陷阵角色,而苏联老爷们的军队却按兵不动,袖起手来,完全作壁上观,眼睁睁看著上百万中国士兵在朝鲜战场上血流成河。这一事实充分说明问题)。

第四、中国不仅沿海的重要民用和军事港口都划给苏联屯兵,而且“全部”商业港口统统开放给苏联自由通商,仅取百分之一税率;并且规定苏联在中国享受“贸易特权”(见第十六款)。

第五、中国内地铁路权也出让给苏联,甚至铁路两边五十华里地区也连带铁路权,一同让给苏联;铁路局长这一要职让给苏联人,中国人只能担任副职。

第六、出让内蒙、新疆、西藏等重要地区,允许其各自脱离中国而独立(注意:条约第十七款居然这么写著“缔约国双方同意”,这话等于认为苏联对中国领土具有同等处置权或主权)。

第七、它明文规定“苏维埃联盟政府,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矿铁原料等特权”(见第十二款),其中特别规定锡矿的全年产量百分之八十供给苏联,只有百分之二十留给中国自己用。

第八,中国的粮产亦需供给苏联(“以谷物供应苏联政府”)。

第九,中共国政府各机关、事业,都要设苏联人员为顾问。

这个秘密条约在国家领土(包括内蒙、新疆、西藏在内相当于国土一半还要多的巨大版图)、国家主权、军队主权、铁路主权、商贸主权、政府管理、物产资源、农产品、乃至人口和人民(一千万!),统统让给苏联支配。后来苏联、中共国之间以“老大哥”“小弟弟”称呼,不过是金、宋两方巧立的那种“叔、侄”、“伯、侄”称呼的历史演变和新的变种。有趣的是,这些巧立的名目,都带有东方特色,都具有特殊的血缘关联和家庭伦理特色,显示出一种“血浓于水”的东方观念和动不动就拉血缘、套近乎的国人特色。

晚清则是赵宋之后又一个极端腐败无能、丧权辱国的历史朝代,它的丧权辱国,无论在丢失国土上,还是在赔款上,都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朝代(仅就一六八九年中俄“尼布楚条约”以来割让给俄国的土地,就高达一百五十万平方公里,几乎相当于三个法国的面积)。自道光年间的鸦片战争开始,中国开放五口与英国人通商,并且割让香港,后来在英法联军之役、甲午中日战争、八国联军侵占北京等一系列失败的战争中,更是接连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出让铁路权、开辟租界地等等。

从历史上看,那些朝代一代比一代无能,一代比一代沦落;在出卖民族利益上,也一代比一代严重。从各个朝代出卖国家利益的内容和程度看,虽然都是卖国,却各有各的特色。五代的石敬瑭,宋代的赵家王朝,清代的爱新觉罗王朝,后代历史家写到他们,都要指出他们的卖国行径。然而,和这些历史朝代和历史人物比起来,毛泽东、周恩来与斯大林苏联签订的这个密约却有另特色。这种特色,具有两个特点:一个是,他们是以称兄道弟的亲热样子作面纱,给人一种亲兄弟好说话、你我不分家的假象,似乎一切出让主权的行为都名正言顺;另一个是,他们的这种严重伤害民族利益的行为,比前面那些朝代却来得更全面、更彻底。

石敬瑭只是割了地(幽云十六州),权力却不给契丹人。赵宋只是岁输币绢和称侄,再赔上些税钱或军费之类,也算利落。清朝则在割地、赔款之外,多赔上些商业利益的丧失,却决不肯作小服低,去与洋人(包括俄国人!)勾肩搭背、称兄道弟套近乎,把权力让给洋人,那纯是没有尊严的市井小人举动。慈禧的清王朝亦出卖民族利益,但是却不敢把自己的主权出卖到把军队、军港、军事要塞让给洋人指挥和控制,不敢把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铁路局长要职让给数万个洋人顾问们支配,不敢把铁路、矿产这么慷慨地出让给任何一个国家,不敢把一千万人口送给洋人作军事部署和驱使,更不敢与任何国家签订这么彻底的一张卖身契。

这一密约,实际上是把中国作为斯大林统治下的苏联的一个受保护国和附属国。这样的密约,毛泽东和周恩来敢和外国人签订。毛泽东政权,是在斯大林的鼎力帮助下才取得的。这一点毫无疑问。因此,他需要以国家和民族利益大力报答苏联和斯大林政权。这也是很显然的。

这个密约,还有几点很值得深思的地方。密约不仅严重伤害国家领土、矿产、物产资源和各种主权问题,而且涉及到中国人的命运问题。第四款规定,中国政府“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听命于苏联人作军事上的支配。第七条规定,显得十分神秘而又可怕:“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显然有极深的可怕心思包藏在里面。它透露出,毛泽东政权似乎在考虑动用马尔萨斯揭示的那种残酷手段,消灭中国人口,起码超过一亿人以上!这种对待人民生命的态度,不免使人们想起毛泽东在三年内战中动员一切人 ---- 老老少少,男男女女 ---- 投入战争血海中去作牺牲的那种“人海战术”。签订密约八个月后(一九五零年十月),中国卷入朝鲜战争(伤亡惨重),这正是实现密约中“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一语的绝好机会。后来,毛泽东曾几次叫嚣战争,叫嚣要打大仗,打核战争,以解放全人类;大谈中国不怕战争,并且多次表示,中国不惜牺牲一半人口,来赢得反帝战争,而且对来访的赫鲁晓夫大谈核战争不可怕,慷慨表示要给赫氏几百个师的兵力。这些话语,绝非一时偶然溜出口,而是他自建国以来一直处心积虑要消灭中国人口的念头的必然表露。

在这个密约里,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注意。第十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谷物供应苏联政府”,而第七款却明白承认,中国“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人们不免要思考:中国人民自己还不够吃,而毛泽东却在这个密约里如此供养苏联老子党治下的国家。由于三年内战(即所谓“解放战争”),中国的生产力遭到巨大破坏。一九五零年,中国人民的生活处于异常贫困的境地。这一年的工业产品、煤产量、生铁产量、钢产量,大大落后于一九四二年和一九四三年的最高水平,只相当于这个数字的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六十。一九四九年的农业情况同样凋敝不堪。粮食产量不到战前的四分之三,棉花几乎减产一半。粮价飞涨,人民的生活十分贫困。以北京为例,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一日与一九四九年四月一日相比,一斤小米的价格涨了十四点三倍;在天津,涨了十三倍。两地的大米价格,分别涨了十二点八倍和十点五倍。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与同年十月底相比,粮食产品价格又涨了二至三倍,工业产品涨了一至二倍。中国人民在斯大林眼中不值钱,只能作他的远征军和冲锋队,而他们在本民族的毛泽东、周恩来心目中的地位,竟也如此可悲。

条约里只有一条对中共国有些利益,那就是取得苏联贷款三万万美元。可是,马上跟著的就是彻底的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将东北华北两地之全部原料产品作为使用抵押,偿还时之原料种类,由苏维埃联盟,视其实际需要而决定之。”一切都要看苏联高兴要什么、不高兴要什么。从这条约里,你可以看出,这位小弟兄是多么卑下,多么屈服,那位老大哥为人刁不刁,是否好伺候。这个条约签订后,苏联军队理所当然地控制著中国的各个战略要地;而且应中国要求,苏联在一九五零年派遣精锐的空军师驻守在满洲和华东地区,一副保护“小弟弟”的架式。这个密约顺应国际红军最高统帅斯大林治下的苏联利益和需要,是毫无疑问的。它的签订,等于把整个中国和当时的四亿五千万中国人民成为服从斯大林苏联命令的附属国和二等国民,时刻听从斯大林的指挥,以参加国际间战争,去扩大“社会主义”阵营,去“解放全人类”。

继这些条约和密约之后,一九五零年三月二十七日,中国驻苏大使王稼祥与维辛斯基签订了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石油股份公司、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等三个协定,此外,又签订了中苏关于苏联专家在中国工作条件的协定。这样,新疆的丰富石油、中国的稀有金属、以及航空权益,苏联都拥有长达三十年分享的权利。新疆与苏联接壤,这片物产和资源都很丰富的广阔土地,是苏联长久以来一直觊觎的地区,现在,它可以名正言顺地以“老大哥”身份和共同贻d发的名义,掠夺新疆的资源了。

于是,苏联人源源不断地以“专家”身份为掩护,成批进入中共国各个重要政府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国防事业、经济贸易、交通通讯等等要害部门,进入整个中共国各种权力机构,成为真正控制著中国的主人。相形之下,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土上,却成为规规矩矩被苏联人领导和管理的对象,不敢乱说乱动,不敢有任何怨言,更不敢说一个“不”字。许多人因为不满这种现象而被毛泽东打成“恶毒攻击党”、“恶毒攻击苏联社会主义老大哥”的“现行反革命”或是“右派分子”,因而被送去劳改或被投入监狱。

这种怪异而又荒诞现象,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中共国完全倒向苏联,完全跟著苏联走。那个年代,官方对苏联“老大哥”的高大形象作的宣传,简直是连篇累牍。毛泽东曾坦率承认中共国要“一面倒”,倒向苏联,他还在一九五三年二月举行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次会议上讲话说:“要认真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无论共产党内、共产党外、老干部、新干部、技术人员、知识分子,以及工人群众和农民群众,都必须诚心诚意地向苏联学习。”刘少奇在一九五四年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苏联的道路是按照历史发展规律为人类社会必然要走的道路。想要避开这条路不走,是不可能的。”周恩来在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苏联大使馆举行的招待会上说:中苏“这种友谊关系正在以不可抗拒的力量日益巩固和发展著,并且必将世世代代地发展下去。”

摘自杨建利主编“红色爱国的背后”

* 附件

下面是一九四五年中华民国政府王世杰外长同俄酋斯大林签订的苏联加盟条约,读者可以将此条约同共产党匪和苏联签订的各种密约进行比较,究竟谁是真正的卖国贼,就一目了然了。

一九四五年中华民国和苏联加盟条约:

签字人:王世杰(外长) 斯大林

1.苏联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宗主国地位;苏联必须在一九五○年前撤走在外蒙古境内的所有驻军。苏联同意中国政府对蒙古的驻军,但其驻军不能用来反对苏联。苏联强烈要求二十五年以内中国政府同意外蒙古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

2.中华民国政府声明对外蒙古有不可质辩的主权,中国政府一九五○年十月十日恢复对外蒙古驻军,用于保护领土完整,不用于反对苏联,在同一时间实行蒙古高度自治。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一百年以内让外蒙古人民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

3.双方同意就蒙古问题继续进行谈判。双方同意就东蒙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4.苏联同意无条件撤走苏联驻东三省所有武装力量。同意中国政府恢复对原苏殖民地大连的主权....苏联承认中国对海参威的主权,苏联同意在五十年内以内撤走苏联驻海参威所有武装力量。

5.中国政府将在一九九五年恢复对海参威的主权,并开放海参威为自由港,对苏联免税。

6.双方同意就海参威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7.苏联承认乌苏里江以北六十四屯为中国领土。苏联承认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

8.中国声明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为了中苏友好图门江对苏联开放。

9.中国政府将保留继续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权力。

10. 苏联拒绝中国对科叶群岛的主权要求,但原意同中国政府就所有领土纠纷进行谈判。

11. 中苏两国一致同意乌苏里江江面主权中苏各二分之一。

--------------------------

原载《中华评述》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16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