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说说“搏出位”的媒体人(1) -- 老土豆
应该是连裤子都还没敢脱的吧,先来预备着别丢了什么‘微观’平等,等‘平等’得到保障了再脱?
那么您肯定不是提裤子那个,‘渔利’您也是只有看的份了。
怪不得觉得冤呢。看了那么久,什么都没份啊。
在浩瀚的宇宙里,有一种本事叫
[FLY][SIZE=3]嘴 炮[/SIZE][/FLY]
应该是连裤子都还没敢脱的吧,先来预备着别丢了什么‘微观’平等,等‘平等’得到保障了再脱?
那么您肯定不是提裤子那个,‘渔利’您也是只有看的份了。
怪不得觉得冤呢。看了那么久,什么都没份啊。
您说的上海那个事情,我不清楚背景。
问一下:刑事案还是民事案?是贪污吗?是职务犯罪吗?双方举证如何?和南都的案子可比性在哪里?定性相同吗?
我和您举夏海涛的案子,是因为两者最能互相评判,都是新闻媒体机构的领导者进行经济犯罪,都是贪污,案子的当事人都没有对“贪污”这个罪名上诉,因此两者的定刑才具有可比性。
我不明白您拉杂那么多,要说明什么意思?无非就是“某党”治下的中国一片黑暗,舆论不自由、司法不公正。这点认识上我和其他与您争论的朋友并不同意。
离题万里,言不及义,最后不行了就躺下来说是“狗咬狗”如何如何,“我等小民”如何如何。我觉得您不仅是“有点搞笑”,而且“相当的搞笑”。
您除了跟在别人后面断章取义,并拿些不可类比的例子,然后发一通感慨之外,是否还能做点更有意义的事情?比如,像电子狼那样提出点有营养的看法?而不是像刀笔吏那样不断地和别人纠缠?
此言已尽,恕不再复。
他们不过就是来恶心人的,跟他们认真反而抬举他们了。
不愿理就当没看见,有闲工夫就让他们表演表演,给大家看看热闹,也都知道知道他们是怎么回事。
的逻辑说了一句,且是回复那位的,不可以么?
您说的上海那个事情,我不清楚背景。
问一下:刑事案还是民事案?是贪污吗?是职务犯罪吗?双方举证如何?和南都的案子可比性在哪里?定性相同吗?
我和您举夏海涛的案子,是因为两者最能互相评判,都是新闻媒体机构的领导者进行经济犯罪,都是贪污,案子的当事人都没有对“贪污”这个罪名上诉,因此两者的定刑才具有可比性。
上海的那件案子,可以上狗狗搜一下“上海 司法腐败 地产案”字样。就案子本身来说没有完全的可比性,俺举例只是针对您很有信心的那句“你要说整个司法体系都在栽赃陷害他们怎么办?那么请你用常识思考一下:现时的中国黑到那种地步了吗?检方出示的证据和证词都是捏造吗?”。 俺只是觉得您用这句话来反驳别人不太有说服力,并没有说您的结论一定不对哈~ 好比说一个法官给偷窃犯定罪,用了“偷窃”、“抢劫”的理由,俺只是反对其中的“抢劫”的理由,并没有反对法官对其定罪哈啊~
嗯,看来有臆想症状的人还是不少,开始用起“本意”、“动机”的大棒了。 另外,不同意就不同意呗,各说各的好了,跟你意见一致了就不是“拉杂”了?
您除了跟在别人后面断章取义,并哪些不可类比的例子,然后发一通感慨之外,是否还能做点更有意义的事情?比如,像电子狼那样提出点有营养的看法?而不是像刀笔吏那样不断地和别人的纠缠?
此言已尽,恕不再复。
刀笔吏? 哈哈,看来兄还是太客气,直说WT, HJ好了,俺这样的帽子又不是第一次戴。 不过说俺“相当的搞笑”,这您说对了,俺上网本来就是吃饱了木事撑的,找找乐子消遣消遣而已,也没打算作什么“建设性的批评”,对俺这样的落后分子千万不能要求太高了哈~
btw, 有些只有非黑即白思维模式的人一看到别人为《冰点》事件辩护就大叫大嚷,说什么跟李大同等人同流合污什么的。。 俺一向认为真正的民主至少要出于权力的制衡(基于逻辑而非道德的判断)才有意义,所以才有“狗咬狗”一说。不过呢。。看不懂也没关系,本来俺就是写给看得懂的人看的,呵呵~
在俺看来,经济案都能出这样的事情,就更不用提沾上政治的案子出现司法部门合谋的可能性了。所以俺不认为“你要说整个司法体系都在栽赃陷害他们怎么办?那么请你用常识思考一下:现时的中国黑到那种地步了吗?检方出示的证据和证词都是捏造吗?”这样一个说法用来回答他人的质疑有足够的说服力。
http://businesswatch.com.cn/ArticleShow.asp?ArticleID=835
上海地产大案浮现“司法腐败”
作者:宁南 更新时间:2005-2-17 0:15:44 阅读次数: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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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年“秋菊打官司”式的苦战,周亚伦终于在2004年岁末感受到了“胜券在握”的欣喜,被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剥夺的306亩地产产权(见本刊2004年7月5日第11期《上海306亩土地惊曝“四假”迷案》),有了“回归”他手中的可能。
但这种好莱坞式的结局演绎,并非代表着私权利对公权力的胜利,而是周案中“违法不犯罪”的公权,正深陷“司法腐败”的重大嫌疑之中,才使案情发生突转。一场原本被某些司法机构整整两年压制成民事纠纷的地产案件,变成了让司法系统措手不及的集体刑事犯罪。
2004年12月,《商务周刊》再赴上海。面对十几份涉及法官、房地产公司、拍卖公司、银行和土地管理部门公职人员串联犯罪的举报材料,展现在本刊记者眼前的是一个全然不同于6个月前的景象。
法官受贿?
上海泰瑞公司法人代表周亚伦一直认为自己拥有的306亩土地产权,是由于行政部门的违法侵害才遭到剥夺,《商务周刊》2004年上半年三赴上海的调查也对此多有证实。2004年10月25日,周亚伦针对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的“错误执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价值10亿元的306亩土地开发权的国家赔偿确权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1月1日正式受理了这起全国最大的国家赔偿确权案。
但周亚伦在接受《商务周刊》的采访中,对徐汇区法院如此一件“明显错判”的动机产生了怀疑。2004年4月,有人向周亚伦透露,徐汇区法院办案法官有受贿嫌疑。周亚伦开始收集线索,并将目标集中在了徐汇区法院将306亩土地廉价拍卖的买受人——徐汇区汇成房地产公司。
2004年12月21日,按照周亚伦提供的线索,本刊记者查证到两张徐汇区房地产登记资料。资料分别显示:权利人陈勇,于2003年5月31日以60万元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徐汇区清真路58弄23号602室建筑面积102.73平方米的二手房产;权利人吴祥唐,于2003年7月9日以50万元现金方式,购买了徐汇区清真路58弄31号701室建筑面积90.77平方米的二手房产。
按照这份资料提供的信息,陈勇和吴祥唐分别以5840元/平方米和5508元/平方米的价格,在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最火热的2003年中,购得了位于上海市内环地段的徐汇区汇成房地产公司所属的二手商品房。而吴祥唐和陈勇正是徐汇区法院主持上海泰瑞公司所属306亩土地拍卖的法官,分任徐汇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和副庭长之职。
同日,记者冒雨亲赴徐汇区清真路58弄。这是一片建于1999年的成熟高档社区住宅群,名为“汇成桂苑”。记者上前与穿着笔挺蓝呢子制服的门卫攀谈:
“这是徐汇区汇成房地产公司的房产吧?”
“是汇成的。”
“这房子去年能卖多少钱?”
“12000(每平方米)左右,现在有这价你也买不到。”
“5000多能拿下来吗?”
“开玩笑!”门卫瞪大眼睛,指着街对面破旧不堪的筒子楼说,“就那已经30年的旧房,没有8000你问都别问。”
最具讽刺意味的是,紧挨汇成桂苑的一家公司就是汇成房产置换有限公司,橱窗玻璃上贴着“华欣家园动迁安置办理处”的布告。而华欣家园就是周亚伦四处寻找的被“拐卖”产权。
据周亚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举报信称,就法官“受贿”一事,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取完证据。
一年前,在周亚伦举报时被徐汇区检察院认定的“违法不犯罪”,在法官涉嫌受贿证据的冲击下,利用行政公权砌起来的“保护墙”开始瓦解,并由此引出了一个全新的故事。
2004年12月22日,记者到与周亚伦土地案有关联的上海轻工住宅总公司采访。该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案发前2001年年底左右,上海轻工住宅总公司考虑过从周亚伦资金困难的上海泰瑞公司购买龙华这306亩地块。
为此,他们到徐汇区政府和徐汇区土地管理部门咨询讨论过转让手续的办理问题。在他们看来,当时的徐汇区政府、徐汇区土地管理部门以及许多房地产公司都对这块地表现出了浓厚的热情和兴趣。
事实上,这种兴趣事出有因。1992年9月,国务院决定撤销上海市的上海县和闵行区,其行政区域并入到新闵行区和徐汇区。一位熟知背景的人士告诉记者:“上海县当时疯狂卖地,以至完成撤并后的徐汇区最后没有捞到实际好处。”
此后,随着上海市城市建设动迁越来越频繁,造成了徐汇区动迁安置异乎寻常的紧张。在上海房地产市场开始复苏的时候,突然出现了一块306亩的土地,无疑会引来各个层面众多的垂涎者。
谁是“猎食”这块地产的主谋,现在仍然是一个谜。但现在坐在这台“利益快车”上,违规飙车者手中“为公用事业服务”的公权大旗,已经是破绽百出。
事实上,这块被徐汇区法院在2002年10月28日拍卖的306亩土地,早在2001年1月5日,就因周亚伦的泰瑞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而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冻结。也就是说,徐汇区法院拍卖了被上级法院已经冻结的土地。这样一来,当2004年10月10日周亚伦胜诉后,他所拥有的土地产权已经在两年前被法院拍卖了。
第三张土地证
2003年一年,周亚伦一共提交了13个行政诉讼申请。但在上海市,无论是徐汇区法院还是第一中级法院,都通过各种理由把周亚伦挡在法庭外面。周说自己被逼无奈之下,2004年开始进京上访。
2004年“两会”期间,在全国人大听取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讨论中,全国人大常委张学东将周亚伦的上访材料转交给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此表示重视,在2004年4月12日转上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同年4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向张学东表示,此案办理完后答复。但一直没有的回音。
2004年3月,周亚伦还写信给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反映情况,全国人大领导将该信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信访局。2004年6月14日,全国人大信访局派出了以信访局副局长毛春秋为组长的调查组,在上海召开了听证会,参加人包括上海人大、徐汇区人大、徐汇区法院和徐汇区政府。
据周亚伦回忆,会上毛春秋拿出涉案的两张同一文号但不同署名的土地证,询问执行此案的徐汇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陈勇:“区法院执行标的,名为上海城南房产公司的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是真是假?”
“我只看到龙华公司的土地证(有完整土地档案),头一次看到城南土地证(系1996年伪造)。”陈勇回答。
“没见过这个司法依据,凭什么下司法文书,将不属于城南的土地执行拍卖?”毛春秋反问。
针对徐汇区法院执行拍卖的4044和4045号法律文书,毛春秋又问陈勇:“这两份执行法律文书,在此案发生前执行完了没有?”
“执行完了。”陈勇回答。
“执行完了,怎么还执行?”
陈勇不语。
周亚伦告诉记者,经过调查,人大调查组得出两点共识:其一,执行标的署名为上海城南房产公司的上海建设用地许可证为伪造;其二,徐汇区法院执行法律文书4044和4045号文件早在1998年就已经执行完毕,徐汇区法院套用了旧案号重新执行。
最后全国人大调查组宣布,被执行标的的306亩地块在未调查清楚前不得处置,并希望上海人大认真听取泰瑞公司的情况反映,监督徐汇区法院纠正错误。
2004年8月12日,上海人大向全国人大信访局转交了徐汇区人大2004年6月29日起草的《关于周亚伦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报告对该案的“假土地证”、“假拍卖”、“拍卖中使用虚假金融票据”等问题全盘否认,认定城南土地证是真的,执行法律文书4044和4045号文件的依据没有问题,拍卖交易日期与公告不符属于笔误,拍卖中没有使用虚假金融票据。
但该报告显然有前后矛盾,比如称徐汇区法院2002年10月28日的拍卖,依据的却是2003年12月23日上海市高院联合上海市6家法院以会议纪要方式所做的委托,也即徐汇区法院2002年执行的是上海市高院2003年的委托。而且所有证据几乎全部是涉案人的一面之词,少有第三方证据。周亚伦开玩笑说:“这不就等于问小偷是不是小偷?小偷说不是。”
2004年8月23日,全国人大信访局副局长毛春秋就这份报告,直接给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信访中心打电话,要求就两张同一文号的土地证查证真伪。调查的结果是:署名为龙华的土地证为原始的、合法的。而城南的土地证为1996年上海城南公司提出要求,区领导同意变更。但1995年1月1日《房地产法》颁布实施后,徐汇区只有批准3亩土地的权力,已无权审批,所以只好伪造了一份同日、同一文号的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署名为上海城南公司,无批准手续。
随即,全国人大信访局调查组二赴上海调查,毛春秋带领调查组直接在上海房地资源管理局会议室,听取上海人大和土地部门就真假土地证问题的汇报。调查组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为什么会在同一天出具文号相同、内容相同、使用人不同的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如果发生变更,谁批准的?是否有权批准?假如区长同意,区长是否有权批准?如果无权批准,审批违法不违法?
但所有问题上海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未作任何回答。周亚伦说自己在门外等了3小时,想接受上海市管理部门的质问,未果。
“全国人大专门组建调查组赴上海进行调查,为建国以来首次。而且两次调查,不可谓不重视。但有关涉案部门的态度不单是能拖就拖,还在调查过程中仍然说假话,甚至公然继续造假。”周亚伦说。
周亚伦所说的“公然继续造假”,指的是在徐汇区人大提交给全国人大报告的证据中,突然出现了第三份土地证。这份土地证存根是为了说明上海城南土地证是真件而出现的,以前无论是土地管理局还是徐汇区法院都没有出具或提到过,但将这份笔迹相同的土地证存根与原来那份上海“城南”土地证仔细对照,却发现有一个重大漏洞:在文件骑缝处,“徐汇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的印章,在“城南”土地证上显示的是“区”字,而在新的土地证存根上显示的是“汇”字,两份文件根本对不拢。
如果这份存根是真的话,那么按照日期推断,从1996年2月29日到1996年4月20日,同一地块会有三张同时有效的土地证在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也就是说,当李逵和“李鬼”打得不可开交时,突然又跳出来一个“李逵”。
而且,在全国人大调查组已经对真假土地证、真假司法文书4044、4045号的真伪有了共识,并要求停止处置该地产后,徐汇区法院仍然拒不承认错误,且加紧处置房产及卖掉剩余土地。徐汇区汇成房产公司总经理甚至称:“人大没有执行权力,没有温家宝总理签字,谁也没办法。只要几千户老百姓一住进去,谁敢沾!”
2004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去函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认为周亚伦反映问题“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要求其督促司法机构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在2004年12月31日前函告。但到目前为止尚无回音。
“死机”
“价值8亿元的地产,在所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以‘张冠李戴’的方式,仅以1.14亿元廉价拍卖给了一家房产公司。如此证据清楚的大案,两年来被排除在法律监管之外,令人震惊。”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了解该案情况的法官告诉《商务周刊》,周亚伦案在上海司法界已经是无人不晓的奇案。无人不晓,也常常意味着谁见谁躲。
2003年3月,有人曾介绍周亚伦将该案举报给徐汇区检察院一位正义感很强的张姓科长。该科长了解案情后非常震惊,表示要严厉查处。当周亚伦对其查处该案的决心表示担心时,这位张科长直言“我倒要看看权大还是法大”。但当调查完证据后,这位科长私下不得不表示“难度太大”,也沉寂了下来。
2004年12月21日,记者前往徐汇区检察院,向这位科长了解其查证“法官受贿”的结果情况。当得知记者来意后,张科长说自己需要请示领导同意。1个小时后,一位汪姓科长接待了记者,告诉张科长不便见面,而且该案已经移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民检处处理,让记者向该处钱处长询问。
记者马上来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同样被堵在传达室,民检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一会儿说钱处长正在开会,一会儿说钱处长出去了,最后又转达钱处长的话说,“现在只是受理了案子,没有明确之前不便回答”。
为促使司法部门开庭审理,2004年7月8日,周亚伦向中国银监会举报上海汇成房产公司、上海徐汇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上海东方国际拍卖公司,“在土地虚假公开拍卖过程中,伪造2000万金融票据,滥用1.14亿元金融凭据进行诈骗”。
10月11日,中国银监会监察部部长车迎新答复说,银监会已发文上海有关部门,得到回函说有关司法部门已介入调查,称当地金融机构将全力配合司法部门调查。
在迟迟没有等来音讯的过程中,周亚伦于2004年9月21日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察总队控告上海汇成房产公司、上海徐汇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上海东方国际拍卖公司,涉嫌上亿元资金的伪造金融票据和滥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察总队随即出查。经侦总队一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人士告诉记者,经侦总队先打电话询问出具假本票的上海徐汇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徐刚,发现徐刚随后找不着了。他们才开始觉得真有问题,接着找到上海东方国际拍卖公司主持这次拍卖的副总经理徐建中,“徐建中承认并交代了问题,但指出这一切都是在徐汇区法院有关人士的指使下做的”。
得知这个情况,上海经侦总队虽然确认是伪造票据,却既不能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是将控告信转给了徐汇区法院。上海经侦总队法制科科长给周亚伦的解释是,这属于经济纠纷,不能算犯罪。“他的理由是,人家以后有钱还可以还回来嘛。”周亚伦激动地反问道:“那从银行里把钱偷出来,只要以后还回来就不叫犯罪吗?”
周亚伦气愤之下,2004年10月28日又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对上海市公安局立案程序违法进行查处。但没有想到,2004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是,“根据‘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此信已于2004年11月10日转上海市公安局处理,请直接与他们联系”。周亚伦又被踢回了市公安局。
周亚伦告诉记者,他没有想到,这306亩地产案竟然让某些司法部门发生了“死机”。
但已经奔走了两年的周亚伦现在越来越乐观。不仅全国人大一再亲赴上海调查和督办,他还告诉记者,目前此案已经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厅和控申厅的关注。最高检副总检察长胡克慧亲自签署意见,督办该案。而且上海市市委领导也开始重视此案,2004年的最后一天已经调集了所有该案材料。
您引的这个例子中,周亚伦上诉之后是不是问题有转机了呢?岂不是恰好说明了司法中的纠错机制在起作用?
请您讨论点问题,不要离题万里。回到喻华峰这个CASE,他本人是否承认贪污罪名?上诉没有?结局如何?他的罪名成立吗?
告诉您我听到的一个说法:正是因为考虑到此案在境外的影响,喻华峰才被轻判的。这是广东一个跑司法口的记者对我所说。
如果您预设性地认为国内司法都是一片黑,那就别回答我了。
谁都没撒谎。
你要问益处在哪里?
回头告诉你。
^_^那说他撒谎还高看他了。他真正的急需是去看看心理医生。
您引的这个例子中,周亚伦上诉之后是不是问题有转机了呢?岂不是恰好说明了司法中的纠错机制在起作用?
请您讨论点问题,不要离题万里。回到喻华峰这个CASE,他本人是否承认贪污罪名?上诉没有?结局如何?他的罪名成立吗?
再说一次,俺举上海的例子是针对您信心十足地对他人质疑的答复中的理由,而非您的“喻华峰有罪”的结论。另外,司法的纠错说明的是先“错”后“纠”这么一个现象,而您的理由给俺留下的印象是无错可纠,这是两个概念,请勿混淆。
如果您预设性地认为国内司法都是一片黑,那就别回答我了。
又来左右互博了,您针对他人质疑的回答信心十足,俺浇点凉水就等于“俺认为国内司法都是一片黑”?
btw, 喻没有上诉么?
您还没回到正题来啊。我本意就是说南都这个案子至少在定性上无错可纠,我的说法哪里出问题了?您得拿出反驳来啊。
别跟我再举个错判的例子,那河北杀妻案还13年平反呢,是不是您要拿出来呢?美国一个案子上诉改判得多长时间?
南都的案子上诉了吗?上诉了,但是没有否认“贪污”。
定性改了吗?没有
最后认罪了吗?认了。
先有贪污事实还是先有海外某些媒体“舆论自由”的炒作?前者为先。
在这几个问题上我还真是信心十足的。
您爱浇什么水是您的自由,那些水有谁信也就您自己心知肚明。您以后再引、摘、抄什么东西,也是您的自由。
您还没回到正题来啊。我本意就是说南都这个案子至少在定性上无错可纠,我的说法哪里出问题了?您得拿出反驳来啊。
别跟我再举个错判的例子,那河北杀妻案还13年平反呢,是不是您要拿出来呢?美国一个案子上诉改判得多长时间?
南都的案子上诉了吗?上诉了。
定性改了吗?没有
最后认罪了吗?认了。
先有贪污事实还是先有海外某些媒体“舆论自由”的炒作?前者为先。
在这几个问题上我还真是信心十足的。
您爱浇什么水是您的自由,那些水有谁信也就您自己心知肚明。您以后再引、摘、抄什么东西,也是您的自由。
理一下。
您信心十足地回答他人,“ 你要说整个司法体系都在栽赃陷害他们怎么办?那么请你用常识思考一下:现时的中国黑到那种地步了吗?检方出示的证据和证词都是捏造吗? ”
恰好俺知道有一个例子能说明某一个案子中确实黑到了那种地步,仅此而已,难道我在跟您讨论喻到底有没有罪?
我说的错了吗?
这是我的话:“现时的中国黑到那种地步了吗?检方出示的证据和证词都是捏造吗?”
在您举的例子中,有检察院捏造证据、证词的情节吗?高检介入证明了什么?是“现时的中国黑到那种地步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