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相机在中国销售凭啥受日本法律管辖 -- freemovie
http://qlwb.dzwww.com/html/main/2006-3/29/0632902302883200qlwb.html
报济南3月28日讯 3700多元买了一款富士数码相机,济南市民马明晨却不“敢”用它,因为用户手册上白纸黑字印着“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马先生气愤地说:“中国消费者在自己的国家消费产品,却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辖,简直太欺负人了!”
就职于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马明晨先生28日下午来到本报投诉说,由于看上了一款630万像素的富士F11数码相机,他于3月27日在济南银座商城花3700多元买了一台。
然而买回家读完用户手册,马先生却愣住了:在该相机128页用户手册的最后一页,“重要信息”一栏中白纸黑字印着这样几段话:“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而且手册上还要求,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了。“这样的条款是不是太霸道了?消费者还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品在中国出售却要遵守日本的法律,这种做法太欺负人了!”愤怒的马明晨准备向日本富士公司讨个说法。
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潘昌新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四条也指出:“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无论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还是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其在我国生产和销售产品,均应遵守中国法律。如果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利用格式合同等形式,约定中国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须服从格式合同中已约定的外国法律,那么该约定无效。消费者完全可以依照中国法律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一切合法权益。
记者在包装上看到,相机的销售商是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富士公司为何要求“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他们对此将如何解释?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上中国法庭打官司就是了。富士这是怎么了?他们没有找律师先看一看吗?还是富士的律师脑子进水了?这是现成的吧官司妄人家手里送。
用中国的产品质量法难以追究责任,
所以如果有问题使用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可以获得更多赔偿。可以通过当地的技术监督局取证,委托在日本的中文报社代办诉讼即可,中文报社喜欢报道这类事,委以报道权就能够免费代诉。
但其实只要一说要以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去告他,日本公司通常都软下来,以为这样的事在日本被报道出来后,产品的声誉肯定下降损失不可估量。
例如:索尼的数码相机因为手册上指标更新失误结果被浙江技术监督局判为不合格,结果索尼赶紧把同型号的相机全部收回转销东南亚等地,为的是赶快画上句号,不要影响品牌声誉。
这第7条有限责任,分明是标准的英美合同八股格式啊:
In no event shall Seller be liable for any special, direct, indirect or consequential damages......
产品质量法在明确责任方面很差(为了保护大批落后的国营企业),实际上追究责任困难。
不知这位消费者要追究什么民事责任
搞死它...
中国93年推出了产品质量法,本来这种法应该是民法的补充,在民法之下,但里面却规定了11个刑事责任条文,而民事责任部分却很模糊,日本企业怕中国法官对照产品质量法找不出民事责任去找刑事责任落个不明不白的罪而预先做了自卫。
自卫不了...
日本的法律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和我们比起来那个更严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