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探讨】宁可选出的领导人清白,还是有人证实司法能独立? -- 十八亩段
宁可选出的领导人清白,还是有人证实司法能独立,孰轻孰重?
请不要先带入阿扁现在凶多吉少的例子,尽量吧。
你看那边小孩多乱,爱躺的躺,爱走的走,爱跑的跑,多不好啊,搞得山而王的孩子被逼作野蛮人学打架。
还是我们的孩子乖,从小就懂得听老师的话,一模一样多整齐多好看。
司法独立不保证任何领导人的品行,司法的目标是保证利益冲突在既定框架中解决。
美国三权分立,司法终极是保障宪法,美国宪法似乎没有保证领导人清廉一说
当领导人不清白的时候,司法独立就会被一些同志拔得很高以傲视同侪或者昭人以昏
只能尽力而为了, 毕竟人才是最大的变数.
以人为本?
一个国家的选举机制,要能够选出能干而且清白的人,不是一般的能干,要非常清白。
司法只可能相对独立,绝对独立是不可能的。司法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即便台湾这次,三个大案两个都没有做到独立。国务机要费做到了,还是跟人有关。现在还要看后续的发展,司法独立的判断未必带来陈下台的结果。
恐怕你连公平选举的机会都没有,还谈什么“宁可选出的领导人清白”。
该怎么来就怎么来,这个更需要司法独立。
那选出来的人,更只是相对能干,相对清廉。
司法独立写在纸上,不难,有人执行才是关键。所以,如果扁气昏了头,出昏招打击这位检察官,那么不仅会死得惨痛,还会死得难看。检察官的力量来自写在纸上的条文(当然背后是人民或者叫作国家意志的东东)。
再看所谓民选的领导人,这是直接的民意体现。民意不能保证领导人清白,特别是执政后。那么也依靠纸上的条文,让“有人监督”,清除不清白的领导人。这时,司法独立才起作用。换句话说,司法独立跟“有人监督”联系着。
再好的选举领导人方法,都得连上“有人监督”。那么吵吵闹闹的“民运”啊、直选啊,保证不了领导人清白。选出来的领导人任命检察官员,阿扁“没”看走眼,任命一个“非陈瑞仁”的检察官,事情可能就不同了,没问题吧。
制度(纸上的条文),不能保证不出不清白的领导人,包括不清白的检察官,最后还是“人治”,是不是?
司法再独立也要运用各种行政资源,这就决定司法不可能完全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