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中国崛起策 -- TH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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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当今中国的公民社会问题,特别是工会组织问题,看似千头万绪,但是层层剥离开一些表面现象和技术问题,实际上就是由以下一些核心问题所构成的:(1)工会经费来源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工会经费来源应当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按税前列支扣除,工会领导人的工资和工会活动经费来源于此。我国2001 年通过的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工会经费来源问题,但是工会法通过后,许多企业内部工会的经费依然由企业主直接拨发。俗话说得好“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工会领导人的工资直接来自企业家,他们就没有办法独立代表工人利益; (2) 工会领导人产生方式问题,按普遍的国际经验,工会领导人是由企业内部选举方式产生,但是在中国,工会领导人产生问题依然含混不清,尽管工会法有了相关规定,但是法律执行情况非常分散,这就导致各种不同的工会领导人产生方式,有一些企业已经建立了制度化的选举方式,而更多的企业依然采取“威权”的方式,有些企业主干脆直接任命工会领导人,这就极易产生刚才两则新闻里所提到的问题;(3)工会主席和其他工会领导人的罢免问题。工会领导人应该由工人代表来罢免,而在我国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工会领导人直接被企业经理和厂长任免。常常是工会主席作出维护职工权益的决策,但之后随即被企业经理解除职务,这往往会引起工人的强烈反弹;(4)工会领导人兼任职务的问题。如果企业工会取得自治和独立博弈的地位,工会领导人的经费来源与企业主脱钩,工会真正取得经济独立的地位,工会主席兼职的问题自然会减少。工会领导人是一个正式独立的工作职位,兼任其它职位当然会使得工会领导人难以真正地专心于本职工作;(5)企业工会、其他各级工会和全国总工会的关系。从过去的制度传统出发到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今天,工会的角色和职能相应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有一点没有变的就是,国家希望保持党在工会中的领导地位,特别是要把各级工会整合进全国总工会的制度框架之内。全国总工会在这种特殊的制度架构中,既设法代表工人的利益,又要代表国家的利益;既支持部分工人(特别是个体性)的维权事件,促进和保护工人利益;同时又防范大规模的工人集体运动,协助国家维持整体安定的局面。这其间导致了总工会本身角色的二元性和矛盾性。但是这也未尝不是一种机会,中国可以制度创新建立中国特色的工会制度,既在微观上(企业)促进工会向一个独立自治的机构演进,同时在宏观上与国家采取合作主义的政策,防止全国性的工潮和带有明显政治目标的工潮出现,维持国家宏观层面的安定团结大局。因此中国特色的工会制度可以发展成一种既保持微观独立自治,又实现宏观与国家合作的制度,但总的趋势应该是促使工会有序地向一个独立的公民社会机构方向演进。有时候我们知道一个总体目标暂时还无法完全实现,那我们就可以退而求其次,希望向更好、更进一步的方向演进,在演进过程中不断创新,注入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国情的元素在里面。

以上五点中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在于国家的政治意愿和政治意志,一旦国家认识到建立独立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且认识到公民社会的建立有助于真正维护中国和平稳定、安定团结的局面,并且有助于建立一种动态稳定的和谐社会,中国一定会在短期内取得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的。毕竟中国的举国体制让国家可以迅速集中力量取得某些方面的突破,如果政治意志足够的话,就会迅速转化成讨论、研究,并进一步凝聚成共识,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各个公民社会机制的明确界限,最后形成国家的决策。这其间最关键的是立法工作,全国人大虽然在2001年通过新的工会法,对过去的工会法修改达四十处之多,但是对于一些关键领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源上的漏洞是最大的漏洞。中国本来就缺乏法治传统,有了法律,尚且不遵守法律,更不要说法律来源含糊不清了。缺乏有效统一的法律就会产生这样的现象,各个地方政府出台不同的条例、文件和规定,这间接导致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地方上不同的政策,更加影响了关于建立公民社会组织问题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在未来的立法实践中,对于其它公民社会组织如农会、打工者协会、进城务工人员协会和各类非政府组织都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规定在这样的界限区域内公民社会组织取得自治地位。只有依靠权威的法律形式才能保障公民社会不受其它力量的侵犯,可以在其功能系统内按照自己的原则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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