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昨天听见个有趣的事情 -- 东江小兵
共:💬65 🌺49
但是制定刑法的时候还没有这么多钱在市面流通吧,这个规定的数额太低了。3-10万以上就算“数额特别巨大”了。PS:现在贪污受贿10万的能算“贪官”么?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 “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 “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一条是他算“盗窃金融机构”。我觉得可能当时立法的时候没有考虑到ATM之类的,只有抢银行,呵呵。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 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5
🙂ZT 窃钩者诛,窃国者诸候 lanchong 字342 2007-12-17 06:53:16
🙂是啊,对于职务型犯罪,在法律许可的裁量范围内判他们死刑, 阿晃 字376 2007-12-17 07:21:41
🙂【讨论】判刑过重了 4 黄金狮子 字512 2007-12-16 21:10:05
🙂判的是按刑法条文来的
🙂银行肯定是有责任的 冯家窝堡四贝勒 字20 2007-12-17 01: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