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昨天听见个有趣的事情 -- 东江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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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英国一ATM装错钞票双倍吐钱 提款机竟取一送一

      外链出处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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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趣
          家园 银行现在还是太强势了,滥用国家机器

          是的,个人以为除了责权利不清之外,银行现在还是太强势了。最近还有个在工行炒黄金的事件呢,也是自己的规则被人钻了空子还死不认账,好像是上千万了。去年炒权证有人一天市价委托挣了几十万的,人家受损方也没办法索赔,这要是银行肯定不干。

    • 家园 那样都要判无期的话, 国内厅级以上干部要毙掉几万
    • 家园 我也有过类似经历

      好象是atm机把10块当5块 是一个韩国同学发现的 然后他呼朋唤友 我也去取了 事后银行账单上有一条adjustment 把钱找对了 就完了

      当然我们的那次数额小 但是没有任何人认为我们的取钱行为是犯罪呀

      你也可以说我们明知取款机出错 才去取的 就象那个人明知取款机出错才取了171次 但是证据呢 怎么证明是 明知 我心里想什么你怎么能知道 并以此给我定罪

    • 家园 这个有罪是肯定的,无期似乎过重了。

      谁也不能“证明”取171次钱,17.5万就是故意要“盗窃”?这个是说不过去的。如果这个辩解能成立的话,同理,谁也不能证明公共汽车上被当场捉住的小偷就是在偷钱包而不是手伸错了口袋。

    • 家园 倒钩者诛,窃国者侯

      从来都是这样啊

    • 家园 在网上搜了一下这条消息:

        最早报此事的好象是金羊网,而且有系列报道:

        当事人叫许霆,还有个一同取钱的叫郭安山。

        郭安山取的较少,一万多元,他在 2006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人民币1.8万元。被 判郭安山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储户盗取10余万被判刑

      ATM机出错一男盗提17.5万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取走17.5万 被判无期徒刑

        看来不会是假,这如果是假消息就是个相当大的系列工程了。

        从这个报道看:

      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可见不存在不知情,(这与一位河友上大学时取钱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这位河友的责任由他老爹承担了。)他们自己也肯定知道是不该这样取的,否则就不会潜逃,定为盗窃罪有相当的依据。银行当然也有责任,但这是另行处理的事,不能说人家家墙上有个洞你钻进去拿走东西就不是盗窃。

        再找到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各地具体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也有不同,找到几个从4万到7.5不等,广东的没找到,但肯定不会超过10万。这位老兄搞了17.5万,肯定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ATM机属于银行,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也无不可。

        这样认定下来,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应判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么说起来,他获刑不算太重。

        不过他的行为与直接钻进银行金库偷钱有相当大的区别,应该能有“加分因素”,但采不采纳是由法院衡量的,不采纳也属合法。

        总之,这件事只要认定是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并且法院不采纳“加分因素”,也只有这样判,否则法院就是有法不依。

      • 家园 承认了屁,打死都不认

        拿了钱就走, 一口咬定自己没有拿, 银行的流水帐算啥, 最多就是ATM上内部的一些记录罢了, 除非银行拿出录像来, 不然谁能说吐钞口的钱就一定是持卡人拿走的? 很多客户去ATM取款, 忘记了拿钱也是有的。

        再说, 要是银行的系统能出错, 给客户吐出那么多钱, 谁难说银行的流水帐那天没有出错呢?没准2个都是错的。

        这种事情, 一口咬死没拿,根本没有铁的证据。

      • 家园 事实上依然不能够证明当事人就一定知道系统出错

        当然实际上他们肯定利用了这个漏洞,但是法律不能够判断他们的确就知道自己取走了自己不应该拿走的钱。换句话说,这不是墙上有洞的问题,而是你卖给别人包子每个包子里头加了个金块,既然你明码标价,客户没有必要多付钱。

        • 家园 我觉得关键是对所谓“潜逃“的判断

          一旦判别了是潜逃,那么性质就定下来,关键是有了犯罪的故意,才能判别为盗窃。。。潜逃了,就证明了犯罪的故意。。。但是,为什么说是潜逃呢?

        • 家园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系统出错他要逃走干什么?

            实际上这位老兄在被抓住前还与银行有过联系:

            昨日在庭上,许霆坚持认为自己只是两次取款,但公诉人驳称,有银行流水账为证,证明许霆三次取款,银行卡连刷171次,共计取走17.5万元。许霆在庭上表示:“我不是故意的,我当时想第二天就把钱退给公司的部长,让部长拿去还给银行,但后来,我的侥幸心理开始作祟了,4月24日我逃回了山西老家。”

            对于这笔钱的流向,许霆解释说,他坐汽车回山西的时候,在车上丢了5万元,然后自己买彩票花了几千元,在还剩余10万多元的时候,他曾打电话给这家银行的某经理说“钱是我取走的,但现在只剩下10万余元,等我凑齐了再退回去。”但对方告之这么做是没用的,这名经理叫许霆凑齐了钱回广州投案自首。“于是,我为了把钱凑回去,就拿这10万余元去太原跟一个朋友合伙开了家网吧,但结果赔光了。”许霆表示。

          见内

            这些都说明他明确地知道这笔钱是不该拿的。

            网友们提的意见都只是可以考虑减刑的因素,并不说明他没有犯盗窃罪。

            实际上法院如果想重判的话还可以把他定为团伙作案,因为他拉进了郭安山,可能是考虑减刑因素而没有定为团伙作案,当然判决中没有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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