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从ATM案及近期其他案看某些人的“人性过剩” -- laska
刑法26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许霆已经达标了,在这个判罚里,对其采用的还是法定幅度中最低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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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判罚,都是在法定范围里,再好的律师也没用。如果要求减刑的话,套用香港电影里常见的一句话,只能希望是“法外开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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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支持老兄,除一句外。 一个历史 字291 2007-12-23 08:22:23
🙂呵呵,谢谢一个历史兄 1 laska 字394 2007-12-23 08:28:17
🙂有罪是一回事,量刑是另一回事 PBS 字28 2007-12-23 08:40:46
🙂量刑也没什么问题
🙂看看贪污受贿罪的标准 q42474112 字1148 2007-12-28 22:24:53
🙂这个刑法是何时制定的? PBS 字0 2007-12-23 08:55:09
🙂如果修订量刑标准 laska 字490 2007-12-23 09:08:44
🙂到时再看,现在看来无期判决引起一些议论 PBS 字0 2007-12-23 09: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