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从ATM案及近期其他案看某些人的“人性过剩” -- laska
前一阵子不是有所谓的“网络扒手”盗打居民电话被以盗窃罪起诉么?怎么会没有法律依据,难道盗窃居民电话费就是罪,盗窃电信局就不是罪?其实要举这种例子多了,比如那些偷水偷电没被惩罚的。个人觉得,依据自己或朋友以前违反规则没有被惩罚来判断这样做就是没问题是要不得的,而依据这些经历来反对违反规则要被惩罚更是说不过去的。
当然,那个许某是否犯盗窃罪还可以商榷。个人意见他是有被改判侵占罪的可能的。因为取钱本身是不构成违法的,而多次取钱后不归还非法所得还逃逸证明了其取钱的动机就是为了秘密占有非法所得,才构成盗窃。如果能把ATM故障多吐出的钱解释为银行由于不可抗力寄存在许某那里的,或许可以改判侵占罪。个人非学法的,意见不成熟处还请见谅指正。
最后顺便问一下,个人觉得盗打电话这个事和盗用居民电话费可能还是有区别的。因为盗打电话虽然实质上盗用了电话费,但是并不是为了盗用电话费而打电话的,而是为了实际通信需要,这样盗窃罪里的故意要件是不是不能成立(个人揣测)?而盗用居民电话费无疑是为了个人谋利(贩卖给他人使用),盗窃罪应该是铁案。河里学法律的大牛如果能给掰吃掰吃不胜感激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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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随便说一下 2 天马行空 字947 2007-12-23 05:09:22
🙂法官这次为什么不从“常理”推断呢 凌未风 字166 2007-12-26 07:58:14
🙂嘿嘿 6 天马行空 字438 2007-12-23 16:53:22
🙂关于盗打电话
🙂这样的情况我也了解一些 6 laska 字1796 2007-12-23 06:37:29
🙂花赞这句话! 梦里胡笳 字184 2007-12-25 06:32:21
🙂好听的口号而已,现实情况是,强势群体就是有“丹书铁锩”。 凌未风 字0 2007-12-26 08:01:25
🙂呵,谢了 laska 字0 2007-12-25 06: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