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上海的流浪猫事件挺好玩的啊 -- Al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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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说真的,我没听说过谁被野猫咬伤的

野猫不是野狗,野猫是不凑和人的。除非你主动捉住它,否则很难被咬伤。赵括能找到猫咬人的新闻,是因为狗咬人不上报,猫咬人才上报。

野猫骚扰人,一个是偷吃,一是叫春。

如果某个地区,真出现野猫伤人事件的时候。能确定猫的主人,当然可以要赔偿。狗也一样,谁家的狗咬了你不赔偿?你可以报案,我帮你找律师打官司。

找不到主人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行为捕杀当地的野猫,控制猫的数量。你被野猫伤了,政府为了避免你的损失,可以剿灭当地绝大多数的野猫,这样的行为本身可能伤害到养猫人的利益。(避免甲受到伤害,优先于乙的损失,这个也是法律的原则。狮子上街,惊马,惊牛,肯定被射杀。但是野猫对人类的威胁,比老鼠都不如。无原则捕杀,还是为了牟利。)

当地所有走失的家猫,也都可能被捕杀。这就是养猫人的潜在损失。

野猫的所有权,自始至终是空置的,没有什么默认的问题。禁止在公开场所以商业目的捕杀野猫是为了保护养猫人的权益。

如果发生了野猫伤人事件,养猫人的权利、义务通过损失来对称的。你的损失,通过养猫人的损失,来获得平衡。

法律上有一条,伤害对等原则。野猫对你造成的损失,和你提出的补偿要求,要基本对等。所谓基本对等,是因为一对一的精确平衡是不可能的。

野猫到你家里偷吃,被你活捉,怎么处置都由你。你维护你的权益,法律是保护的。

因为小区里有猫叫春,就要把所有的猫一网打尽,去卖钱,不然就要找所有的养猫人要索赔。这样的要求,法律能支持吗?

具体到猫贩子,猫贩子抓猫,是因为猫伤害了他,他要维护权益吗?还是因为养猫的成本太高,而抓猫的成本和猫的价格之间有巨大空间?猫贩子自始至终围绕一个“利”字。这样的行为在青蛙、麻雀和黄鼠狼上,已经发生过了。捕杀青蛙,是因为青蛙叫吵人;捕杀麻雀,是因为麻雀偷吃粮食;捕杀黄鼠狼,是因为黄鼠狼偷鸡。苍蝇、蟑螂、老鼠危害更大,怎么不见他们抓呢?他的行为为了牟利,法律没有理由保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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