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上海的流浪猫事件挺好玩的啊 -- Al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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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问题的核心就在这里

“无主物”是否应该保护?中国目前是不保护的。

你提到的“无主物”,引申一步就是没有明确物主的财物,或者产权不明的财产。大到国有企业、公共资源,小到小动物。

这是中国法律的空白,也是强者可以随便占有和剥夺的空间。强占的过程中,甚至不惜侵占“有主物”,如果对方比较弱小,或者不知不觉的话。

法律缺少对产权不明物的保障的精神是很危险的。强者可以极大地占有弱者的财产。不能直接占有的话,转化个手法就可以。

在这个例子之中,野猫中有家猫,所以捕捉野猫,难免泱及家猫。换一个角度,家猫中有野猫,是否因为家猫中掺杂了野猫,不好区分,就不必保护家猫呢?关键看你强调的是什么,是获得利益,还是保护财产。为什么不能为了保护养猫人的财产,禁止私人因为商业行为猎杀野猫呢?

你想强调的是,不能因为产权不清,就阻止别人牟利的权力。我强调的是,既然产权不清,为什么不能放弃谋求这样的利益呢?尤其是在为了牟利不择手段,牟利者可能故意混淆产权的时候。

现在的法律不涉及这方面,看起来公允。但是,牟利者是主动的,有侵害别人财产的动力。这样的时候,看起来公允,实为不公允。猫贩子明白养猫和猎猫之间的成本差异,也知道法律的缺失。所以,猫贩子虽然不能直接养猫人家里抓,却可以在养猫人家门口放诱饵,下陷阱。

放到大环境中,可以先化私为公,然后再化公为私是很常用的手段。当然,前后的两个“私”属于不同的人。农民的土地被受上来,然后给开发商。整个过程,先是农民的“私”,变为政府的“公”,成为产权不明的财产,然后变为开发商和少数当权者的“私”。开发商为什么宁可给少数当权者行贿,也不直接和农民谈判呢?同样,为什么政府不允许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出售,必须把农民的土地剥夺以后卖给开发商呢?根本原因,还是政府和开发商都觊觎,其中存在巨大的成本差异。于是为了获得这样的利润,就采取模糊产权的手段,变个产权戏法,为自己牟利。

所以,提出为了保护家猫,禁止猎杀野猫,是这样的大环境下,矫枉过正的行为。

公平优先于效率的立法精神,我看是很难有的。所以,损人利己、投机取巧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也就不足为奇。

另外,你提出的垃圾的例子不恰当。因为垃圾是放在垃圾箱里才是垃圾的,主人把物品放进垃圾箱,就是主动承认放弃所有权。否则是堆放的杂物。

马三立有个相声,一个孩子趁邻居不在,把邻居家的炉子、煤铲、煤球“捡”回家,挺形象的。过去住大杂院的时候,如果有个这样勤俭的邻居,是最让人头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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