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上海的流浪猫事件挺好玩的啊 -- Al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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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不是人与猫或其他什么别的动物的关系。
一切权利和义务都必须要落实到人身上而不是猫身上。所以你用法律让我去捉猫补偿我被猫骚扰的损失纯属强词夺理。
对于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猫的保护,唯一可引用的是猫主的所有权。因为猫本身没有权利,人才有。但这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所有权的界定问题。按你的一刀切,相当于承认不特定的养猫人对所有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猫的所有权,不然无法进行保护。
但法律应该具有一致性,如果在保护权利的时候承认承认不特定的养猫人对所有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猫的所有权,那么由所有权伴随的义务也必然会由不特定的养猫人承担。也就是说任何被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猫骚扰的人有权向附近所有养猫人要求赔偿。
不可能存在保护权利的时候扩大所有权的范围,承担义务的时候确严格界定。所有权前后范围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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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家里,你随便 突击队长 字332 2008-09-03 23:33:25
🙂对不起,我这里讨论的是法律责任问题 1 猪头笨笨 字386 2008-09-03 23:48:31
🙂说真的,我没听说过谁被野猫咬伤的 突击队长 字1584 2008-09-04 00:27:57
🙂你都没搞清楚法律是干什么的
🙂请参见野猫的所有权是空置的 突击队长 字980 2008-09-04 01:53:28
🙂对无主物不可能进行保护,这是原则 猪头笨笨 字100 2008-09-04 02: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