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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间历史学家要懂法:陈永贵亲属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一案 -- 九霄环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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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把“这个案件的逻辑”之“首先”与“其次”弄颠倒了

这个案件的逻辑在于,首先,法官认同被告的出版物有损于原告名誉;其次,法官判定被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其有损于原告名誉的那部分文字。基于以上两点,法官判定原告胜诉。

按你理解的本案“逻辑”--“首先,法官认同被告的出版物有损于原告名誉;其次,法官判定被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其有损于原告名誉的那部分文字。”不会是在说法官先有了判定再找证据吧?那与先有论点再找论据岂非如出一辙?非也,虽然本人专业不在办理名誉侵权之类的普通民事案件,判案的这个“首先”与“其次”的逻辑我还不至于搞颠倒的。

法官审案,首先是确定当事双方所提交支持各自主张的证据之效力;其次根据有效证据对双方各自主张的事实作出认定;再次根据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告行为是否违法作出判断(比如对本案,判断吴思是否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你读本案判决书,就可以看出这个逻辑关系。因为法官以“均属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献记载”为准,所以才对被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证据真实性不为法官认可,吴文所述“事实”自然缺乏证据;缺乏证据就难以支持所述事实成立;因而法官判定其构成名誉侵权。我倒不认为法官的逻辑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他们的“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献记载”之说令人无所适从,正如楼下有朋友问,何为“权威性文献记载”?这在法律上并无具体明确规定,在史实证据的认定上法官究竟有多少历史专业水平来把握这个“度”?任由可能对特定历史并不专业的法官来作自由心证,可能造成判决的不确定性。总而言之,在专业性问题/证据上的认定,我认为法官应传召专家证人听取专业意见为妥,而不是自己搞出一个没有具体明确法律依据的所谓“权威性文献记载”作为定案依据。

我个人也不是法律专家,但是,我想提醒一下,这个戴笠和一般的中国公民是不同类型的,据我所知,戴笠不是“人民”的一部分,我估计这对于中国法律的运作可能有一定的影响,但是,我本人并不清楚具体是怎么定的。另外,也许有时限的因素,比如某人替他两百年前的祖宗维护名誉,这个中国法律是怎么规定,不知道细节是怎么样的。

对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貌似没有人民不人民一说,即使对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也只是死刑、死缓或判罪N年或并加剥夺政治权利N年等,好像没听说过有剥夺名誉权的刑罚吧?至于戴笠蒋介石的假设,是用来模拟验证法官如此断案的示范在其他类似案件上可能产生难以自圆其说的后果。中国法律有保护死者名誉权的笼统规定,但不至于具体到对八卦当年“反动派”们风流韵事之类的个人品质给个说法的地步,真要起诉,法院受不受理恐怕都成问题。早年某名人之后(非反动派家属)对他人所写其父的某段经历有异议,欲起诉作者出版社,法院受案人员挠头,进去请示领导后出来答曰:“我们领导说了,凡是有关老一辈革命家历史问题的诉讼,我们都不受理。请您们去找党史研究室。”但陈永贵的事却有法院受理了,可见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这类历史问题的诉讼,也是见仁见智并无定见呢。

关于两百年前祖宗名誉的问题,下面这条规定实际上起到了时间限制的效果

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就是说,近亲属定义为三等亲以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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