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美国警察之耻!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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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有一点不敢苟同
我们对细节的理解上没有分歧。我提出对警察有利的细节,目的是想说明作为看客,我可以理解警察的反应,并不是说我赞成他的做法。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也可一理解其它各方的反应。从我对细节的理解,参与各方面都是正常人,算不上罪大恶及。
我不同意的只在一点"常识"。其它的是画蛇添足了。老兄多包涵。
Powell 可能具备一样的常识,而出于泄愤而扣押司机。但是也许他的常识跟majority的不一样。指责他人不具备你的或是大众的常识是不可取的,以我的看法。如果哪一条常识那么重要的话,写入条例好了。
我也可以理解地主称之为"耻"。但是希望大家在讨论的时候想一想, 自己,对方的观点和情绪从何而来,尽量不要misfi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