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假设邓男的将邓女的衣服扒光,然后携衣服潜逃,途中将衣物变卖。则邓男犯了强奸未遂,因为他脱衣服了。
而假设邓女在房间里如果没穿衣服,邓男与之XXOO,则不是强奸,因为没脱衣服。
遗憾的是土鳖国刑法,没有关于脱衣服的部分,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
发生性交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
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
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
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
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然而,现实中情况是复杂的。虽有部分规定和指示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
别。有的未婚男子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
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流氓罪论处。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
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
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
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
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
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
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
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
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
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
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
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
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流氓罪加以区别。
有些案件依然难办!
有人说讲法律,有人说讲良心,有人说讲证据。
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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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讨一下,我理解的不一定正确 2 猪头笨笨 字568 2009-05-25 02:14:26
🙂有关压倒和辩护的想法 包子也吃13个 字821 2009-05-25 06:41:55
🙂有些不对 糯米园子 字583 2009-05-25 03:09:30
🙂按着糯米圆子的说法,
🙂我现在明白为什么看不上法律硕士和LLM了 1 糯米园子 字72 2009-05-25 05:48:58
🙂这个,其实有不少法律学的MM还是很漂亮的, 1 包子也吃13个 字359 2009-05-25 06:24:02
🙂你说的应该是“疑罪从无”吧? 3 njyd 字149 2009-05-24 11:56:36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 观望者 字798 2009-05-24 23: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