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闲聊厘金兼答地九 - 1 -- 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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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提到的废约叫阿礼国协约或阿礼国条约

1858 年的中英《天津条约》第 27 款规定 :“此次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 ,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 ,以十年为限 ,期满需于六个月之前知照 ,酌量更改。”

根据这一规定 ,19 世纪 60 年代末中英两国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修约交涉 ,香港在中国沿海贸易中的地位问题也首次成为条约谈判的内容。

从现有文献来看 ,在修约交涉中 ,究竟是中方还是英方首先提出这一问题已无从考证。但可以肯定的是 ,双方都有利用修约的机会解决这一问题的愿望。1862 年 ,英国以帮助镇压太平军为名 ,诱使清政府解禁了《天津条约》明确禁止洋商贩运的牛庄和登州的豆石。1863 年 ,中丹《天津条约》将洋商从事沿岸土货贸易的权利正式变成了条约特权。同一时期 ,外国轮船大量应用于中国沿海贸易 ,并逐渐取代了帆船的垄断地位。所有这些进一步促进了中国沿海贸易的大发展。因此 ,对外国商人特别是在中国对外贸易和沿海贸易中占绝对优势的英国商人来说 ,重新确定香港在中国沿海贸易中的地位问题变得更为迫切。1867 年修约前夕 ,香港商会在给英国公使阿礼国(R. Alcock)的建议书中 ,明确要求争取货物从一个条约口岸通过香港转运到另一个条约口岸时 ,永远享有与其他条约口岸一样的关税特权。

中国方面 ,清政府也在为香港绕运事件所困扰。1868 年 ,正当中英为修约展开激烈辩论的时候 ,江苏发生美商自香港转运土糖案。1869 年初总理衙门接到南洋通商大臣的奏报后表示 ,条约和规章对洋货、土货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 ,香港虽已割让给英国 ,系外国码头 ,但广东所产土货多从香港转运其他口岸 ,此种货物不是来自外洋而是产自本土 ,应与洋货区别对待 ,并随即饬令江海关“分别妥办 ,如系土货似未便擅给免单 ,致滋洋商包揽、华商冒混之弊”。但江海关税务司狄妥玛( Thomas Dick) 声称 ,各口海关向来将香港视同外洋 ,对运往香港的土货收取

出口正税 ,如果该货再从香港运往通商口岸则又征一进口正税。这种征税方式 ,使得香港“已受作为外洋之亏 ,故应得作为外洋之益”,从香港转运进口的土货既然进口时是照洋货办理 ,则复出口也应照洋货发给免单或存票 ,“以昭划一”。就当时的贸易制度而言 ,这种分析不无道理 ,为避免中外纠纷 ,总理衙门只好接受狄妥玛的意见 ,于同治八年五月晓谕各口 ,以后自香港转运的土货仍照洋货办理。

但事实上 ,清政府极欲调整香港在国内贸易中的地位 ,将真正外国进口的洋货与绕运香港的土货区别对待。虽然中英双方在香港问题上的利益需求各不相同 ,英方是为获得最优惠的贸易待遇 ,中方是为保证税收 ,但二者恢复香港在国内沿海贸易中本国口岸地位的要求是一致的 ,因此 ,1869 年 10 月签订的《新定条约》(英方称《阿礼国条约》) 中 ,双方在此问题上达成了协议。英国答应 :“香港运来之货 ,若实系中国出产 ,则与洋货有别 ,该货入内地时 ,须照各项土货之例 ,逢关纳税 ,遇卡抽厘。”中国则答应 :“英商运土货前往香港 ,按照往通商各口之例 ,一体发给出口正税之凭据 ,俾于复进口时 ,照例完纳复进口半税。”

这实际上等于在沿岸土货贸易中再次将香港置于其他条约口岸同等的地位。清政府对此安排很满意。同样 ,阿礼国也将其视为两全之策 ,认为这一协议既满足了英商的要求 ,又平息了中国官员的不满。在他看来 ,中国地方官员的需要无非是 ,来自香港的中国产品在进入内地的时候应该以中国产品对待 ;英商的需要则是 ,中国产品从香港运往条约口岸的时候 ,应该以中国产品对待。

但是 ,阿礼国低估了英商的野心。英国商人只是向他提出 ,取得土货自香港转运进口与在条约口岸之间转运一样的缴纳半税的权利 ,并没有同意取消该项货物的子口税特权。也就是说 ,英商的真实企图是在沿岸贸易中既得子口税之利 ,又得复进口半税之利。这与条约规定以及中国的贸易制度是相矛盾的 :如果将香港作为外国口岸对待 ,那么应该遵循的是对外贸易制度 ,土货出口香港之前或从香港运入条约口岸之后 ,在内地都可享受子口税特权 ,但复进他口时等于从外国重新进口 ,必须缴纳全部进口正税 ;如果将香港与其他条约口岸同等对待 ,那么土货运往香港或从香港运入其他口岸都属于完全的国内贸易 ,应该遵循的是国内贸易制度 ,在复进他口时仅需缴纳半税 ,但不能享受子口税特权。阿礼国与清政府的谈判正是在这样的原则上进行的 ,所以《新定条约》在同意英商自香港转运土货仅纳复进口半税的同时 ,按照国内贸易规则将运往香港的土货排除在了子口税特权之外 ,其第 4 款规定 :“英国允 ,英商照章领照 ,赴内地置土货 ,运赴海口 ,沿途逢关纳税、遇卡抽厘。中国允 ,此项土货如系出口运往外国者 ,一年之内 ,准将沿途所纳税厘与子口半税银数比较其多余者 ,照数发还 ;若报明出口复进口 ,多则毋庸给还。”

这一条款的出台并不是专门针对香港 ,而仅仅是按照贸易规则所得出的必然结论。但却因为其无意间对运往香港的土货在子口税特权上构成排斥 ,因而引来了英商的一片反对声。香港商界虽然承认对一个条约口岸运往香港然后转运另一个条约口岸的土货发放一般的税收凭证对该殖民地是有利的 ,对更新以前享有的那种有价值的特权也是有利的,但认为将运往香港的土货排除在子口税特权之外 ,则得不偿失 ,这些土货缴纳的内地税将远远超过复进口时作为洋货比土货多缴纳的半税 ,更重要的是 ,通过香港运往外国的中国货物将因此丧失退税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 ,香港英商又叫嚣香港是英国口岸 ,不能做出这种明显不利于该殖民地的规定 ,应该让运往香港的中国货物与运往其他外国口岸一样享受退税的权利。以大卫 (S. H. David) 和科德维尔 ( Henry C. Cald2well) 为首的香港居民还特地写信给外交大臣克拉兰敦(Clarendon) ,反对《阿礼国条约》第 4 款将香港排除在外 ,声称有些土货运往香港 ,仅仅是为了方便转运外国 ,因此将香港排除在外 ,不但是不公平的 ,而且似乎是有意阻止中国出口商品经香港的转运贸易。

由于英国商界对香港贸易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反对 ,《阿礼国条约》最终流产 ,香港依然维持着以前的地位 ,从香港转运的中国土货依然享受着进口洋货的待遇 ,通过香港转运土货 ,作为中外商人在中国国内贸易中逃避厘金的重要手段得到更为广泛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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