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有限株连:中国法律的无奈还是必然? -- 无忌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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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侵犯帝王陵寝者可以族诛,文字狱的受害者也可以族诛,秦始皇曾立法:“以古非今者族诛”,明太祖还给许多富人——如沈万三的女婿陆仲和——安上罪名族诛。而连坐就更广泛了,当年国民党推行的保甲制度,一人有罪,10家连带坐罪。这哪里是只针对官吏的?又谈什么“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其次,即使是所谓的“有限株连”也违反了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绝对不能被允许的。正如斩首、刖足、黥面等传统重刑也可能抑制犯罪的发生,但现在绝不能再采取这些刑罚一样。
更何况,LZ提倡的竟然还是所谓“有限株连”的“潜规则”。请问,“潜规则”是什么意思?总不是原作者吴思的定义吧?如果你是指绕过立法程序确立类似制度,那后果还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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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有限株连:中国法律的无奈还是必然? 7 无忌公子 字1185 2009-08-03 02:18:48
🙂首先,古代株连不是只对官吏的
🙂犯罪官员必须追究其提拔者、工作关系紧密者和近亲! 1 oboeman 字0 2009-08-03 16:50:40
🙂现在那些官们比猴子都精 q42474112 字138 2009-08-14 07:41:09
🙂这个建议没有任何可操作性 胖鱼 字62 2009-08-03 19:43:46
🙂再繁复的定义也都是人为的,你觉得难,不等于不可行 oboeman 字0 2009-08-11 11:06:32
🙂有限株连,有限二字很重要,范围和程度限定的很严格 无忌公子 字128 2009-08-12 22:21:59
🙂最后是国家第一把手负总责。 1 一个地址 字0 2009-08-04 22: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