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修桥铺路无尸骸 -- 呆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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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河南很可能将不再出现第二个张海超

河南很可能将不再出现第二个张海超

这次处罚了“不守规矩”的郑大一附院,以后各医院再遇到疑似张海超者,怕只有礼送出院了事。至于这些贫病交加的患者求告无门,转死沟壑,倒没什么要紧。河南省卫生厅诸公只要保住了面子和位子,几个穷工人又算得了什么呢?

河南省卫生厅扯法律大旗做虎皮的逻辑,其实并不成立。

  首先,从普适伦理上来说,医院不能拒绝救治任何一名需要救治的患者。与此相符的是,郑大一附院为张海超所作的并非职业病鉴定,而是一般的病情鉴定,法律上不能认定该院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其二,尽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一般医院有义务将“疑似职业病”患者引介至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等资质单位之前都坚持张海超并没有患职业病——尘肺,而只是肺结核,那么,郑大一附院在为张海超开胸前,张海超“依法”只是一名肺结核病人,而非“疑似职业病”患者。郑大一附院为一名肺结核病人做检查,发现其病患其实是尘肺,并明确告之,何罪之有呢?

  难道郑大一附院对病人隐瞒甚至谎报病情,才会让河南省卫生厅满意吗?

张海超们以后找谁“开胸验肺”?

河南省卫生厅应该建议卫生部对以下医院立案调查:

为了确诊,2009年1月,张海超到了北京,随后的近一个月,他先后在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医院就诊,得出的结论也为“尘肺病”。

再说郑大一附院的“尘肺合并感染”诊断,并不具备“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性质,因为一个郑大一附院并没有开设职业病门诊,郑大一附院的这个诊断,没有也不可能被有关部门采信作为职业病认定的依据。  

再退一步说,得了尘肺病的患者到任何一家医院就诊,医生问诊给出判断是最起码医德,河南省卫生厅总不会希望这家医院把这位患者拒之门外了事或明知也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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