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运钞员开枪打死人的俩版本 -- 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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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叹气地回最后一贴
叹气?我也想叹气。。
必要性是一回事,合法性是另外一回事。在公共场所设立警戒区,这明显侵害了公共利益,应是公权力行使的范畴。还是那句话,除非你改变押运公司的性质,否则一个商业公司凭什么设立警戒区?“现在警察改称经济护卫,但是工作性质没变,在政府明文剥夺他们设置警戒区权力之前,设置警戒区的权力还是有效的”这句更是搞笑。。工作内容有相同之处就意味着工作性质没有变?你这么说的根据在哪?具体我也不多说了,引在这大家看着,你自己也好好想想。。。
说道必要性,我认为目前银行内部制度有重大问题。没有预留和营业通道隔离的工作人员通道,运钞时间与营业时间重叠,这些都是银行自身的问题。说道必要性,我认为以上两点需要银行自身进行整改的必要性更加迫切。与其立法限制公众权利保证银行安全,不如立法要求银行满足法规要求。
歹徒冒充警察和我的观点无关,我也就不认领了。押运人员当然可以基于自己的判断应对当时的情况的,但是事后他们必须能够证明采取相关措施的必要性,否则,无论是面对警察还是面对普通公民,他们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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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业人士说几句 69 天马行空 字2144 2010-05-08 07:18:57
🙂忍不住再多回一帖。。。 1 金瞎子 字1076 2010-05-09 19:36:32
🙂叹气地回最后一贴 4 天马行空 字1934 2010-05-10 04:07:09
🙂开玩笑?刑法明文:任何人击毙抢劫等重案现行犯,无刑事责任 1 坎肩也来谈马甲 字5668 2010-05-09 20:21:06
🙂是我有点魔怔了。。 金瞎子 字327 2010-05-09 20: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