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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非诚勿扰Ⅱ》里的谋杀案 -- 猪头猪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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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不构成谋杀

在刑法上,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要具备四个要件,1、犯罪主体适格,就是说这个人(这里简单说,不说单位犯罪)能构成犯罪,具体来说其中一个就是起码要件就是具备刑事能力;2、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说犯罪的人在意识里有犯罪的过错,具体说就是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3、犯罪的客观方面,具体来说就是有了犯罪的行为,如果仅仅在脑子里想了想杀人放火强奸,不够成犯罪。4、犯罪的客体,就是说这个人他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东西。

要构成故意杀人罪呢,1、在主体方面,只要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都可以构成;2、主观方面,要有杀人的故意,就是说想让一个人死或者说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可能死亡而不顾;3、客观方面,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譬如说投毒、刀砍、车撞等等;4、犯罪的客体,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生命权,也就是说执行死刑等,是不构成故意杀人的。

如果简单来看,《非诚勿扰2》中,秦奋48了(他自己说的,即使说了假话也只能是只大不小),精神貌似比绝大数人还正常些,所以在主体上,他肯定符合的。主观上,秦奋也是希望李香山选择这样一个有尊严的方式死去。客观上,秦奋不把李香山推到甲板上,李香山也不会死。如此看来秦奋似乎真的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

但是,我们仔细来看,秦奋把李香山推到甲板上,是否必然造成李香山的死?李香山的死到底是因为秦奋“推”的动作还是自己“跳”的动作?在刑法上有几个最基本的原则,其中一个叫做“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就是说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有着必然的联系。很明显,秦奋的行为与李香山的死并无必然联系,李香山的死完全是由自己来决定的。李香山跳下去了,秦奋够成了故意杀人,不跳下去,秦奋无罪。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竟然是取决于被害人的决定,你不觉得这种逻辑很可笑么?

猪头猪脑认为是间接故意杀人,就是说其行为是主观上放任结果的发生,但是你忽略一个问题,“放任”在法律上有其特定的含义,就是放任的必须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他人的行为。打个比方,一个妻子想要杀死自己丈夫,就在锅里下了毒,但是她知道孩子也可能吃这个锅里的饭,还是下了,结果果然丈夫和孩子都被毒死,那妻子对自己的丈夫肯定是构成了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孩子呢?她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死,还是下了,孩子也是被毒死的,妻子对于孩子是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为什么呢?因为孩子死的原因是妻子的下毒。如果丈夫要自杀,妻子为其购买了毒药,丈夫自己服下死去,妻子就不会构成故意杀人,因为丈夫不会因为妻子购买了毒药就死去。

事实上,一个人帮助别人自杀,只有两种情况下会构成故意杀人。一种就是这个“自杀”(暂且这么说吧)的人死去的原因是由于帮助人的行为,譬如说自杀的人想要用刀自杀,但是下不了手,就让帮助的人用刀来捅自己。这种情况下,帮助的人就成了故意杀人,因为“自杀”的人的死是因为捅这个动作。再一种,就是被害人的死虽然是由于自己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是由于帮助人的唆使,譬如说加害人欺骗被害人说,你只有一个月的寿命了,而且死的时候将会万分痛苦,结果被害人由于害怕,让加害人买了毒药服毒自尽。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死虽然是由于自己的服毒行为,但是这个服毒行为是基于加害人的诱导,意志是不自由的,他的服毒行为实际上是在加害人的支配下进行的。在法律上,这种犯罪有一个专门的名词,叫做间接正犯,就是说加害人虽然没有实施这个行为,但是他对其他人的行为时有支配力的,通过他人的行为间接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在非诚勿扰2中,很明显,李香山的意志是完全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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