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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非诚勿扰Ⅱ》里的谋杀案 -- 猪头猪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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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非诚勿扰Ⅱ》里的谋杀案

    《非诚勿扰Ⅱ》里的谋杀案

    ——与冯小刚导演商榷电影里的法律常识

    前两天看了冯小刚导演的《非诚勿扰Ⅱ》,自我认为比《非诚勿扰》要好一些,应为感觉更加真诚一些,有或多或少的人生感悟,我认为如果没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可能会觉得这部片子有些悲剧性,没有《非诚勿扰》有意思,但是《非诚勿扰Ⅱ》却比《非诚勿扰》多了很多内涵,需要观众慢慢体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片中李香山的女儿川川念得仓央嘉措的那首诗意境很不错,背景音乐配的石进的《夜的钢琴曲五》也很不错,这一部分应当称为天作之合。

    说完了优点再说缺点,剧中一个片段我认为有很大的纰漏,重新剪辑时我认为冯导应当尽快处理掉,因为这个剧情已经涉及到违反我国的刑法,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在影片中出现涉及到教唆犯罪的问题,至少也是在误导观众。

    在剧中,李香山(孙红雷饰)得了绝症,秦奋(葛优饰)承诺给他一个有尊严的活动(?),于是他们先开了一个李香山的人生答谢会。之后,秦和李一起出海,在到达大海深处后,秦将已经瘫痪并且失去了行动能力的李香山推至船舷边,然后秦奋拍拍李香山肩膀,将其一人留下,秦奋转身回到船舱里,双手紧抓门框,背对李香山,当李香山投海自杀传来声音时,秦双手紧抓门框……这个镜头据说感染了不少人,连我的已经学习了两年半法律的学生(只是一个)看了后,不仅没有发现问题居然还大呼感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理论中,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秦奋虽并无直接剥夺李香山生命的故意,但是在李香山的自杀行为中,犯罪嫌疑人秦奋明知李香山要自杀,还为李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与其一同出海并将其推至船边),并且放任结果的发生(转身回到船舱,将李一人留下),其行为已构成标准的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秦奋的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真有这样的情况,秦奋势必无法继续向梁笑笑求婚,因为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和牢狱之灾。

    对于这个镜头我个人认为冯小刚导演可能是想表现一种终极的人文关怀吧,但是这种关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却是一种典型的犯罪。冯小刚导演作为中国电影总票房第一人,其导演的片子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一般的观众(就连我的已学了两年半法律的学生,脑子没转过弯来,还认为很感动)是无从分辨这段剧情的合法与犯罪的,因而起到一个很恶劣的宣传效果。

    建议冯小刚导演尽快对片子重新剪辑以消除该片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如宣传得当这部片子对中国普法工作其实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笑)

    在中国法制化进程越来越快的过程中,建议中国电影也应尽快聘请法律顾问,用以解决电影中出现的若干法律问题。例如,十几年前海岩先生著名的小说《永不瞑目》中,就将中国刑法的死缓经典的解释为缓期两年后执行死刑了。也不知新版本改正过来没有。

    总之,片子很好,但是本片中犯罪的片段还是建议剪辑掉。

    附录Ⅰ: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一起帮助他人自杀的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中,依法维持一审法院——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帮助他人自杀的李红军10年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17日18时,被告人李红军与本案死者郭某某在海拉尔区建林街李红军租住的平房内,郭某某声称要自杀,并且在李红军家厨房内找到一袋呋喃丹农药用水冲服。之后,李红军把郭某某扶到床上。20分钟后,郭某某称自己难受,要李红军把她杀了,李红军在橱柜底门取出两枚长钉子,并在厨房铁架子上取出一把锤子将两枚钉子钉入郭某某头顶,郭某某死亡。次日,李红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红军主观上出于故意,其目的是帮助死者郭某某自杀,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郭某某在服药后,被告人用两枚钉子钉入郭某某头部,但大脑内出血不明显,说明此为生前伤,但不是直接致命伤,应与服用呋喃丹农药中毒联合而死亡。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红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附录Ⅱ:

    《见与不见》

    扎西拉姆·多多

    你见,或者不见我

    我就在那里

    不悲 不喜

    你念,或者不念我

    情就在那里

    不来 不去

    你爱,或者不爱我

    爱就在那里

    不增 不减

    你跟,或者不跟我

    我的手就在你手里

    不舍不弃

    来我的怀里, 或者

    让我住进你的心里

    默然 相爱

    寂静 欢喜

    关键词(Tags): #影视评论
    • 家园 看到邵兵第二次出场开的“陆地勇士”,好一个公车私用啊!
    • 家园 这里有一个比较学术的论述,你可以看看

      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首先涉及自杀的概念。自杀是指基于意志自由,自我决定结 束生命的行为。在古代自杀曾经是一种犯罪,例如在英国普通法中就把自杀未遂规定为 谋杀罪,因而凡是鼓励或帮助他人杀害自己的,被定为谋杀罪的共犯,因为自杀是自我 谋杀。根据《1957年杀人罪法》第4条,凡是帮助和教唆自杀的,只要行为人也同意死 去,他的责任可减为非预谋杀人罪。但《1961年自杀罪法》废除了自杀罪,该法第2条 设立一种帮助和教唆自杀的较轻的犯罪,最高刑可判处14年监禁,它适用于所有这类行 为的案件。如果事实得到了证明,那么,在谋杀罪或非预谋杀人罪的审判中,可以按帮 助和教唆自杀定罪。(注:参见(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 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9页。)由此可见,教唆或者帮 助他人自杀行为的单独设罪,是以自杀未遂不再作为犯罪为前提的。 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在逻辑上,杀人能否包括自杀?从语义上看,杀人的人是可以既 包括他人又包括自己的。因此,杀人既包括他杀又包括自杀。但现在已经没有人对杀人 一词作这样的解释,例如日本学者指出:杀人罪的客体是“人”,指行为人以外的自然 人,行为人自身的自杀行为不成为犯罪,法人也因为不具有生命而不能成为以生命为法 益的本罪的客体。(注: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第35页,注①。)在我国刑法中,也都把杀人 罪的人解释为他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注:参见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 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352页。)因此,杀人的概念中不包括自杀 而专指他杀。显然,自杀与他杀在逻辑上是相排斥的。那么,教唆或者帮助自杀与教唆 或者帮助杀人是否具有价值上的等同性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个别学者认为,在教唆 他人自杀的案件中,被教唆者原本并无自杀的意图,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权 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唆使他人剥夺本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 犯。(注:参见赵秉志:“论相约自杀案件的刑事责任——兼析李某见死不救行为的定 性处理”,载《刑法分则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6页。)根据这种观点 ,教唆自杀等同于教唆杀人,因而使杀人在逻辑上包括了自杀行为,显然是与对杀人罪 的通常理解相悖离的。对此,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 自杀的行为不同于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不能用共同犯罪的理论来解释这种教唆 、帮助行为,而应把这种行为理解为借被害人之手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此, 这种观点甚至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这一罪状本身包括了教唆或者帮助自杀 的行为。(注:参见吴安清主编:《新编刑法学》(罪刑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 0年版,第154页。)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影响。例如邵建国案的第四种意 见,实际上也就是本案的裁判理由指出:“邵建国诱发和帮助王彩自杀的行为,其实质 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这里所谓“实质上是非法剥夺 他人的生命”的说法,可谓似是而非。教唆或者帮助本身就不是实行行为。只有在被教 唆或者被帮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教唆或者帮助行为才具有可罚性,可按照共犯 处理。但在教唆或者帮助自杀情况下,自杀本身并非犯罪,因而教唆或者帮助自杀行为 不能从自杀中获得犯罪性。而教唆或者帮助自杀行为与杀人行为本身也不能等同,除了 教唆或者帮助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以外,教唆或者帮助自杀无论如何也是不 能直接等同于故意杀人的。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指出:杀人罪仅处罚杀害他人之行为,至 于自己杀害自己之自杀行为,则非杀人罪之构成要件该当行为,故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 者,因无主行为可以附丽,故亦无由依杀人罪之教唆犯或帮助犯处断。(注:参见林山 田:《刑法各罪论》(上册),台湾2000年增订二版,第57页。)正因为如此,台湾刑法 在刑事立法政策上认为教唆或帮助自杀之行为,仍有加以处罚之必要,因而设置了加功 自杀罪。而我国刑法未设此类犯罪,因此我认为教唆或者帮助自杀的行为属于法无明文 规定的情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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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怎么定义这个“危害社会”呢

      如果说危害社会,李香山也可以解释为他苟活着也是一种危害社会,那么秦奋做的事情又是有利于社会的。

    • 家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勤奋的行为就符合间接故意的全部特征

      导演想表现的意图是一回事,我们都理解,

      但是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来分析,恰如楼主所说

    • 家园 李香山淹死了吗?

      1、片中没有呈现李香山的尸体。

      2、孙红雷是《非2》中最精彩的人物,估计还要在《非3》中出现。

      3、李香山说了,他不喜欢生不如死的感觉。而溺死的那半分钟就是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要不信,去问问伊拉克被虐待的囚犯。

      4、要么花里的骨灰是个恶作剧,要么李香山是海葬后又火葬接着又土葬。

      5、。。。。。。。。

    • 家园 这个不构成谋杀

      自杀的行为是李香山自己做出的,李在船边完全可以决定去投海还是反悔,这一点是罪与非罪的核心点。如果秦,即便是按照李的请求,把李推下海,法律上的后果完全不同。你附的案例情节和电影中的情节没有可比性。

      • 家园 构成谋杀

        构成谋杀,自杀行为当然是李香山做出的,如果秦奋有主动动作,即构成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而李香山自杀,但秦奋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对李死亡这个结果其主观起到了放任这个结果发生的故意,所以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一般都构成故意杀人的!各位,这个案例在法律上基本没有讨论的价值,因为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 家园 不构成谋杀

          在刑法上,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要具备四个要件,1、犯罪主体适格,就是说这个人(这里简单说,不说单位犯罪)能构成犯罪,具体来说其中一个就是起码要件就是具备刑事能力;2、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说犯罪的人在意识里有犯罪的过错,具体说就是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3、犯罪的客观方面,具体来说就是有了犯罪的行为,如果仅仅在脑子里想了想杀人放火强奸,不够成犯罪。4、犯罪的客体,就是说这个人他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东西。

          要构成故意杀人罪呢,1、在主体方面,只要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都可以构成;2、主观方面,要有杀人的故意,就是说想让一个人死或者说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可能死亡而不顾;3、客观方面,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譬如说投毒、刀砍、车撞等等;4、犯罪的客体,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生命权,也就是说执行死刑等,是不构成故意杀人的。

          如果简单来看,《非诚勿扰2》中,秦奋48了(他自己说的,即使说了假话也只能是只大不小),精神貌似比绝大数人还正常些,所以在主体上,他肯定符合的。主观上,秦奋也是希望李香山选择这样一个有尊严的方式死去。客观上,秦奋不把李香山推到甲板上,李香山也不会死。如此看来秦奋似乎真的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

          但是,我们仔细来看,秦奋把李香山推到甲板上,是否必然造成李香山的死?李香山的死到底是因为秦奋“推”的动作还是自己“跳”的动作?在刑法上有几个最基本的原则,其中一个叫做“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就是说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有着必然的联系。很明显,秦奋的行为与李香山的死并无必然联系,李香山的死完全是由自己来决定的。李香山跳下去了,秦奋够成了故意杀人,不跳下去,秦奋无罪。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竟然是取决于被害人的决定,你不觉得这种逻辑很可笑么?

          猪头猪脑认为是间接故意杀人,就是说其行为是主观上放任结果的发生,但是你忽略一个问题,“放任”在法律上有其特定的含义,就是放任的必须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他人的行为。打个比方,一个妻子想要杀死自己丈夫,就在锅里下了毒,但是她知道孩子也可能吃这个锅里的饭,还是下了,结果果然丈夫和孩子都被毒死,那妻子对自己的丈夫肯定是构成了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孩子呢?她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死,还是下了,孩子也是被毒死的,妻子对于孩子是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为什么呢?因为孩子死的原因是妻子的下毒。如果丈夫要自杀,妻子为其购买了毒药,丈夫自己服下死去,妻子就不会构成故意杀人,因为丈夫不会因为妻子购买了毒药就死去。

          事实上,一个人帮助别人自杀,只有两种情况下会构成故意杀人。一种就是这个“自杀”(暂且这么说吧)的人死去的原因是由于帮助人的行为,譬如说自杀的人想要用刀自杀,但是下不了手,就让帮助的人用刀来捅自己。这种情况下,帮助的人就成了故意杀人,因为“自杀”的人的死是因为捅这个动作。再一种,就是被害人的死虽然是由于自己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是由于帮助人的唆使,譬如说加害人欺骗被害人说,你只有一个月的寿命了,而且死的时候将会万分痛苦,结果被害人由于害怕,让加害人买了毒药服毒自尽。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死虽然是由于自己的服毒行为,但是这个服毒行为是基于加害人的诱导,意志是不自由的,他的服毒行为实际上是在加害人的支配下进行的。在法律上,这种犯罪有一个专门的名词,叫做间接正犯,就是说加害人虽然没有实施这个行为,但是他对其他人的行为时有支配力的,通过他人的行为间接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在非诚勿扰2中,很明显,李香山的意志是完全自由的。

          • 家园 帮助自杀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个案例跟电影里的类似,应上吊自杀者的要求帮助挂绳子和电影里帮助出海和推到船边是差不多的。

            唐新农一边说,一边让唐新雨用绳子帮他上吊,又让唐新海到屋外把守不让他人靠近。唐新雨流着泪央求说:“大哥,我不忍心让你死,你还是让我走吧!”但唐新农却一再说:“看在我们兄弟一场的分上,你就帮帮我吧,就算我求你了!你只要帮我把绳子挂到梁上打个扣子就行了!”见大哥一阵紧似一阵地抽风,且脸色越来越难看,唐新雨在无奈之下按照大哥的话办了……唐新农这才让唐新雨出了南小屋,挣扎着把门关上。

            既然死者注定要死,帮助死者提前结束生命为何会触犯刑律呢?法学专家的解释是:根据我国新《刑法》条文的解释,“帮助自杀”即应死者要求而协助其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其中决定和完成自杀的是自杀者本人。自杀本身不构成犯罪,帮助自杀一般也不能直接构成杀人罪。但这种帮助行为,客观上与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对自杀者死亡的发生持有希望或放任态度,因而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为妥,不过应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照本案中被告人的情况,法院对两被告的定罪量刑是非常准确的,也是颇具人性化的。

            外链出处

            • 家园 这个判决是有一定问题的

              可以参见我前面的关于罪刑法定的回复。

              在国外认为帮助自杀有罪的国家对于帮助自杀都有特定的罪名。

              但我国对于帮助自杀并没有规定属于犯罪。

              按照故意杀人罪我在前面也论证过,并不合适。

          • 家园 如兄所言,勤奋也有放任理想三死亡的情况

            从片中可以看出勤奋是会游泳的,而且渔船上面也也有救生圈等工具,而勤奋明显听见了理想三落水,还有其悲痛表情以及广大观众作证,在此情况下,秦明知自己不施救的行为将导致李的死亡,却仍不施救而希望理想三达成死亡结果,仍然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 家园 不作为在刑法上有严格的限定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要求的前提是犯罪者要负有救助义务。

              由于刑法的特殊性,这个救助义务有着严格的限定。

              一般来说,救助义务有两类,一类是法定的救助义务,这种救助义务要求双方有着特定的关系。比如说夫妻之间,父子之间。另一类是由于先行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比如说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对伤者的救助义务。

              在非2中,秦奋与李香山作为两个成年男性,并无特定关系,他们之间并无互相救助的义务,所以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现在见死不救的事情经常见的,但这种只能算是道德上有问题,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何况在这部片子里,恐怕秦奋救了李香山更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吧。

              当然,如果双方有了特定的救助义务,该救不救,就成了不作为的杀人。

              举个例子,某夫妻之间吵架后,妻子一气之下喝农药自尽,丈夫看到了,置之不理,跑到邻居家打牌,回来后一看妻子真的死了。这样丈夫就成了故意杀人,因为夫妻之间有着法定的互相救助义务。

              • 家园 见死不救和片中情况是两回事吧

                秦参与了李自杀的预谋,实施全部过程,为其创造条件,准备工具,且将其推上船舷边,船上只怕连艄公都没有吧,只有他俩人,他也确知另一乘客落海,当然要采取措施施救,就算是和陌生人同船,他不是也得扔个橡皮圈下去?其对李的死亡的结果是明知无疑的,也放任甚至希望李死亡结果的发生。

                法院怎么判是一回事,但是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对间接故意的规定是另一回事

                • 家园 我不能理解你的逻辑

                  是认为秦奋是有救助义务没救助构成了不作为杀人还是认为秦奋是间接故意。

                  对于间接故意,我在前面说过了。

                  至于说不作为杀人,我也已经说了,对于救助义务法律上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不能将道德义务代替法律义务。

                  不知道你是否是学法律的?如果是学法律的,你可能已经走上了歧路。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制定出来,是要靠人去解读的,不能机械的对法条,这样往往会错误的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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