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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非诚勿扰Ⅱ》里的谋杀案 -- 猪头猪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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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非诚勿扰Ⅱ》里的谋杀案

《非诚勿扰Ⅱ》里的谋杀案

——与冯小刚导演商榷电影里的法律常识

前两天看了冯小刚导演的《非诚勿扰Ⅱ》,自我认为比《非诚勿扰》要好一些,应为感觉更加真诚一些,有或多或少的人生感悟,我认为如果没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可能会觉得这部片子有些悲剧性,没有《非诚勿扰》有意思,但是《非诚勿扰Ⅱ》却比《非诚勿扰》多了很多内涵,需要观众慢慢体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片中李香山的女儿川川念得仓央嘉措的那首诗意境很不错,背景音乐配的石进的《夜的钢琴曲五》也很不错,这一部分应当称为天作之合。

说完了优点再说缺点,剧中一个片段我认为有很大的纰漏,重新剪辑时我认为冯导应当尽快处理掉,因为这个剧情已经涉及到违反我国的刑法,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在影片中出现涉及到教唆犯罪的问题,至少也是在误导观众。

在剧中,李香山(孙红雷饰)得了绝症,秦奋(葛优饰)承诺给他一个有尊严的活动(?),于是他们先开了一个李香山的人生答谢会。之后,秦和李一起出海,在到达大海深处后,秦将已经瘫痪并且失去了行动能力的李香山推至船舷边,然后秦奋拍拍李香山肩膀,将其一人留下,秦奋转身回到船舱里,双手紧抓门框,背对李香山,当李香山投海自杀传来声音时,秦双手紧抓门框……这个镜头据说感染了不少人,连我的已经学习了两年半法律的学生(只是一个)看了后,不仅没有发现问题居然还大呼感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理论中,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秦奋虽并无直接剥夺李香山生命的故意,但是在李香山的自杀行为中,犯罪嫌疑人秦奋明知李香山要自杀,还为李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与其一同出海并将其推至船边),并且放任结果的发生(转身回到船舱,将李一人留下),其行为已构成标准的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秦奋的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真有这样的情况,秦奋势必无法继续向梁笑笑求婚,因为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和牢狱之灾。

对于这个镜头我个人认为冯小刚导演可能是想表现一种终极的人文关怀吧,但是这种关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却是一种典型的犯罪。冯小刚导演作为中国电影总票房第一人,其导演的片子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一般的观众(就连我的已学了两年半法律的学生,脑子没转过弯来,还认为很感动)是无从分辨这段剧情的合法与犯罪的,因而起到一个很恶劣的宣传效果。

建议冯小刚导演尽快对片子重新剪辑以消除该片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如宣传得当这部片子对中国普法工作其实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笑)

在中国法制化进程越来越快的过程中,建议中国电影也应尽快聘请法律顾问,用以解决电影中出现的若干法律问题。例如,十几年前海岩先生著名的小说《永不瞑目》中,就将中国刑法的死缓经典的解释为缓期两年后执行死刑了。也不知新版本改正过来没有。

总之,片子很好,但是本片中犯罪的片段还是建议剪辑掉。

附录Ⅰ: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一起帮助他人自杀的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中,依法维持一审法院——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帮助他人自杀的李红军10年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17日18时,被告人李红军与本案死者郭某某在海拉尔区建林街李红军租住的平房内,郭某某声称要自杀,并且在李红军家厨房内找到一袋呋喃丹农药用水冲服。之后,李红军把郭某某扶到床上。20分钟后,郭某某称自己难受,要李红军把她杀了,李红军在橱柜底门取出两枚长钉子,并在厨房铁架子上取出一把锤子将两枚钉子钉入郭某某头顶,郭某某死亡。次日,李红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红军主观上出于故意,其目的是帮助死者郭某某自杀,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郭某某在服药后,被告人用两枚钉子钉入郭某某头部,但大脑内出血不明显,说明此为生前伤,但不是直接致命伤,应与服用呋喃丹农药中毒联合而死亡。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红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附录Ⅱ:

《见与不见》

扎西拉姆·多多

你见,或者不见我

我就在那里

不悲 不喜

你念,或者不念我

情就在那里

不来 不去

你爱,或者不爱我

爱就在那里

不增 不减

你跟,或者不跟我

我的手就在你手里

不舍不弃

来我的怀里, 或者

让我住进你的心里

默然 相爱

寂静 欢喜

关键词(Tags): #影视评论
家园 果然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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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显然你把法律读错了

首先“危害社会”可不能理解为一个人的死亡,如果像你这么理解,要是看到有跳楼的,每一个没有立即上前劝解阻止的人都有罪——这就太滑稽了。

另外,你举得例子,“李红军在橱柜底门取出两枚长钉子,并在厨房铁架子上取出一把锤子将两枚钉子钉入郭某某头顶,郭某某死亡”有这样的事实,如果李某不能证明是郭要求他钉这两个钉子,李就是杀人罪。因为李的行动直接造成了郭的死亡。这和电影里葛优放任孙红雷寻死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综上所述,电影里的行为完全没有违法。

另外楼主如果是法律专业人士,也请记住扶老太太站起来的,不一定是大老太太撞到的。

家园 秦奋确实构成故意杀人

秦奋明知李香山有自杀的想法,不仅没有制止,并且在客观上起到了帮助的作用,其行为确实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将李香山带出海并将其推至船边,是在客观上为李自杀提供条件,和拿铁钉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他是构成故意杀人的!看到跳楼没有去阻拦喝着性质不同,只是看到,对跳楼的没有主观上的帮助啊!谢谢!

家园 挑个错,那首诗不是仓央嘉措写的

作者实际是扎西拉姆·多多,这首诗出自其2007年创作的《疑似风月》集的中集,原名是《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

家园 不对!

关键问题就是秦奋没有推!你的案例里面,那个人亲手把钉子钉进了死者的头。而电影里勤奋没有任何动作直接导致孙红雷死亡,而所有的前置动作,都不够入罪。

你的案例里面,被判刑不是因为准备了铁钉或者购买了农药,而是因为他把铁钉钉到死者脑袋里面了。

再举一个例子,你在春节的时候会不会买一些爆竹或者烟花给你的孩子放?如果其中有一个质量不好,把某人炸死了,作为提供爆炸物的你是不是死罪?

家园 帮助自杀也是故意杀人

哪怕两人相约自杀并彼此帮助对方,一方死了,一方没死,没死的一方也是故意杀人。

家园 要注意 帮助 这个词不能引申理解

直接的导致死亡的动作,才能叫帮助。间接的,向决意自杀的人提供有可能是其自杀的物品或服务,不能判为帮助。如果一个人在浴缸里割腕自杀,浴缸和自来水公司要承担谋杀责任么?如果一个人管邻居借绳子自杀,邻居就是谋杀最么?

家园 我也觉得你是错读

你引的那个案例是故意杀人没问题。

但是影片里这个,首先就套不上危害社会。

其次,你无法证明秦奋是主观故意。而且你引的关于间接故意的三条里面,第一二条都有一个危害社会的前提,第三条属于直接实施了。秦奋的行为全都靠不上。

至于死缓,如果缓期二年到期不办理减刑的话,就是要执行死刑。当然前面还有一个复核程序。我姨在监狱局工作的时候没少办这个。

家园 您没学过法律,

呵呵,浴缸和自来水作为物品,无法承担责任。制造物品的单位不承担所有责任。向邻居借绳子,邻居也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邻居明知他要自杀还将绳子借给他,那就构成犯罪了,主要在于心态,看他是不是故意!

家园 老铁也搞不清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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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个危害社会,

是广义,侵犯他人生命属于危害社会安全。另外,死缓在法律范畴里指的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那么自然转为无期徒刑。这个缓刑期间很严格就是两年的啊!

兄弟我学了几年法律,这点不会搞错的!

呵呵!

家园 这个我可真的不知道了

不过百度啊,google都说是仓央嘉措的,我就认为是他的了,还需确认啊!

家园 我可没说自来水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感觉故意作为和故意不作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不一样。

你的案例,是有故意作为才导致事主死亡,电影里则是故意不作为。就好像看见楼倒了,没有上前去把人拉开,而是自己转身就跑了。也许要受到道德谴责,但是显然不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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