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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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李庄案,我觉得没啥好再多辩的,其中的关键一点没有争议定,即:李庄有没有教唆龚以受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以前的供词,从而超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律师向被告提供的法律援助的界限。
受到刑讯逼供则供词无效,这个有问题吗?
律师不可以告诉委托人刑讯逼供下的供词无效?
办案机关只要有证据,譬如录像,可以证明自身在整个办案阶段完全不存在刑讯逼供,那不就完了?难道这个不属于其正常的工作和职责吗?
以前有胡搅蛮缠投诉交警不文明执法的,现在好,带着摄像头,想投诉?没问题,咱看录像就是了。
李大讼棍等等玩刑讯逼供这个把戏又不是一天两天了,不能用正常的手段给与打击,在做具体工作的算是无能和失职,而对于坐在领导岗位上的瓜爸,只能让人认定其本质的目标还只是争权夺利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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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是在设套! 5 czm1968 字730 2011-04-06 22:19:53
🙂律师,检察官在法庭上的提问哪个不是在设套? 2 曾自洲 字0 2011-04-07 23:22:45
🙂你的问题是现在的说法与楼顶的其实已经没关系了 32 黑岛人 字4584 2011-04-07 01:05:21
🙂那个小鬼子还是被判了死刑的
🙂因为那辩词实在太惊世骇俗,让法官们也不敢公然认同而已 21 黑岛人 字1324 2011-04-07 19:48:10
🙂公检机关必须有义务来证明自己取证合法性,可靠性! czm1968 字482 2011-04-12 21:00:28
🙂公检机关有义务证明取证合法性可靠性没错,但不是无限的责任 1 黑岛人 字1127 2011-04-12 21:55:48
🙂你的本意没有错,但实际做法就有问题。 1 czm1968 字254 2011-04-12 22: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