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支付卡时代》 -- 喵咪呜

共:💬12 🌺70
全看分页树展 · 主题 跟帖
家园 《支付卡时代》12

第十二节

垄断?反垄断??

价格,价格!!

新世纪。

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是指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平均成本不断降低的事实。规模经济是由于一定的产量范围内,固定成本可以认为变化不大,那么新增的产品就可以分担更多的固定成本,从而使总成本下降。

从亚当斯密的著作开始,人们认识到分工可以提高效率。规模越大的企业,其分工也必然是更详细的;(但是根据杨小凯所述,亚当斯密强调的是分工而非规模,规模经济来自于马歇尔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与斯密的古典经济学是相互矛盾的论述。同时,并没有说规模越大,分工越详细的道理。阿林杨格(Allyn Young)争辩道,”如果只观察一个个别企业或一个特定行业规模变化的效果,则递增报酬的实现机制就不能被充分了解,因为累进的行业分工和专业化是递增报酬实现过程的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其实在IT时代有一个直观的类比,大家的桌面计算能力已经大大超过日常需求了,所以才有手持设备的兴起。同样,如前所述,建设的处理能力、网络服务通常都是有冗余的,足以接入更多的服务。

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当同时生产两种产品的费用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时,所存在的状况就被称为范围经济。范围经济的概念是20世纪80年代初由美国学者[Teece](1980)、Panzar & Willing(1981)以及Chandler(1990)等人首先使用。

范围经济与递增报酬:

范围经济与递增规模报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关系。

一个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其生产过程可能不存在规模报酬递增,但是却可能获得范围经济。

一个工厂用较大规模只生产某一种产品可能会产生规模报酬递增,但是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却不会产生范围经济。

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是指在一个给定的技术水平上,随着规模扩大,产出的增加则平均成本(单位产出成本)逐步下降。

范围经济是指在同一核心专长,从而导致各项活动的多样化,多项活动共享一种核心专长,从而导致各项活动费用的降低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内部规模经济是指随着产量的增加,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下降。

内部范围经济是指随着产品品种的增加,企业长期平均成本下降。

外部规模经济是指在同一个地方同行业企业的增加,多个同行企业共享当地的辅助性生产、共同的基础设施与服务、劳动力供给 与培训所带来的成本的节约。

外部范围经济是指在同一个地方,单个企业生产活动专业化,多个企业分工协作,组成地方生产系统。外部经济是通过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交流与沟通引起成本的节约。

这两大效应,成为支付组织的防身利器,一个是金钟罩,一个是铁布衫。

由于无法确认更低的交换费,或者更多的竞争,能够让消费者降低成本、享受更好的服务,支付组织在获得了对己有利的几个判例之后,只需要通过并购、拆分,保证各自在行业所占的比例在《反托拉斯法》许可之内,就可以了。

吞并一个有活力的企业,接受反垄断调查,拖到消化后再拆分,或者将已成功整合的其他业务作为交换拆分出去,调查结束。

还记得历史的迷雾中传来的告诫么?

“即使为了娱乐和消遣,同一行业的商人也很少聚集在一起,除非是一起密谋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相互勾结提高价格。”————亚当斯密《国富论》

2003年,Visa、万事达与沃尔玛为首的零售商,就1996年的诉讼案达成庭外和解,Visa和万事达同意赔付(贴现值)22~26亿美元,并且允许商户在受理其借记卡时可以不用受理其信用卡。

几周以后,Visa、万事达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请求,希望联邦上诉法院否决地方法院的另一判决:除了发行竞合组织的卡片之外,应允许其成员发行美国运通和Discover卡,也即确立签名借记卡行业中的发卡机构双重身份性。

可惜,表面上看,交换遇到挫折,联邦法院在2003年9月驳回,除非最高法院推翻驳回的决定,封闭式组织将可以与竞合组织的会员展开合作,由其发行封闭式组织的卡片。

还是在2003年,持卡人提起集体诉讼,对持卡人境外用卡,在把外国货币换成美元时被收取费用提出异议,认为竞合组织设置此费用妨碍竞争。美国运通也面临类似指控。

想到啥了?银联与Visa之争。

在澳大利亚、欧洲,这些开放给Visa、万事达的国家及地区,反垄断监管机构要求支付组织降低跨境交换费并成功。

2003年是支付组织最成功的一年,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判决,为支付组织的经营行为定了性,支付组织开始成长为巨头Tycoon性质的企业。同时,还要拜公众的注意力被M$、Intel、股沟、AT&T、IBM的垄断行为吸引所赐。

俺也曾经用过这类伎俩。一次发现必须要延迟2周才能交付一个项目,只好向项目业主方发送了一份因需求更改导致的成本增加清单,数天后,收到答复,从合同、备忘录、行业惯例、成本分析等等方面论证了应由项目承建方消化此类增加的成本。于是俺通知对方俺这边要组织一个应对小组,又过了数天出了一个对对方答复的确认,对方再表示接受我方的确认。再然后刚好进行项目交付、验收,于是皆大欢喜。

回到反垄断法律层面和经济层面的思考源于上述亚当斯密的观点,但现在上万家金融机构一起合作,为全世界上百万的消费者和商户提供日常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服务;这些机构的代表每年聚集几次一起谈论业务。他们的道德可靠到每次的议题和结论都是为了大众的福利吗?

要看到,FDC和Visa的庭外和解的内容都没有披露,似乎也不需要向法院备案。

更为复杂的是,反垄断监管机构、法院、司法部的结论都随时间随地点而改变。而在支付行业,看起来与充满争议的成员机构资格规定(如双重会员资格,竞合组织成员与封闭组织能否合作发卡)以及价格政策共存的,是产出的迅速增加,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价格不断下降——这一切,在定义中,是一个产业健康发展的主要特征。

美国反垄断政策的基本原则确立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20世纪欧盟在内的很多国家的竞争规则法律,都受到这些原则的影响。其中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出台确定了反垄断诉讼的框架,区分许可和不许可的竞争行为。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Clayton 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ion Act,对司法解释做了一些修正。

亚当斯密关于竞争者之间合作的观点可能被最准确地反映在进制限定价格的“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典型案例是1897年裁决铁路协会商会实施限定价格是非法的。

在上述“泛密苏里货运协会诉讼案”United States v. Missouri Freight一年后,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也就是后来的大统领及首席大法官,提出“商业行为两分法”的观点,认为只有协议只是为了限制竞争而没有任何其他合法商业目的的情况下,才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但具有“辅助性”ancillary特点的价格限制——服务于合理的商业目标并且有利于促进这一目标的更好实现——可以豁免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塔夫脱把最高法院的权力扩大到空前的程度。1925年,国会通过《法官法》,给予最高法院更大的权力。该法使最高法院在接受案件时,能够行使更大的权限,并准许它优先审理那些具有全国重要性的案件。塔夫脱还为巡回法院法官成立了一个协商委员会。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塔夫脱把最高法院的权力扩大到空前的程度。Taft大统领还做了公益广告:当选时332磅的体重让全国人民开始注意体重与健康的关系※※※※※※※※※

例如:律师行的合伙人有正当理由同意不与其他合伙人竞争,因为这种竞争将会损害整个律师行的利益。这就是Taft强调应被视为建立成功合伙制律师行这一合理目标的“辅助性”限制。

然后,“辅助性”限制也未必一定合法,法院通常会根据个案的情况分别处理(自由心证??),其基础是“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这一原则源于1911年大法官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Edward Douglass White在“美孚石油公司案”Standard Oil v. United States和“美国烟草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Tobacco两个影响深远的案子中提出的观点。也就是要通过行为的原因及后果来进行判决。

到目前为止,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的研究成果影响了法院,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反垄断政策应该“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评估竞争效果的最基本原则,应该是消费者福利。

这样,对垄断性的判断和判决都极为慎重,于是米国国内基本上都是企业之间的诉讼了,而这种诉讼又多以不公开的庭外和解而告一段落。

这是一盘很大的棋。

在支付组织中,似乎Visa是最爱“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当然破坏大好经济局面的,“任何法律也保护不了他”。

Visa在1971年通过禁止双重会员制的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此陷入一系列诉讼中;1974年,司法部认为没有足够的信息证明双重会员制会不会抑制竞争——因此就当鸵鸟好了——既不支持双重会员制,也不支持排他性规则。Visa最终1976年取消了涉及双重会员制的所有限制性规定。

当时全美最大的零售商家西尔斯Sears在1985年推出发现卡Discover(1985年到2007年,由美国金融寡头摩根士丹利等金融机构控股,零售商公司Sears推广发行发行。2007年时, Discover Financial Services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公司并且更换了发现卡的标志。),后于1988年底,希望成为Visa的会员而遭到拒绝。西尔斯转而收购储蓄机构Mountain West,希望依托其Visa成员资格来发行Prime Option维萨卡。Visa一看,只有几千个账户的储贷机构竟然要求发行150万张新卡,坑爹啊这是,马上拍死。西尔斯提起了反垄断诉讼。

那个啥……一口毛~~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SCFC ILC, Inc.诉Visa U.S.A.案”,一般称为Mountain West案,也就是西尔斯要加入Visa,Visa不让。

有点像什么呢?小灵通(还没靠上电信时)说让俺也用移动的基站吧。

Visa要西尔斯证明它不是Visa会员就不能成功地参与支付卡市场的竞争,西尔斯则要Visa证明其限制西尔斯加入的规则,对某个合法目标的实现有“辅助性”,也就是合法性。而两家的立论基础也针锋相对,西尔斯认为创新的服务能扩大份额,Visa则坚持蛋糕就这么大,西尔斯的份额来自其他发卡机构。

1994年,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在“合理原则”下审议该案,然后也不能证明Visa和西尔斯要对方证明的任何东东,大人们很忙,你们要有爱一点有没有?于是维持原状,连西尔斯的重审上诉也被驳回了。

案例告一段落后,西尔斯将Discover卡和子公司添惠Dean Witter分拆出来,1997年与摩根斯坦利合并。当然还有沃尔玛的兴起导致西尔斯衰落等原因。

2005年上半年,中国银联与Discover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发现卡可以在中国银联ATM和POS机上使用;同时,银联卡也可在美国Pulse支付网络使用。2007年7月,独立出来的Discover在中国成立子公司——Discover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支持该公司的数据分析和建模业务。目前国内应该还没有发行Discover卡,也没有听说用它的Pulse支付系统的机构。

2000年夏天,米国司法部诉Visa案正式开始法庭审理,后来万事达也被牵扯进来。司法部希望取消排他性规则,也就是说竞合组织的成员也能发行美国运通卡,而且Visa跟万事达重叠的董事会,或称管理委员会席位,会影响相互竞争。

按说双重会员制跟排他性规则是互斥的,但司法部发现了Visa和万事达事实上在同时执行这两者看似冲突的规则,于是hll地将Visa和万事达都给pia飞。

法院拒绝了司法部对双重会员制的指控,但支持对排他性规则的指控,跟司法部眉来眼去地演了一处双簧。这样就把排他性规则针对的封闭式组织的代表美国运通也牵扯进来。

前面提到的美国运通的董事长Golub的演讲发挥了作用,商业银行认识到Visa行为很难说符合银行的真正利益。

司法部这时遮住自己的眼睛,坚持封闭组织难以说服竞合组织成员银行与其合作,也难以从成员银行那里买到银行卡业务资产。连西尔斯都能做的,为什么司法部认为美国运通不能做。

就在案件审理快要结束的时候,美国运通宣称将完成从夏威夷银行收购卡资产,而夏威夷银行只需要在网页上玩个文字游戏“来自美国运通的夏威夷银行信用卡”。另外除了应付司法部,美国运通还可能需要夏威夷银行的BSB码,这样发行的卡片才能进入清算网络。

联想一下下,中国某动收购了某发行,还是拿不到BIN码。

价格,价格!

竞合组织从双边市场归纳出“跷跷板”理论:商户承担的费用越低,就意味着持卡人承担的费用越高。竞合组织通过交换费来影响商户和持卡人分别承担的价格,并寻求平衡。

显然,成千上万的收单机构、发卡机构分别谈判是不可能的,因此法院和监管机构都认可交换费的存在,但who来设定交换费?是竞合组织自行设定?还是政府设定费用标准?或者竞合组织设定,但由政府颁布指导原则?

在讨论的过程中,司法部门没有忽略“沉默者权利”的原则,虽然这原则到国内演变成“不能剥夺老百姓纳税的权利”,而在这里,由于商户折扣率的存在,以及商户受理卡片的主要目的还是争夺消费者的现状,需要慎重考虑是否有现金使用者补贴支付卡使用者,从而受到损害的情况。

虽然理论上是这样,但又无法证明政府监管部门比竞合组织更有可能作出正确的选择,也就是wxmang忙总所言,抱怨的人到那个位子上,未必比现在那位子上的人做得更好。

So,依然维持竞合组织自行定价的现状,直到被某个诉讼击倒。

但在国外,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加强对竞合组织交换费的监管,但放过了封闭组织;欧盟虽然在零售商协会的压力下作出了不利于交换费的初步决议,但很快认可了Visa、万事达的说法,通过让Visa进行交换费成本研究(就像让狼去研究吃多少只羊才既不浪费,又有利于健康)给自己找了台阶。

新世纪。

新的商业生态系统ecosystem的形成。

美国运通的卡业务依旧是为其旅游主业服务。

万事达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了Visa,并在进行新的组织形态的尝试。最近,Visa与银联的摩擦给了他机会,与中国银联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不过,也可能只是一个姿态。

FDC成立的联盟有花旗这样的成员,已经在宣称可以替代Visa完成整个业务流程,或许能发展成一个新的支付系统?从网络服务商,变成一个支付特许组织。

货币最初的用途是交换,定义是一般等价物。

法币再加上用于公私偿付、纳税。

而电子货币,Visa的Dee Hock描述为“有保证的数据”。

或许这是个平淡的时代。

上个世纪的革@命、浪潮,让人目眩神移,有鲜血和热泪,也有枷锁的粉碎,那才是一个值得穿越过去的时代;

新的世纪却是地震、海啸(真实的和虚拟的),只需一个外观另类的电子产品就能让世界疯狂。

或许,我们依然在一个伟大的时代,而不自知??

~End~

关键词(Tags): #支付#IC卡
全看分页树展 · 主题 跟帖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