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悲哉,壮哉 ─ 苏联、南斯拉夫、还有利比亚 -- seasons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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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回答你的几个问题

1.你的问题:

凭什么只有发生重大伤亡的时候才能定义为受到致命威胁?能够做出何为致命威胁判断的只有当时直接面对暴力攻击的共军士兵。凭什么要求共军士兵只有遭到伤亡时才能反击?

我的回答是,这是法律的要求,而且这个要求是适当的。第一,只有在面临即时的暴力伤害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器,第二,武器的使用以造成最小伤害为原则。

这是96年颁布的戒严法,对使用枪支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戒严地区遇有下列特别紧急情形之一,使用警械无法制止时,戒严执勤人员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

(一)公民或者戒严执勤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危害时;

(二)拘留、逮捕、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凶或者脱逃时;

(三)遇暴力抢夺武器、弹药时;

(四)警卫的重要对象、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时;

(五)在执行消防、抢险、救护作业以及其他重大紧急任务中,受到严重暴力阻挠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的其他情形。

戒严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枪支等武器的规定。

这个法规虽然是96年颁布的,但是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在这之前,1980年,曾经颁布过一个《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可以类似地看,里面对使用枪支的规定是:

第三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枪射击:

(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犯罪分子劫狱或在押人犯越狱、行凶、暴动、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四条 人民警察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在部队进京之前,根本就没有抢劫杀人防火之类的可以动枪的情形,即使在进京的途中,也只有在很少的地点,士兵面临人身伤害,如果在这些地方开枪,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开枪射击民众的范围非常大,可以说有些部队开枪是非常随意的。

2.关于1:3的比例。这个就只是推断了。其实总体来说,我还觉得这个比例是偏高的。第一,如果双方都有武器,打仗,那么死伤比例是1比3左右,死1个伤3个,这是我从“英雄本色”得到的。可是你知道这次只有一方有武器,另一方基本上是啥也没有的,第二,你看那三个共和国卫士,一个是脑震荡,一个是摘除右眼球,一个没说。你想,要是还有一个腿被打断截肢了,脾摘除了,等等类似伤情的,那还不是一样的共和国卫士?我认为这三人是伤情最重的,其他受伤的,肯定有,但是绝大部分大大低于这三位。所以能鉴定到“重伤”的不会太多。

3.俺没有这个分布图,但是丁子霖有一个遇难名单,记载了她找到的180多个遇难者的情形,包括地点。你要有兴趣可以上网找一下。在没有更进一步的信息前,我选择暂时相信这个资料。当然你也可以完全不相信。我已经说过了,真相躺在中南海某个保险柜里,地址不全的话,名单肯定有。你这么支持开枪,你去要一下,反驳别有用心的人造谣,他说不定会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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